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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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津地税征[2000]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津地税征[2000]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津地税征[2000]17号2000年6月13日)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的规定,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将对我市各类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分支机构,系指纳税人总机构在其注册经营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单独计算盈亏的机构。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经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视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9]3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四、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为2000年6月20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

五、分支机构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在生产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自2000年8月1日起,对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津政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64号)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的意见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加快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建设支持的力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范围在我市注册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考核指标:贷款增加额、存贷款比例、贷款增长幅度、不良贷款额(率)、利润、贷款收息率。

考核标准:(一)当年贷款比年初,每增加1亿元加1.5分。

(二)年末存贷款比例每超过本单位前3年平均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5分。

(三)当年贷款增幅每超过全市前3年贷款平均增幅6个百分点加5分。

(四)未完成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减5分。

(五)收息率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六)利润未完成上级行核定指标减5分。

无上级单位的金融机构第(五)、(六)项指标的考核,以年初自行确定的指标为准。

三、考核方法年度终了15日内,被考核单位将以上指标完成情况(附表)报人行天津分行。

人行天津分行负责对各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各金融机构据此执行。

四、奖励标准年终奖励以得分计算,每满30分增发1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地税征﹝1999﹞36号津国税征联﹝1999﹞6号【发文日期】1999-08-04【实施时间】1999-08-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45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现就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1、中央驻津国有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办的国有三产企业,仍按系统征管,分别由主管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2、座落在市内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同外商在四个新市区、大港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分别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3、武清逸仙科学工业园、汉沽化学工业区、西青微电子工业区的纳税人,分别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4、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纳税人和政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5、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纳税人,分别由上述三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办理换证或登记。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津财库〔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津财库〔2019〕19号各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全面建设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化、自动化、标准化整合业务流程,实现链条式管理,建立“环环相扣、互相牵制、有始有终、完整严密”的资金支付内控机制,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号)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按照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2014年以来,天津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推进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市财政、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四方电子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财政服务效能,推动了业务管理创新,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为在我市区级财政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加快推进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是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关键的是加强内控管理和技术支撑。

通过推行电子化管理,在业务上实现链条式管理,在技术上引入安全支撑控件,从根本上实现数据的唯一性、完整性、防抵赖和防篡改,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违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附件2: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附件3: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附件4: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附件5: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附件6: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16年4月25日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 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

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我市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款征收入库及对账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款征收入库,对账办法,税务机构分设【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税计﹝1994﹞34号【发文日期】1994-07-31【实施时间】1994-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区县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及天津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组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办[199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款入库、对账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使用:从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一律启用带有“国税”或“地税”字样的新税收缴款书,原税收缴款书同时作废。

各税务分局务于八月底前将新缴款书发至纳税单位,并将旧缴款书收回作废。

(一)国家税务局使用的缴款书有: 1.税收(微机)缴款书(国) 2.税收通用缴款书(国) 3.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 4.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国)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国) 6.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7.外商投资 3.营业税专用缴款书(地) 4.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5.个人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地) 6.房产税专用缴款书(地)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8.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国) 9.个体工商业户专用完税证(代缴款书)(国) 10.五县汇总缴款书(国) 1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国) 13.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国) 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各种税收缴款书在使用时,必须由税务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 ”,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税局缴款书标志章 及国库统计项目:1.消费税缴款书标志章 的模式略:规格为:2.5×3.5cm,边宽0.1cm,单位:根据各区县国税局、处,各地方税务局、处名称刻制,如:和平国税,和平地税,下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2012﹞109号【发文日期】2012-09-10【实施时间】2012-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征﹝2008﹞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底稿 3.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 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备案表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或扣缴税款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暂不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津政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

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被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天津市总工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关于办好天津市职工消

天津市总工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关于办好天津市职工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总工会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关于办好天津市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协商意见【标 签】职工消费合作社,天津市,协商意见【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一联﹝1996﹞1号【发文日期】1996-01-08【实施时间】1996-0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战略部署,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各级工会主动为职工办实事,排忧解难,兴办和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以集体购物的方式为职工服务,对减少职工生活开支,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平抑我市市场物价,起到了很好作用。

职工消费合作社是福利型、服务型群众团体。

主要是为职工生活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其资金来源:行政支持,工会经费结余,职工入股。

其服务范围:提供生活必需品。

职工消费合作社只为本单位职工服务,不面向社会,不对外经营。

为了进一步把职工消费合作社办好,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经协商同意: 1、市总工会及市属各局工会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各区县工会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应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2、职工消费合作社均以集体购物的方式在单位内部为职工服务,不对社会销售,故暂不办理营业执照。

总社的供货服务中心直接为基层服务,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暂不办理营业执照。

各区县局及基层的职工消费合作社要接受市总工会的同意指导。

违犯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者,由工商部门查处。

3、职工消费合作社除提取必要的仓储、劳务等费用外,原则上不盈利。

各有关局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给以适当照顾。

所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所发生的运费等,按规定予以抵扣。

4、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消费合作社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并对前一个阶段情况自行检查清理。

各有关局应对文件下发以后的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启用新版地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启用新版地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启用新版地税“税收(微机)缴款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税收缴款书,地税,启用新版【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文 号】地税计﹝1997﹞13号【发文日期】1997-08-18【实施时间】199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涉外、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的精神及我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需要,自1997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的式样、联次及使用要求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附件1)为25开、四联、干式复写纸,各联依次为:第一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 后退税务机关(绿色);第二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红色);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蓝色);第四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黑色)。

二、使用范围:新版地税税收(微机)缴款书是为了配合税收征管改革、适应《天财软件》的需要而设计的。

因此,凡换用《天财软件》的征管改革单位进行微机开票时均使用新版税收(微机)缴款书。

未使用《天财软件》的单位仍可继续使用30开、六联、涂碳纸税收(微机)缴款书。

三、缴款书填开时必须坚持一税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教育事业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随主税征收的除外),凡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国库办理核算时,分别以这两种主税入库,月底由国库按税务部门提供的附征税、费数字依据办理更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调账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调账检查管理【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地税稽﹝2004﹞9号【发文日期】2004-04-26【实施时间】2004-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地方税务分局、国家税务局: 为使稽查工作规范、有序,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账检查是税务稽查方法之一,特别适用于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稽查。

第二条 凡按规定设置和保存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简称会计账簿资料)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均可采取调账检查的方法实施税务稽查,有下列情况者除外: 1、军工、部队、高科技、金融、保险等纳税人,账簿资料需要保密的; 2、纳税人申请歇业,进行清税检查的; 3、通过金税协查信息系统进行发票协查的; 4、涉嫌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调账检查不能满足检查目的,必须实施实地检查的。

第三条 税务机关调取会计账簿资料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稽查规程规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送载明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及检查要求等内容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2、调取以前年度的会计账簿资料,应自调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3、有特殊情况调取当年会计账簿资料的,调取的会计账簿资料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四条 调取会计账簿资料时,税务人员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同清点会计账簿资料,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持清单一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必须保证所调取会计账簿资料的完整,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关于印发<1998年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关于印发<1998年度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转发《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所﹝1998﹞联2号
【发文日期】1998-12-21
【实施时间】1998-1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津银农[1998]35号
各区、县信用联社、国家税务局:
现将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决算要求决算前,各联社要在主观努力,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的经营成果,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二、关于利润分配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10%;
(三)提取劳动分红10%;
(四)按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
的20%。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11•【字号】津人工[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补充通知(津人工〔2003〕8号)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人事、财务(政)部门,财税系统各单位:《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计〔1995〕4号)、《关于<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人工〔1998〕22号)印发以来,许多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的同时,职工的工资水平显著增长,促进了事业的发展。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两低于”办法,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单位,应认真贯彻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7号)和《关于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津人[2000]18号)要求,制定和完善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内部分配办法。

在使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两低于”办法,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两低于”办法实施方案。

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定量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内部分配办法等。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津财库〔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4〕58号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津财库〔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津财库〔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银行账户管理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将预算单位开户银行范围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天津市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

预算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津财库〔2017〕113号)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竞争性存放或集体决策的规范流程,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代扣代缴资金账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除外)。

二、调整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对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一)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开立的保证金类账户,实行单位自主管理方式;(二)党团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食堂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公务卡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三)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公共资金类账户,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账户管理按照公共资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医院、学校等为推行“智慧医疗”、“智慧校园”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在合作银行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以及预算单位所属医院、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等,实行财政备案管理方式;(五)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类存款账户仍按《办法》规定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津政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津审联〔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金融正文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审计局,市审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各村镇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企业银行、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金融机构协助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下简称查询单位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下简称查询个人存款)工作,经天津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二、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对手信息)等记录。

三、审计机关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情况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是指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保基金管理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基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合规管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章社保基金单一账户和定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经办机构设立三级收入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收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津财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教委、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现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3月15日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

第五条市和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按照国家和我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为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津财库[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库[2014]9号2014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机制,提高代理银行的业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理银行履约情况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四条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六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到开标现场全程监督开标活动。

第八条市财政局与中标商业银行签订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协议具体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中标商业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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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缴费管理,筹备金工作管理,代收工会经费【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总工会【文 号】【发文日期】2016-04-25【实施时间】2016-04-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工会经费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6年4月25日 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和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 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坐落在天津市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各级工会组织、税务部门、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及时足额收缴、核算和划拨,要用好用足工会经费,为我市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是指天津市地税部门依据工会提供的缴费信息,向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缴费单位采取多种方式缴入对应的收款国库。

各支库统一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库)代收汇缴专户,再由天津市分库划转至天津市总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工作,对缴费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向地税部门提供其适用的申报费种及代收比例,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的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做好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 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第七条 各级国库负责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库的核算工作。

天津市分库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汇总核算和向天津市总工会划转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二章 代收标准 第八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铁路、民航、金融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可按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代收应上缴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其中:民航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铁路局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1%(2%×5%)、铁路工厂及院校等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2%×10%)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金融系统列入全总批复“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所属单位名单”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3%(2%×15%)代收市总工会和所在区县总工会应留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非以上范围内的铁路、民航、金融单位,均按属地原则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九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乘以3为季度缴费基数。

第三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 宣传培训。

各级工会、地税部门共同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市总工会统一印制宣传手册,通过市总工会网站、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

代收期间,工会工作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做好代收政策解释工作。

地税部门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网站等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

各缴费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同级行政、上级主管工会审核确认后,报送到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进行归纳、整理、录入及审核后,提交到市总工会进行终审。

终审后的信息由市总工会提交到市地税局,作为代收依据。

第十二条 催报催缴。

代收期开始前,地税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提醒缴费单位按期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期结束后及时向市总工会提供未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相关信息。

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核实情况依法催缴,采取多种方式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4),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各相关单位认真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见附件5),做好缴费单位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核定工作。

第十三条 缓期缴纳。

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办理缓期缴纳手续,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缓期缴纳申请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上报至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上报到市总工会审核批复。

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批准缓缴的,免缴滞纳金。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单位的缓缴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同意缓缴的上报市总工会,不同意缓缴的,须在“缓期缴纳申请表”中注明原因,并通知缓缴申请单位。

市总工会收到缓缴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批复,审核未通过的,由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第十四条 单位核销。

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缴费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组织向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经所属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报市总工会核销,由市总工会通知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市总工会及区县局、集团公司工会应按月将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有关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归集,并装订成册列入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账户设置和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 账户设置。

天津市总工会和天津市分库分别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开立用于工会经费收纳和归集的账户。

天津市分库在“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立“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该专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汇缴业务。

市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从国库“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汇缴专户”的转入、汇集及结算,可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误征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天津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报天津市分库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科目。

各区县地税机关和国库部门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工会经费,级次为市级,其项级科目如下: 1900101—工会经费; 1900102—工会建会筹备金; 1900103—工会经费(筹备金)滞纳金。

第十八条 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天津市总工会核定的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信息,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第十九条 申报方式。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时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见附件2)。

缴费单位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十条 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依据不同的申报方式,分别采用电子缴费和自缴核销两种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的金融保险、连锁企业,凡是汇总缴纳的需要附明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缴费分为实时扣费和银行端查询缴费两种方式。

实时扣费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具体流程参照实时扣税业务。

银行端查询缴费适用于缴费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缴费单位凭地税部门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简称《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办理缴费业务,承办银行通过TIPS系统扣费并为缴费单位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费单位财务记账凭证。

具体流程参照银行端查询缴费业务。

第二十二条 自缴核销。

对于不能使用电子扣费的缴费单位,持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转账或缴纳现金。

第二十三条 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均可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章 核算与对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库核算,统一纳入国库业务处理范围。

各区县国库对电子缴费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电子缴税的业务处理,对自缴核销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业务比照自缴核销的缴税业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国库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对报解生成的市级预算外工会经费(筹备金)收入,与应上解预算内收入一并上划天津市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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