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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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
【常见表现形式】:
1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
2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定性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
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91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
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处理处罚依据】:
*(1)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91号令)“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
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
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条……(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5)建设项目按所属具体行业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