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办法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和科学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招标原则,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招标,并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尽职尽责,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并依法进行保密。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并详细说明供应商申请文件的要求和限定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和合理性原则,制定招标文件,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公告应包括招标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并明确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同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公示,以确保各方均有机会了解和申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投标文件,并明确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能力和承诺,并对相关风险和责任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递交,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应得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视,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四章评标与定标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权重。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版
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月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方应事先明确采购目标、招标方式和招标条件,并以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参加评标和成交程序。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所属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负有主要责任。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方应按照投标目标,明确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基本信息。
2.技术要求:包括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施工、供货和服务要求等。
3.商务条款:包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承诺书等。
4.投标文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提交方式等。
5.评标办法:包括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等。
6.其他必要文件:包括安全承诺书、质量控制计划、竞争状况调查报告等。
第六条:招标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招标文件予参与招标的潜在投标方。
第七条: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和信息都应属实,不得有虚假材料和随意调整。
第三章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第八条: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依法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十条: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支付相应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未支付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投标保证金应在评标结束后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方。
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投标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或材料;2.恶意串通、行贿受贿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3.超范围接受投标方的款物等利益;4.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或名誉;5.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与注册第三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3. 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4. 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资信情况;第四条:投标人应在招标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省招标信息网进行注册,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省招标信息网上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和技术要求;2.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3. 合同条款和支付方式;4. 招标程序和评标方法;5. 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提交时间;第四章:投标保证金和开标工作第七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缴纳招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标的总价的2%。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工作,并邀请招标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开标工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第五章:中标结果和合同签订第十条:根据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时履约。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二条:各级招标管理机构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或个人,可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并报批。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并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开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招标机构应依法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四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和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招标广告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信息和要求,并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抗辩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应公开、公平地进行开标活动,确保开标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机构应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结果的公示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申诉。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
第二章违约和惩罚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投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投标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组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依法组织招标的义务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其中一招标活动规定不用招标或者不得招标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对待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的封面;(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招标文件的价格、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费用问题;(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以及递交方式和格式要求;(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六)中标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七)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申请和报名的时间和方式,不得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供与投标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依法获得全权代表权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格式、内容和数量的准备,并写明投标价格和报价日期。
第九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截止时间前申请撤回,但是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招标保证金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保证金。
招标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项目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招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招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开标或者撤回投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规范招投标工作,减少违规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了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内容和实施要求。
二、招投标办法的基本原则招投标办法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招标文件、投标报价等应向社会公开。
招标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开透明。
2.2 公平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对待各投标人,不得歧视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应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评标,并且选择最有利于招标单位的投标人。
2.3 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办法规定的要求,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
2.4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招标单位应在确保合理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三、招投标流程及要求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应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应包含招标单位的基本信息、招标内容、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日期等信息。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购买、下载等方式获取详细信息。
3.2 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投标人需要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近期业绩等。
招标单位将根据资格预审结果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3.3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准备齐全,交至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经济报价等内容,需要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开标评标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首先公开逐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报价,并将这些信息登记在相关表格中。
然后进行技术方案和经济报价的评审,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权重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分。
招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
招投标工作是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益保障。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中标成功率,降低投标风险。
2. 原则,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理合法、高效便捷。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招投标工作责任人员,明确招投标工作的责任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 制定招投标工作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投标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招投标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工作内容、责任人等。
3. 准备招投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准备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确保文件的完整、准确、合规。
4. 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公告的准确、清晰、及时。
5. 开展投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评审和比选。
6. 签订合同,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四、风险控制。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招投标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合规。
2.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招投标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风险预警和处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五、总结。
招投标工作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本文的详细阐述,相信能够为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中标成功率,降低投标风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招招投标办法一、总则河北省实施招招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
二、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政府采购、工程承包、货物、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竞争的公正、合法、有效和压价的原则。
(二)诚信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尊重合同,拥护诚实守信的经营文化。
(三)优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立足于优质服务和产品,选拔具有专业可靠的供应商和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封面;2、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3、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等文件;4、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及书写要求;5、投标人须知;6、招标通知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公告1、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公告日期、招标项目所在地、项目规模、项目性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售价等信息。
2、招标人还可以在其他适当的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澄清改变招标文件1、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改变的需要通过公告等正式途径进行。
2、在投标截止日后,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澄清和修改。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工程承包条件、技术水平、业绩、信誉和诚信度等方面符合招标人的要求;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3、具有与投标内容相符合的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格。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实施方案编制办法
招投标实施方案编制办法一、前言。
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是企业进行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招投标工作规范、公正、公平、透明进行的关键。
本文旨在就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办法进行详细说明,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招投标实施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
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公开透明。
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各方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3. 公平竞争。
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要保证各投标人在竞争中享有公平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限制竞争。
4. 诚实守信。
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诚实守信,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行为。
5. 经济合理。
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确保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三、招投标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步骤。
1. 明确编制责任人和编制组成员。
确定招投标实施方案的编制责任人,明确编制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2. 调研分析。
对招标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包括项目的背景、需求、技术要求、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编制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
3. 制定招标方案。
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制定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4. 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标书格式等内容。
5. 审批发布。
经过内部审批后,将招标文件进行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6. 招标宣传。
对招标项目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
7. 投标接收与开标。
接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
8. 评标定标。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9. 签订合同。
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最终签订合同。
四、招投标实施方案编制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在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2. 严格保密。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doc
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最新安徽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订立等环节,适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招标活动负总责。
第五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评估制度,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人信息、开标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第八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合同草案等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资质证明、报价等内容,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应当在招标过程中及时发布,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节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制定合理的招标程序,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递交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投标人具备参预招标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五条开标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评标过程要公开记录。
第三节中标和合同订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经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要进行修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是指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政府组织或者其他委托机构。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确定投标单位、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评定中标单位。
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
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资格预审、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办理有关中标手续、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工作、项目招标策划准备工作、确定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对投标企业的考察、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企业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委托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与投标企业商务洽谈工作、招标形式选择、确定评标办法工作、确定其它相关指标、确定造价工作(最高限价)、确定项目质量工作、确定项目工期工作、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截止、开标、评标、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拟订合同、报公司审定、签订合同、进入项目施工实施阶段。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
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广东省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和引导,保障投标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一、招标文件应当编制严谨,内容完整,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及名称编号。
2.招标采购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要求及其他主要特征。
3.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4.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要求。
6.其他必要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应当在媒体广泛发布,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
2.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3.招标文件的发售地点、时间及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4.招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5.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质量、价格和其他方面的标书。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般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时间之前两小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五章投标報價和评标一、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成,应当由三人以上,经招标人批准,公开成立。
二、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三、评标结果应当公开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保证金一、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告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上。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违约和解除合同在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原因,招标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和合同解除。
第八章争议解决一、招投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报请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理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仲裁。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
河北省实施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河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准备1.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标的、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并依法公开发布。
2. 招标人应当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参与招标的资格。
3. 招标人可以选择性询价,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性。
第二节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标的、时间要求等。
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减少公告期限。
第三节投标文件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投递招标人指定地质。
2.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管理,严禁泄漏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开标和评标1. 招标人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代表等监督。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一节中标投标人及通知要求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投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投标人,通知其他投标人。
2. 通知中标投标人应当明确中标金额、合同期限、履约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合同签订1. 中标投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
2. 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支付方式、保证金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违约及解决争议第一节违约责任1. 若中标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2. 若招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节争议解决1. 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招投标活动都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且不得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竞争信息。
2. 自愿原则:投标人的参预应是自愿的,不得强制或者排斥任何合法的投标人。
3. 竞争原则:投标活动应建立在竞争基础上进行,不得限制或者扰乱竞争。
4. 诚实信用原则:参预招投标的各方应真实、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5. 高效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合理确定时间期限,保证高效完成招标工作。
6.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过程中的信息应及时公开,投标人有权了解招标过程和评审结果。
三、招投标的分类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公告后,向所有合法的供应商开放,投标人须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参预评标过程。
2. 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向预先确定的供应商发布邀请函,供应商须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参预评标过程。
3. 竞争性谈判:在实施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后,按照一定程序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方。
4. 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项目需紧急、无可替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满足需求时,根据法定事由决定直接指定供应商。
四、招投标程序1. 准备阶段1.1. 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合同草案等。
1.2. 审定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对编制好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1.3. 发布招标公告: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发布招标公告,以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 投标阶段2.1. 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缴纳招标文件费用。
2.2. 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资质证明和报价等。
2.3.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社会资金有效配置和公共资源合理使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申报并获得相应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执法。
第六条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要求参与招标投标,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布使其可能影响或存在利害关系的各类信息,保证公开透明。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规范,并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通知、投标文件编制指南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发布于指定媒体,并于一定期限内进行发布,确保招标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招标文件获取投标资格,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招标单位。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涉及采购合同以外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和提供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和资料。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密封,不得泄露给任何非招标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采用底价评标方式,保障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根据实质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和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的途径和时间。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根据需求确定招标范围,并制定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选择适合的招标方式,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准确的招标文件,并根据投标人的合理需求作出合理的解答和调整。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活动全程进行监督,并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结果,如实告知投标人有关评审结果及中标情况。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投标人有权了解招标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等。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查询、复印、核对招标文件,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准确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正常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和评审工作,并按照要求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照评审结果进行公正、公平的中标。
第四章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
XX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街道范围内各类招标投标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如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成立以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建局、农业农村局、财资局、各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XX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由财资局财资局资产科负责指导监督。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信用原则。
中标价必须遵循市场价值规律。
2.质量和效益优先原则。
3.第三方代理单位由财资局资产科从XX市中介超市选取,以收费低、服务优、业务精为原则。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国家(集体)资金根据(X采购[2021]X号文规定:1.集中采购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县级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且金额达到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采购。
2.分散采购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投标程序(一)申请招标单位对拟招标项目开会研究后,报分管挂包领导批示。
工程类由专业工程咨询监理部门(从XX市中介超市选取)进行评估询价,并出具合理控制价正式文本,评估询价费用由招标方支付。
招投标实施条例
招投标实施条例为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一、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投标活动。
二、招投标的范围和条件1. 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2. 招投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资金来源明确,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项目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 项目业主单位具备招投标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招投标的程序1.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前制定招投标方案,明确招投标的范围、方式、条件和要求。
2. 招投标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方案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5. 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招投标的监督管理1.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2.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1. 项目业主单位、投标单位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2.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条例的实施,旨在通过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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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发包交易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土地批租,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道路、桥梁、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等商业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购项目。
(五)其他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
(一)勘察、测绘、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三章招投标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开发区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
如果根据实际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管委会研究可以邀请招标。
第九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公告中必须注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并且是从本单位汇出,对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其它结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标书;
2、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参加投标的单位首先到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名。
3、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制定单位实行随机抽取制(在徐州范围内选择10家具备相应资质、公信度高的造价咨询单位建立咨询造价库,工程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量清单和指导性造价与工程建设
指挥部工程造价组提供结果相结合,报经管委会研究后确定。
4、评标办法必须实行技术标函和商务标函二阶段评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评商务标函;(技术标函和商务标函具体评标办法见
附件)
第十条招投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开发区主要领导签发。
并通过多种途径将招标项目予以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报名;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投标入围的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同认可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实行综合评分法定标,由招标办从开发区评委专家库中抽取5人或7人单数组成评分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逐项分别打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最后报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到
场参加开标会议,以便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
)
第四章约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在建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其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相适应。
招投标办公室代为保管中标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在向招投标办公室办理承发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提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
资格证书原件,招投标办出具押证凭证。
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完成,经规划建设局现场确认后,施工企业可凭押证凭证、建设单位同意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到招投标办公室领回项目经理证书参加下个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所草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乙方需按工程造价交纳一定比例的建设工程建设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合同签订后建设中乙方必须确保招投标承诺的落实,严禁出现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
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乙方造成损失由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开展事后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
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同时要规定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组织施工。
否则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立即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
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并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取消市场准入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条开发区纪工委和检察院检察室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监督。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坚决杜绝以下行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3、擅自变更中标单位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单位的;
4、要求中标单位分包、转包中标工程或者指定使用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5、不恪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6、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纪委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纪律进行严肃查处。
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