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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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4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君许其睿李健

【审理法官】宋君许其睿李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新平

【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贤才、赵伟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贤才、赵伟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贤才、赵伟

【代理律所】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新平

【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违法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上诉审法院的证据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依据前述规定被上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退休审批核定养老金待遇行政职责。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法律概念如何理解和解读。对本案而言,即上诉人在1995年11月前的参加工作是否应当计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内。人事部办公厅1998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该复函规定了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和情形。据上复函规定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在1995年11月前有入伍和其后工作经历,在1995年

11月前工作各单位之间缺失调转正式手续,无调转正式手续表明该工作之间衔接关系、具体到月份上的衔接时间。被上诉人因为无法从上诉人人事档案中核实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具体原因应归属于“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哪种类型,而根据上诉人的现存人事档案核定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未从上诉人入伍开始计算连续工龄,并无不妥。

上诉人认为其1995年11月前的参加工作的各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成立,其个人理解的概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调转规范手续不一致。综上,被上诉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新平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45:2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2019)辽0203行初184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张新平。张新平的档案中有1977年1月入伍、1979年3月退伍的原始档单,有先后在大连市××区铁山中心卫生院、大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博物馆、大连市商业职工医院工作的部分材料,但缺少在这些单位之间进行调转的正规手续,无法体现张新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因、方式。被告在基础上,从其1995年11月缴纳养老保险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23年8个月,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明原因为视同自动离职,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自认无法判断张新平离开单位是否为以上几种情况,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档案材料情况,上诉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原因无法判断属于文件规定的哪种情况。被上诉人没有指诉“视为自动离职",原审法院却认为视为自动离职没有依据。退一步讲,从有利于劳动者利益出发,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动离职,按相关文件规定,起码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诉人1977年

1月至1979年3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1980年5月至1991年1月(最低按人事局批准为全民聘用制干部时间)在旅顺粮油加工厂、旅顺铁山中心卫生院工作的13年零1个月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出有关职工档案因缺少调转手续,就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法律文件。被上诉人提举的证据清单下1-8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工作经历。在计划经济年代,上诉人从入伍后便建立了人事档案。档案随人走,人调到哪个单位,档案就转移到哪个单位。档案在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本身就证明原单位同意调出,下一个单位同意调入,至于档案中是否存入调转手续,职工本人是不知情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花名册、存入旅顺口区档案馆全民固定工人调转介绍信,已经证明上诉人的调转手续,1994年9月10日大连自然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中有上诉人从企业“调入"的文字记载,1995年大连商业医院“调入人员转正审批表"有“调入"的字样,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在档案备案的各工作单位之间调转,不是自动离职、被辞退、被开除等。至于档案中调转手续不完备,缺乏部分调转手续,在退休时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被上诉人没有举出法律、政策规定。被上诉人举不出来,就没有法律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就没有法律规定,就应当撤销,重新计算工作年限,但原审法院没有查明。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新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编号为11360261《2019退休人员审核表》中对上诉人计算工作年限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计算上诉人工作年限。

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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