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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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检测行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
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三条凡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本公司所实施的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
识和能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工地试验室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公司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在公司《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其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九条公司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十一)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抽检频率。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母体机构名称和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及工地试验室。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检测人员。检测及审核人员的签字权限应在检测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人员由公司统一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检测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合同承诺全部到位,并满足工地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合同承诺的试验人员因故不能到位、需要更换的,必须是同等资力或更高资力且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授权负责人的下职责包括: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到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保证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查,能力核验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考核现场实际操作水平等,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能力核验。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项目业主提出能力核验申请,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一)能力核验申请表;
(二)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及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四)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及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
(五)组织机构框图;
(六)人员分工及职责;
(七)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八)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九)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十)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十一)通过委托方式选择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
1、母体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双方合同。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设置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件三配置,试验室人员由业主核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参照附件三配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三)现场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审验通过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五),报送项目质监机构,质监机构监督抽查通过后,对登记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五)。项目业主收到“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