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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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税免税的通知【标 签】生产和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减税免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2﹞266号

【发文日期】1992-12-07

【实施时间】1992-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多年来,国家在税收上对残疾人事业给予了优惠和照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经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现对生产与经营残疾人用品用具给予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隶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总站(站、部),在开办初期可给予免征3-5年的所得税照顾;其应纳的营业税,原则上按税法规定缴纳,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照顾。

二、对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辅助用具、特殊用品的定点企业,税收上也要给予一定的照顾。定点企业的确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本着以福利企业为主,其他行业为辅的原则择优选择提出方案,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地,可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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