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南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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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指
南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目录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
指南(试用)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第一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按照国税发 [2008] 116号文件规定,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属于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和集团集中研究开发四种方式。
1、自主研究开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研究开发,并在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本身。
2、委托研究开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使用目的。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8条),由受托人拥有。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委托方而非受托方。
3、合作研究开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合作各方,特点是分摊研发投人、共担研发风险、分享研发成果。
4、集团集中研究开发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可以理解为是基础研究,是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人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阶段。开发阶段包括试生产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试生产研究是指实验室条件的扩大和中问试验,或小批量生产。推广应用研究是指为了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要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间题。
第二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包括企业自行立项和列入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计划。
(一)企业立项
企业根据需求,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自行决定研究开发内容和形式,合理编制研究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研究开发人员编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批准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形成下达。
(二)政府立项
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企业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研究决定等程序,将符合项目计划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项目计划,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三)项目立项文件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以及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下达的计划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小类名称)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是指政府经信、科技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所属领域、价值成果、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的推动作用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鉴定在项目实施前还是实施后)
(一)鉴定范围
1、企业自行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
2、列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列入省经信、科技部门计划之外的政府立项(军工企业立项如何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
列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列入省经信、科技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国家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经信、科技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和正式文件为依据,一般不再进行项目鉴定。
3、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经信、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研究开发项目。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情形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鉴定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本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