《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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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讲课提纲2011年09月17日 星期六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帮助 | 留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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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讲课提纲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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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讲课提纲
课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
目的:通过学习,使大家能够了解《军官法》的产生过程和法律地位,熟悉《军官法》的主要内容,正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从而树立大局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内容:一、《军官法》的产生过程和法律地位
二、《军官法》的主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贯彻《军官法》
方法:课堂讲授、现场提问、课件辅助
时间:约120分钟
要求:上课认真听讲、精神振奋、注意力集中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江主席签署命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以下简称《军官法》。《军官法》的公布施行,是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军干部政策制度建设史上的新的里程碑,为在新的世纪加强军官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保证,对于提高军官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证我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打得赢”、“不变质”,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军官法》的产生过程及其法律地位
(一)《军官法》的产生过程
由《军官法》所构建和确立的我军军官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军队建设实践中形成的。
我军一贯重视干部制度建设,在战争年代,就陆续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干部管理方面的规定性文件,逐步建立一套具有我军特色的干部管理制度,为我军干部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中国建立后,为了适应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以及军官管理法制化的需要,我军即着手建立以军官服役制度为基本框架的军官管理制度。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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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年,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这部《条例》作了重大修改,重新颁布。这是第二部《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使军官服役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更加符合我军当时的实际。但是,随后不久即爆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条例所奠定的各项干部制度遭到了全面的破坏。
1978年8月,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这是第三部《条例》。尽管这个《条例》带有明显的左的色彩,颁布后并未认真贯彻实施,但它的颁布,标志着“文革”结束后,我军干部制度建设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中央军委决定,重新研究制定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建立和完善我军军官服役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新的军官服役条例从1982年初酝酿起草,到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前后经过了6年多时间的研究和论证。1994年5月,中央军委总结了这部条例实施6年多的经验,在保持总的框架和基本条款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提请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选拔军官的原则和程序、部分干部的任职和服役的最高年龄、军官的工资待遇和退出现役等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使条例更臻完善。
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军队建设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军官队伍建设的需要。因此,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把一些政策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下来,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显得非常必要。条例的修改是在军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军委确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主席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针,适应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军队建设、改革的需要,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这些年来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军的有益做法(逐级晋升培训制度;军官的交流),对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通过修改条例,力求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保持军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理顺进出关系,增强军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军官队伍,进一步推进军官队伍的“四化”建设,为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提供可

靠的组织保证。根据军委的部署和要求,由四总部组成军官服役制度调整改革论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深人到机关、部队、院校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外军军官服役制度作了考察了解。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形成后,反复征求了总部机关和各大单位的意见,听取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总政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作了反复修改,军委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专门进行了讨论。可以说,草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全军上下、军内军外集体智慧的结晶。
(二)《军官法》的法律地位
建国后,国家和军队关于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有一系列法规。其中,《军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这在军官管理工作的所有法规中,是属于立法等级最高的,代表了国家在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上的意志。《军官法》是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方面最有权威性的基本法规,与其他军官管理法规相比,《军官法》属于上位法,是派生其他各项法规的母法,是制定其他各项法观的直接依据。军官管理其他各种法规都是为了实现《军官法》而制定的,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军官法》的原则,都必须与《军官法》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其他法规的内容与《军官法》的规定相抵触,它就不能发生效力,就必须修改或者废除。
二、《军官法》的主要内容
《军官法》共8章54条,对现役军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现役军官的地位、基本条件以及来源、培训、考核、职务任免、交流、奖惩、待遇和退出现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非常丰富,深刻反映了我军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的规律。
(一)关于军官的地位
军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既关系到军队的形象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军官的各种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激发。一般来说,战争条件下,军人尤其是军官容易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拥戴,但和平时期,军人劳动的价值往往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可,其社会地位也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种利益主体的确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不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势必导致军官价值的失落,军官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军官的自尊心及责任感受到伤害。《军官法》第三条

对军官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明确了军官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一贯政策;明确了军官担负的光荣使命及其地位的特殊性,便于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优待和尊重;使军官的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为确定军官的待遇、退役安置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地位和权益,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军官的基本条件
军官应该具备什么标准和条件,这是关系到军官队伍的性质和功能,关系到建军的根本方向,历来是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的核心问题。因此,搞好军官队伍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要科学地确立军官的基本条件。
我党我军历来重视选拔、使用干部的标准和条件。早在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了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随着革命和建设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和军队不断地对干部标准条件的内容加以丰富,而且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着重点。尽管各个时期干部标准条件的提法不同,但其内容无非就是“德”和“才”两个方面,只不过侧重点不同罢了。因此,德才兼备是我党、我军一贯坚持的唯一的干部标准。
但是,“德”和“才”只是对干部素质和条件的一种概括,或者说德才兼备仅是一种原则性的标准。在军官队伍建设上,要把这个标准落到实处,还必须根据我军性质、宗旨、职能和任务的要求,将它具体化,即制定军官的基本条件,而且使它上升为法律,作为培养选拔军官的依据。《军官法》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在军官基本条件的条款中,增加了“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现代军事”知识,以及军官应当“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内容。这些新内容,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意义非常重大。
规定军官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是由我军性质决定的。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党指挥枪是我们永远不变的“军魂”。江主席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的讲话中强调:确保党从思想上政治上牢牢掌握军队,“保证枪杆子永远听党的指挥,这是确保人民军队的性质,确保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政治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国际环境纷繁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

实行“分化”、“西化”的政治图谋,鼓吹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军队国家化”,国内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的情况下,强调军官忠于党,强调军官坚定理想、信念,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规定军官应当具有现代军事知识,这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的需要对军官提出的要求。面对世界新的军事革命的发展,军官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军事科学知识,提高指挥现代战争的能力,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
规定军官应当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这是为改善我军军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军官学历层次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按照《军官法》规定,必须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才能担任军官。实行这一规定,可以使我军生长军官全部经过院校培训,为军官队伍建设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关于军官的培养和补充
健全和完善军官培养补充制度,确保生长军官的基本素质,是建设高素质军官队伍的重要环节。军官的培养和补充,关键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军官的来源问题,再一个是军官的培训问题。《军官法》明确规定了军官的来源,在两个方面作了重要改革。一是改革从优秀士兵中直接提拔军官的做法,规定选拔优秀士兵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提拔为军官。(革命战争年代,我军主要是从战争中学习战争,多数干部要从士兵中直接提拔。这是由当时的环境、条件所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迫不得已的。和平时期,缺乏战争年代通过实战培养干部的条件,从士兵和下级军官中直接提拔上级军官就遇到了新问题。如果继续实行从士兵中直接提干的制度,就很难保证军官队伍的质量。)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迫切要求提高我军生长军官的基本素质,改变优秀士兵直接提拔军官的做法,已在全军形成共识。按照《军官法》的规定,对少数表现突出的士兵也必须选拔到院校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提拔为军官。这样,既可以使那些需要提拔的优秀士兵得到提拔,又坚持了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原则,对部队建设和军官本人的成长都有好处。二是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由过去只作为军官队伍补充的辅助渠道,上升到军官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近年来,按照江主席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院校培养和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的指示,加大了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的数量。200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作出决定,建立了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的制度。将这一制度写入《军官法》,

对于改善军官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军官法》根据我军的实际,借鉴外军做法,建立了军官逐级晋升培训制度,规定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这是我军军官培训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按照《军官法》的规定,军官晋升上一级指挥职务必须经过培训,未经培训不得晋升。这样,适应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和军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的需要,将进一步加快我军的人才培养,推进新时期军事斗争的准备。
(四)关于军官的考核
军官考核是军官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军官法》在军官考核方面增加了四个方面的新规定:
一是在军官考核选拔的原则中增加了“尊重群众公论”的规定。尊重群众公论,是我党我军选拔使用干部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军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为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于部的选拔使用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任命制。同时,只有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广泛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公论,才能把干部选准用准。尊重群众公论是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作为选拔军官的必经程序,把“三个民主”的结果作为军官任免的重要依据,使选拔的军官真正体现“民意”。党委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真正做到多数群众拥护,才能提拔使用;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提拔。
二是增加了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考核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严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对军官进行考核,是选准用好军官的前提和基础。在军官考核工作中,方法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方法不同,结果不同,不按程序办事,更会导致考核的随意性。第二,现实上的一些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干部制度改革是以改革考核制度作为突破口,在考核制度改革中,又是把改革考核方法作为突破口。其主旨就是要突破传统的、以定性考核为主的方法,引入定量考核的方法。在80年代,兴起了一股“考核方法研究运用热”。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考核方法、吸收心理学、行为科学以及模糊数学等一些自然科学的方法,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考核方法。据统计,目前流行的考核方法有上百种。这虽然是一种创新、一种突破,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军官法》规定,要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程序、方法

进行考核。这样,就可以使军官的考核更加统一规范,有利于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保证军官的考核更加全面和准确。
军官考核的程序、方法主要包括:考核工作在党委导下,由政治机关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实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及个别谈话、本人述职等方法广泛听取意见;考核主要采取定期考核、随机考核、晋升考核的形式;考核结果应当同本人见面,以及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后备干部名单等。军官的考核选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这些程序、方法进行,以保证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三是增加了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的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是军官考核工作的主旨。《军官法》明确规定实行军官考核等次评定制度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目的是把考核结果与军官的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增强考核任用军官的透明度,切实把军官选准用好。在考核工作中,要在对军官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区分出等次。并按照区分的等次,对军官分别作出提升使用、留用、改任或者退役等安排,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选拔任用军官的质量,更好地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四是增加了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的规定。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是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的重要环节。按照这一规定,对军官考核后,要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谈话或者通过党委主要领导反馈情况等形式,将群众评议结果、基本评价、考核等次同本人见面,使干部及时了解自己的优缺点,以利于今后发扬成绩,改正缺点。军官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组织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军官。
(五)关于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1.对军官定期交流的规定。
实行定期交流,是培养锻炼军官,全面提高军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军官在一个单位、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不利于成长发展。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后,及时进行交流轮换,可以使他们在新的环境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积蓄发展后劲。外军军官在一个岗位工一作二至三年一般都要交流,而我军很多干部入伍几十年,“从士兵到将军”,几乎不出一个单位、一个系统,有的甚至不出一个营院。这势必使军官视野狭窄、适应能力较差。《军官法》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职级军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作战部队和非作战部队的各级主官、作战部队的师级以下和军级主官、机关担任处级以

下领导职务和部、局长领导职务的军官,规定了不同的交流年限。军官交流的年限,是指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不能超过的时间。《军官法》规定,各级主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规定年限的,根据本人经历、素质情况和工作需要,有的可以交流到机关任职,有的可以交流到其他单位或其他兵种部队任职;未满规定年限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第二十八条)
2.对军官回避的规定
军官回避的规定,是修改条例时新增加的内容,而且在《军官法》的内容中占有较大的份量。人都有感情,人都有亲友故旧,但是,军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又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公正。这是一个矛盾,而且在现实中也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回避制度就是为了将履行公职的人情障碍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实践证明,军官在原籍或者在有亲属关系的单位工作,往往容易受到人情的影响,处理问题难以超脱,实行回避可以使军官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
《军官法》对军官的回避主要从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第二,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在军分区和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的军官,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或人武部担任主官。第三,除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外,军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的利益关系,或者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军官队伍的管理,使军官避免受到各种亲情关系的缠绕,工作更加超脱,以公正履行职责,保持自身廉洁。
(六)关于军官的待遇
军官的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和生活物质待遇两个方面。它既是军官及其家属基本生活所需的主要来源,又是延续战斗力的重要条件,更是体现军官社会地位、激励军官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障,正所谓“智慧的火焰需要利益的燃料来延续”。党和国家一直对军官实行优待的原则,从建军起,根据各个历史阶段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军官应当享有的各种待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原来在计划经济下所实行的各种军官待遇制度,很多已无法再坚持下去,军官待遇问题也因此成为部队的热门话题。根据这种情况,《军官法》在原来条例的基础上,对军官待遇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

五个方面:
一是规定军官的工资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增加这一规定,使军官工资水平的适时调整有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军官队伍的稳定;二是增加了军官保险待遇的内容。这是适应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在法律上充实了军官物质待遇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军官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解除军官的后顾之忧;三是增加了军官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住房是军官的一项重要待遇,倍受广大军官的关注。适应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形势,中央军委作出关于军队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住房,有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购买自有住房;明确军官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对享受住房补贴及优惠待遇的办法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军官法》对军官住房待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使军官享受的住房待遇有了法律保障;四是修改了军官休假的规定。军官休假,是保证军官休养身体、处理个人及家庭事务,以更加充沛的体力和精力投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军官应当享有的权益。《军官法》将军官休假的内容作了调整修改,强调军官休假是一种待遇,进一步强化了军官休假制度的法律地位;五是规定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同时也为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解决军官家庭的实际问题,促进军官安心服役,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七)关于军官的退役
军官的退役,重点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退役的条件,其中关键是要严格按照军官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规定办事;第二个是军官退役的安置方式。
目前我军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主要包括转业、复员和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主要是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地方党政机关调整精简后干部编制位置减少,这种安置方式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为适应这一形势,拓宽军队干部退役安置渠道,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实施的《部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官转业安置政策进行得调整,明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自我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团职干部和军龄满20年的营职干部,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计划分配

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提供择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或者纳入人才就业市场优先安排,及时提供就业机会;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金,并享受规定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这样,使转业干部的安置增加了一条渠道,较好地解决了转业安置上的突出矛盾。《军官法》对军官退役安置方式作出原则规定,并将“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安置方式在法律上明确下来,使军官退役后的安置、就业和生活待遇有了法律保障。
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军官法》
贯彻实施《军官法》是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的整体利益。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把思想统一到《军官法》的基本精神上来。
要对《军官法》进行系统学习,全面把握。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学习领会,全面、正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消除各种误解和模糊认识。
(二)增强法制观念,坚决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
《军官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我军军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的整体利益。
《军官法》中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是从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全局出发制定的。执行过程中,一些个人利益与国家、军队的整体利益可能会发生一些矛盾,个人意愿不一定都能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大局观念,正确认识各项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和军队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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