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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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管理,促进系统安全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系统有序运行,提高系统使用效率,保证各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指信息系统包括业务处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决策分析系统、办公及对外服务系统。市中心信息技术处统一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市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信息系统使用,并接受信息安全检查。

一、人员授权管理

信息系统授权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批、专业授权”的原则。市中心信息技术处负责人员授权核定、授予、反馈、监督、检查的管理;市中心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条口授权的审批。其中:市中心归集管理处负责缴存、提取管理、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岗位的授权审批;贷款管理处负责贷款管理岗位的授权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决策分析岗位的授权审批;综合处负责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岗位的授权审批;信息技术处负责系统管理岗位的授权审批。具体岗位和不相容关系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用户手册》执行。

各部门在提交授权申请时应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对影响业务

运转的岗位应按照“AB岗”原则授权。上岗人员必须通过市中心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一)授权申请

市中心各处室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后,信息技术处核定。

市公积金服务中心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中心相应业务处室审批,市中心信息技术处核定。

分中心、管理部(含其委托银行)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由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中心相应业务处室审批,市中心信息技术处核定。

市中心受委托银行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报市中心相应业务处室审批,市中心信息技术处核定。

(二)授权变更

授权人员因岗位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之前,各部门应提前3天提交《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并注明是换岗或注销,审批流程按照“授权申请”流程执行。

B岗授权人员上岗前,各部门应提前3天提交《公积金信息系统B岗授权申请表》(见附件3),审批流程按照“授权申请”流程执行。B岗人员的授权具有时间限制,授权后原A岗人员授权冻结;超过授权时间,B岗人员授权自动终止,原A岗人员授权

自动启用;如在授权时间内需启用A岗人员,审批流程按照“授权申请”流程执行。

(三)授权操作及反馈

市中心信息技术处系统管理岗依据提交的授权审批材料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授权的启用、冻结或注销操作,在授权后3天内反馈《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人员反馈表》(见附件4)至各相应业务处室及申请部门并予以确认,申请部门应将授权人员确认后的《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人员反馈表》及时提交市中心信息技术处。

二、操作管理

各部门应遵循“统一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原则进行信息系统操作。授权人员应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用户手册》进行操作。

机构日结、按月提取还贷、资金清算、月度汇总、公积金年度结息、年末结转的处理分别在每日5点之后、每月15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进行。逾期代扣应在每月15日前进行;正常代扣应分别在每月15日至20日、25日前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市中心计划财务处和贷款管理处分别负责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参数调整的录入和审核。

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应按照信息系统设定的业务口径录入,凡在信息系统中要求审批和复核的业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和

及时录入,审批或复核人员应认真审批录入的信息和及时审批或复核,确保信息系统每天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业务操作的及时性。

各部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扫描收件时,应按照市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扫描收件材料的规范性和整齐性。

三、数据管理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资料是信息系统支撑的重要依据,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管理效力。市中心信息技术处应按照“安全、细心、谨慎、回溯、保密”的原则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管理。各部门应对录入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市中心信息技术处按照统一管理和“一人操作、一人监督”的原则对数据修改进行管理。因功能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信息系统数据不准确的,信息系统上线前已形成的还款串户、共同还款人串户、公积金串户等现象,各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修改操作规程》提出数据修改申请,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进行修改。

对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存储、备份、迁移和共享等,应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规定》(镇公积金﹝2008﹞94号)执行。

四、密钥管理

密钥制作、发放、检查、回收、清理由市中心信息技术处负责。密钥应由密钥持有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密钥制作和发放

密钥制作与授权同步进行,市中心信息技术处系统管理岗应在密钥制作完成后3天内通知申请部门领取《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人员反馈表》,并登记领取手续。申请部门应在登记领取手续后3天内及时将密钥发放给授权人员,并将申请部门盖章和授权人员签字的《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人员反馈表》报至市中心相应业务处室和信息技术处。

(二)密钥更换和回收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密钥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密钥持有者应及时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密钥更换申请表》(见附件5),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原密钥一并提交市中心信息技术处,由市中心信息技术处重新制作更换密钥。

密钥持有者因岗位调动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各部门应在岗位人员离岗后3天内及时回收密钥并提交市中心信息技术处。

五、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系统授权人员在收到密钥后,应立即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口令,口令和密钥仅限本人使用,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一)口令管理

授权人员应对信息系统的口令严格管理,不得外泄;口令设置应具有一定的复杂度,口令长度必须是6位以上,口令中须含有字母、数字或特殊符号,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遗忘口令时,授权人员应立即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密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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