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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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标 签】缴费管理,筹备金工作管理,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总工会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25
【实施时间】2016-04-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会经费
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4月25日
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
和
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
函[2016] 3号)
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 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天津市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各级工会组织、税务部门、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及时足额收缴、核算和划拨,要用好用足工会经费,为我市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是指天津市地税部门依据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缴入对应的收款国库。各支库统一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库)代收汇缴专户,再由天津市分库划转至天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对缴费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地税部门提供其适用的申报费种及代收比例,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的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做好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第七条 各级国库负责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的核算工作。天津市分库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汇总核算和向天津市总工会划转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二章 代收标准
第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铁路、民航、金融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可按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代收应上缴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民航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0.1%(2%×5%)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铁路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铁路工厂及院校等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2%×10%)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金融系统列入全总批复“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所属单位名单”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2%×15%)代收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应留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非以上范围内的铁路、民航、金融单位,均按属地原则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九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乘以3为季度缴费基数。
第三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 宣传培训。各级工会、地税部门共同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市总工会统一印制宣传手册,通过市总工会网站、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代收期间,工会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做好代收政策解释工作。地税部门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网站等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各缴费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行政、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确认后,报送到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进行归纳、整理、录入及审核后,提交到市总工会进行终审。终审后的信息由市总工会提交到市地税局,作为代收依据。
第十二条 催报催缴。代收期开始前,地税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提醒缴费单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期结束后及时向市总工会提供未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相关信息。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核实情况依法催缴,采取多种方式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见附
件4),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各相关单位认真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见附件5),做好缴费单位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核定工作。
第十三条 缓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办理缓期缴纳手续,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缓期缴纳申请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上报至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