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6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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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预防纠纷,避免损失,维护长庆事业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关规定,结合长庆事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长庆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对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合同:测井技术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1.3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事业部的合法权益。
2.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1市场部为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事业部合同管理工作。
2.2合同管理职责是:
2.2.1统一管理事业部合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事业部下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2.2.2制定和修改事业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2.3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合同的合法性;
2.2.4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审查合同签订,监督合同履行,审查合同结算;
2.2.5指导事业部承办人员办理合同鉴证、公证,处理合同纠纷;
2.2.6主持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工作;
2.2.7主持事业部招标工作和负责事业部投标事宜;
2.2.8对事业部代理人进行资格许可管理,组织业务培训,颁发《签订合同书》;
2.2.9对事业部承办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签订合同书》进行年度考核注册;
2.2.10统一管理和正确使用“中国石油集团测井合同专用章(长庆1)(长庆2)”、“中国石油集团测井长庆事业部合同审查章”、《签订合同委托代理证书》、《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评审会签记录》(CQCJ/JL7.2-03)、《合同结算通知单》和合同示文本;
2.2.11健全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资料;
2.2.12整理合同文本和合同管理基础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
3.职能部门业务审查围
3.1市场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1.1审查合同项目是否有计划、是否有资金预算。
3.1.2审查合同项目是否规避了招投标要求。
3.1.3对对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查验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明书》、《签订合同委托代理证书》等证明资料。
3.1.4审查合同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1.5测井技术服务合同是否符合《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QCJ/QEO 7.2Q-2002)的要求,是否满足顾客要求。
3.1.6适用于所有合同。
3.2纪检监察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2.1审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违反制度行为。对合同签订做到事前审计。
3.2.2适用于所有合同。
3.3 经理(党委)办公室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3.1审查合同有关企业会议、庆典、纪念、展览、捐献活动,审查办公设施及设备购置,审查小轿车租赁。
3.3.2适用于联合举办会展协议、企业捐献协议、办公设备购置合同、小轿车租赁合同。
3.4生产技术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4.1审查对方能否达到合同项目有关装备、技术要求。
3.4.2评审事业部能否达到测井技术服务合同有关装备、技术要求。
3.4.3适用于测井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仪器买卖合同、设备买卖合同、测井专用器材买卖合同。
3.5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5.1审查对方能否达到合同项目有关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规。
3.5.2评审事业部能否达到测井技术服务合同有关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规。
3.5.3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买卖合同、火工器材买卖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合同、环境损害赔偿合同、职业健康体检合同。
3.6财务资产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6.1审查合同有关税收条款,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转让条款,以及财经制度规定。
3.6.2适用于委托审计合同、委托资产评估合同、资产转让合同。
3.7人力资源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7.1审查合同有关劳动就业、人才流动、工资分配以及工伤管理。
3.7.2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务服务合同、人员聘用合同。
3.8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8.1审查合同有关职工教育、职工培训。
3.8.2适用于职工学历教育合同、职工培训合同。
3.9党群工作部审查围及适用合同:
3.9.1审查合同有关企业形象宣传、新闻媒体报道、党团工会活动。
3.9.2适用于期刊征订协议、企业协助办刊协议、企业形象宣传协议、职工健身器材买卖合同、职工健康普查合同、职工组团旅游合同。
4.合同招投标
4.1法定招投标项目,即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招投标项目,其招投标活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招投标项目,即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招投标项目,其招投标活动按本办法执行。
4.2凡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均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对方。
除上款列名合同外,未列名合同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亦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对方。
4.3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
4.4招标活动由市场部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合同项目参加招标活动,履行专业审查职责。
市场部组织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招标活动。器材供应部组织买卖合同(物资器材采购合同)招标活动。
4.5凡招标活动,纪监和法律人员必须参加。纪监人员监督招标活动的、违纪行为。法律人员见证招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4.6该次招标活动组织者,负责组成评标委员会,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
4.7该次招标活动组织者,负责制定评标办法和标准,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4.8中标单位确定原则:同等质量条件下,价格最低;同等价格条件下,质量最优。
4.9中标单位确定后,合同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4.10凡投标活动,必须以事业部的名义投标,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投标。
4.11测井技术服务项目投标,市场部制定投标方案和编制投标文件,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其他项目投标,由主管领导安排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制定投标方案和编制投标文件。
4.12测井技术服务项目投标,市场部参加投标并进行竞标。中标时,办理测井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手续。其他项目投标,由主管领导安排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加投标并进行竞标。中标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5.合同的订立
5.1订立合同,必须主体合格、容合法、程序规、手续齐全。
5.2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合同示文本的,必须采用示文本。
5.3订立合同,必须及时办理签订手续,严禁事后补签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