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29号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2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特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税务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内部的学习、实施工作和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沪国税流〔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6〕1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五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ΟΟ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见附件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了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管理软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三年六月五日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后,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办法,建立“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岗位和管理人员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提供能够确保安全、符合资料管理要求的“免、抵、退”税资料存放场所。
严格资料审核、整理、保管各环节的交接手续,明确资料流转职责,确保退(免)税资料保管万无一失。
二、“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范围(一)“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退(免)税单证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说明资料等。
(二)“免、抵、退”税审核资料。
指退(免)税审核过程与结果的资料,包括审核确认的审核表,税务机关内部对审核过程资料交接、处理意见报告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5
•【字号】沪国税退[2000]20号
•【施行日期】2000.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退[2000]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0]1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经商上海海在有关部门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四至范围”,是指经海关验收通过的出口加工区法定区域。
二、《暂行办法》所述的“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不得从事超越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规定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即区内企业不得将已进入区内的未经加工或已经加工的料件、半成品或成品深加工结转至区外企业继续加工。
对于任何违反或超越海关关于出口加工区监管规定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并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0]155号 (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沪国税进[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有关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退免税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18号2003年5月22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按照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有关要求,上海海关自2002年8月起,对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管理试点。
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的有关批准文件,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和加工生产能力;海关取消纸质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企业一次性备案,海关分时间核销”的电子账册监管方法(电子账册编号的首位英文字母为“E”),电子账册通过互联网以中国电子口岸为数据交换平台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变更、网上报关和网上核销。
为协助做好本市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试点工作,经商上海海关,现就有关试点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管理操作中的有关事宜暂明确如下:一、退免税管理中涉及联网监管的企业名单,由市局根据海关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通知各有关征退税机关(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二、实行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的税务管理、登记核定事项由征税机关办理。
企业经批准实行联网监管试点后,在每年首次退免税申报前,应填报《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电子账册年度计划分配率核定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核定表》),向征税机关申报,由征税机关核定免抵退申报中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进口与出口计划分配率比例,并确定当年申报中进料加工电子账册录入编码。
上述进出口计划分配比例涉及的出口额、进口额,按前一纳税年度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实际出口额、实际进口额(折美元额)统计。
关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介绍
进 口 料 件 进 行 加 工 的 ,由 来 料 加 工 出 口 企 业 负 责 申 请 开
具 免 税 证 明 ) ) 。
Hale Waihona Puke 三 、 来料 加 工 贸 易 的 免税 管理
( ) 来 料 加 工 出 口企 业 申 请 开 具 免 税 证 明 》 一 来 料 加 工 出 口企 业 应 在 执 行 来 料 加 工 合 同 并 免 税 进
( )企 业 设 立 批 准 文 件 ,批 准 证 书 、 营 业 执 照 ( 2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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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P0 L- ES A N D EG U LAT- N S 曼妻 C- R 0
行 年限 ( 则 上 不 超 过 企 业 建 设 期 ) 原 、进 口设 备 清 单 、适 面 申请 中 明 确 初 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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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申 请 确 认 书 ” 或 ” 口 证 明 的 说 明 : 1 进 更 内 容 及 原 因 进 行 初 审 后 ,向 商 务 部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并
来料加工税收管理_New
来料加工税收管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三、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管理(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并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2.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自行加工不需提供);5.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6.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应按照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别填写,并注明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1.15•【字号】沪国税流[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59号)的有关规定,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市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
为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减免税管理,对2003年度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为切实减轻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负担,2003年对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采取按饲料大类进行抽检的办法,今年抽检大类为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两类。
凡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及时按照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列入抽检范围的有关产品送检并重新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二、对未列入抽检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三大类饲料产品,各单位可将上述三类产品的免税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三、由于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及办理免税手续需耗用一定时间,为做好相关产品增值税征免的衔接,对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暂延长4个月的免税有效期,即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仍暂实行免税,若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未通过质量年检并办妥免税手续的,则对2003年1—4月的销售补征增值税。
四、自2003年1月1日起,市饲料办出具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的有效期终止时间调整为2003年12月3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免税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成货物出口后,凭海关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一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再委托给其他加工企业加工的,由委托企业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以及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再由受托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但受托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0年10月10日
——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税外[1998]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8]56号1998年6月8日)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财税字(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沪税外(96)71号《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精神,现对以各种形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本规定有关术语的定义
为了简化本规定的表述,对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委托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企业在进料加工业务中部分加工程序以外发委托加工来完
成,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由同一企业办理报关人、出境手续的业务形式。
多环节形式的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由二个或二个以上企业先后对同一保税料件进行加工出口,企业间的结转是在海关监管下以买断形式进行的业务形式。
老企业:指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企业:指在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自营进口权的内资企业。
首道企业:指在多环节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1998年10月7日)市局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近来,一些分局要求市局对沪国税流[1996]17号文有关涉及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增值税生退税方面的具体操作口径予以重申和明确。
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不包括有自营进出口权执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下同)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费支出按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中予以轧抵,其进项税额应全额计入外销货物的成本。
因此,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内外销货物的运费支出,必须按沪国税流[1996]第17号文(编者注;见本刊1996年第5期第26页)第二条第二款所明确的计算公式按内外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分。
二、出口企业已计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发生内销时,其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将其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相应核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出口企业同时凭证明单中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价格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销价为准。
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当期已转作内销货物介于未向主管税务分局出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证明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再予以在内销销项税额中轧抵。
三、出口企业内销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价格折让,应由主管税务分局开具“销售退回或折让证明单”,并核销和监管相应的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外销货物发生购货退回或价格折让,主管税务分局先应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转作内销货物,然后根据内销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价格折让的处理规定办理。
来料加工税收管理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力过根保管据护线生高0不产中仅工资2艺料22高试2可中卷以资配解料置决试技吊卷术顶要是层求指配,机置对组不电在规气进范设行高备继中进电资行保料空护试载高卷与中问带资题负料2荷试2,下卷而高总且中体可资配保料置障试时2卷,32调需3各控要类试在管验最路;大习对限题设度到备内位进来。行确在调保管整机路使组敷其高设在中过正资程常料1工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5作尽52下可22都能护可地1关以缩于正小管常故路工障高作高中;中资对资料于料试继试卷电卷连保破接护坏管进范口行围处整,理核或高对者中定对资值某料,些试审异卷核常弯与高扁校中度对资固图料定纸试盒,卷位编工置写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标 签】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有关事宜【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进﹝2007﹞4号【发文日期】2007-01-19【实施时间】2007-01-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据部分分局反映,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后发生遗失,无法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
为规范来料加工业务单证管理,现对补办《免税证明》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办条件 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了《免税证明》,但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暂免税的,如《免税证明》发生遗失,可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
以下简称《补办证明单》,格式附后)。
二、补办要求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完整填写《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并提供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
企业若能提供原《免税证明》其中任何一联的,只需凭填写完整的《补办证明单》和原《免税证明》任何一联(原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业务采用再委托方式进行的,若加工企业遗失其免税证明的,应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为加工企业按规定补办免税证明。
三、管理要求 1.市财税三分局根据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按原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内容开具《补办证明单》。
留存《补办证明单》第二联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2.市财税三分局对已出具的《补办证明单》,按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做好登记、信息传递工作。
3.一经开具《补办证明单》,对应的原《免税证明》自动作废。
已开具《补办证明单》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核销申报时,应提供《补办证明单》相应联次,按规定办理免税核定和免税核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税稽[1994]2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稽[1994]26号1994年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对新税制实施后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固定业户到外省市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并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外省市固定业户来本市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须凭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本市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按规定领购或换开本市发票。
三、固定业户持《外经证》外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
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进料加工
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手续,现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有关办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外贸企业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后,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相关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审核同意并在《加工贸易批准证》上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后,退还企业二份,留存一份。
三、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企业,如发生有关进料加工业务的变更事宜,应持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向原办理审核签章的税务分局提出变更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申请,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审批。
特此通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沪国税进[2008]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沪国税进[2008]4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近期部分税务分局反映,上海海关对本市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监管和电子化手册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本市采用电子化管理的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为加强对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的来料加工免税管理,现对市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2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范围本补充办法适用本市实行海关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账册)、电子化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化手册)及外高桥保税区内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区内电子账册)等方式管理的来料加工企业。
二、《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开具方式《免税证明》的开具,以出口企业与外商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及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合同中需注明来料名称、出口货物名称、加工收入等。
一份合同开具一份《免税证明》。
三、申请《免税证明》开具所需资料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向市财税三分局(下简称三分局)提供的资料补充规定如下:1.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账册号、海关核算周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
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电子化联网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化手册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外﹝1994﹞129号【发文日期】1995-01-19【实施时间】1995-01-19【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废止内容和依据:<P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按规定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应凭有关出口报送单、海关已核销的登记手册、贸易合同、出口收汇单证、发票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出具的其他凭证,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并填报有关免税申报表。
(表式另行印制后下发。
下同)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其他出口企业转委托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业务,可凭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征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需转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可以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承接转委托业务的其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送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续、外汇凭证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核销手续,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增值税征免管理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16号1999年8月16日)日前市局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50号转发)给你们。
现就饲料增值税征免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由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件中所列的五大类饲料范围,•划分申报产品的所属大类,并出具《上海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持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或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国家统检除外),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的《审核表》,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征增值税手续。
•生产企业不能提供上述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审核表》或生产销售《审核表》中未列产品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对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9]50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免税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检验结论,导致《审核表》失实的,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对已核准免税的,则取消其免税资格,追缴已免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四、生产企业即使用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资料,但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目混乱、未能分别核算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或有其他违反财税法规行为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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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标 签】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免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6﹞29号
【发文日期】2006-06-27
【实施时间】200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特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税务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内部的学习、实施工作和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
企业)。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三、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并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自行加工不需提供);
5.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
6.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应按照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别填写,并注明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市财税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出具
1.市财税三分局应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具条件的,分别为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出具《免税证明》,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的相关金额,在《免税证明》“意见”栏内注明暂免税金额,并加盖“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
留存《免税证明》第二联等资料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对发生变更的,市财税三分局应按增加部分出具《免税证明》。
对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应通过《来料加工核销告知书》(格式附后),告知企业《免税证明》办理核销的期限,以敦促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按时办理核销。
2.对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应设立台帐,对相关内容和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已出具《免税证明》的编号、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暂免税金额等,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告知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为加工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应将经市财税三分局签章的《免税证明》第一联、第四联交加工企业。
(三)企业暂免税申请的办理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按《免税证明》开立《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
表》(格式附后),并做到一一对应。
根据各月实际取得的外商来料加工收入或向来料加工
出口企业收取的加工收入,逐笔填写《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随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消费税:
(1)《免税证明》第四联(交税务机关留存);
(2)填写完整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联);
(3)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仅第一次免税申报报送);
(4)外销发票或收取加工费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为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加工企业向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货物的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等,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向外商收取的加工费,应开具外销发票。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按规定将当月申请免税的加工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即属一般纳税人的,填入表一30项“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栏,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填入“免税货物”栏。
同时,应按规定将来料加工耗用国内垫付料(如辅料、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四)税务机关的免税核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市财税三分局转送的《免税证明》明细资料,按企业分拆到各管理所,用于与企业申报资料的核对。
2.对企业每月的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等资料,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号,核对海关报关电子信息(003数据)。
对无电子信息或纸质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加工收入,不予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的出口收入按照记账汇率进行折算,在市财税三分局确定
的“暂免税金额”额度内,将当月核定的免税金额填写在《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金额”栏内,然后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三联退还企业。
对合同执行完毕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金额合计”栏内加盖公章(所戳),留存一联后,一联由纳税人在核销时交市财税三分局,一联退还纳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企业的来料加工国内垫付料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市财税三分局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格式附后),对逾期未办理税务核销以及不予核销部分的已免税收入,按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
5.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按《免税证明》编号进行归并,并纳
入日常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管理。
四、来料加工贸易的核销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的核销申报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来料加工手册到期后90天内,凭以下资料向市
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的税务核销:
1.《免税证明》(第三联);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交税务机关留存);
3.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交税务机关留存);
4.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5.银行保证金台账或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6.外汇管理部门已核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还应提供加工企业的《免税证明》第三联及经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委托外省市企业加工的,可不提供《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但应提供加工费发票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的免税核销
1.市财税三分局应对企业免税核销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确认无误的,在《免税证明》第三联“意见”栏内注明核销金额,并加盖“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退还企业。
对不予核销的出口收入,市财税三分局应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要求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2.市财税三分局应按月对已出具《免税证明》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办理税务核销以及不予核销的,于每月10日前,编制《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市财税三分局出具《免税证明》的时间为准)。
对已在执行且企业未取得《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必须在8月底前,到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市财税三分局按本办法出具《免税证明》,并在《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已取得的加工收入。
对余额部分,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免税核定。
对企业逾期仍未申请开具的,市财税三分局将不予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