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中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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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 出 资人 ; 名 股 东 ; 隐 显 法律 地 位 中图分类号 :9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3 9 (0 0 0—2 20 1 7—1 8 2 1 ) 20 1— 1
1 隐名 出资人的法 律特征
性 规 定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名 出 资 人 在 公 司 法 上 不 具 有 任 隐
而 符合形式要件 , 出现 了其 投 资 主体 的 差 异 , 是 这 种 差 异 才 应 探求 当事 人 之 间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不 以 外 在 表 示 作 为 正 判 断股 东 资 格 的 基 础 。依 照 这 种 观 点 , 际 出 资 是 认 定 股 实 导 致 了 司法 实 践 中有 关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 资 瑕 疵 、 权 转 让 出 股
NO .2, 201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s I r
21 0 0年 第 2 期
论 公 司 中 隐名 出资人 的法律 问题
董 健 张庆 林
( 央司法警官, 北 保 定 010) 中 河 7 0 0 摘 要 :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 随 实践 中存 在 很 多投 资人 为 了规 避 国 家 法律 法规 或 追 求 利 益 最 大 化 而 采 用 隐 名 方 式 进 行
身 份 , 隐 名 出资 人 以土 地 使 用 权 或 不 动 产 等 出 资 , 必 须 治 理 的 以及 对 外 关 系 的 明确 。 若 则
办 理 产权 过户 登 记 手 续 , 样 就 与 隐 名 投 资 人 采 取 隐 名 投 这 资 的初 衷 背道 而 驰 了 , 以 以 登 记 产 权 转 移 为 形 式 要 件 的 所
笔 者 认 为 上 述 两 种 观 点 均 具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 亦 存 但 在 片 面 性 , 隐 名 出 资人 是 否 具 有 股 东 资 格 的 认 定 , 公 司 对 在
实 物 、 利 、 术 就 不 能 进 行 出资 。 权 技 () 3 隐名 出 资 人 主 体 资 格 具 有 多 样 性 , 以 是 自然 人 , 可
等 问题 的 产 生 和 处 理 的复 杂 性 。
东 资格 的最 具 有 实 质 意 义 的依 据 。另 一 种 是 “ 式 说 ” 即 形 ,
() 资标 的具 有 特 殊 性 。 隐 名 出 资 人 出 资 的标 的 主 以 显 名 出 资 人 为 公 司 股 东 并 否 认 隐 名 出 资 人 的 股 东 资 格 , 2出 坚 要 为 货 币 或 者 不 以 登 记 为 产 权 转 移 形 式 要 件 的 实 物 、 利 其 理 论 依 据 在 于 公 司 法 上 的 行 为 是 团 体 性 行 为 , 持 外 观 权 更 等 , 名 出资 人 之 所 以采 用 隐 名 方 式 , 是 不 想 暴 露 其 真 实 主 义 更 符 合 商业 交 易 外 观 公 示 的 需 要 , 有 利 于 维 护 公 司 隐 就
中应 当 区 别 对 内 对 外 关 系 而 适 用 不 同 的 规则 。 其 一 , 对 内关 系上 即 隐 名 出资 人 与 显 名 股 东 的关 系 , 在
也 可 以是 公 司 , 其 是 外 商 隐 名 投 资 。 由 于 我 国 目前 对 允 二 者 之 间一 般 存 在 事先 约 定 , 管 是 否 订 立 书 面合 同 , 般 尤 不 一 许 外 商 投 资 的 行 业 还 实 行 严 格 的 准 人 制 度 , 以 很 多 外 商 应 认 定 构 成 合 同 关 系 , 名 股 东 与 显 名 股 东 就 权 利 义 务 分 所 隐 投 资 者 便 采用 了 隐 名 出 资 的形 式 用 来 规 避 法 律 , 成 投 资 配 达 成 的契 约 与 一 般 的 民 事 契 约 没 有 本 质 区 别 , 达 只要 双 方
Baidu Nhomakorabea
投 资 , 于我 国《 司法 》 由 公 以及 相 关 法律 , 有 对 隐 名 出 资进 行 规 范 , 致 纠 纷 较 多 却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可循 。 对公 司 中 隐 名 出 没 导
资 人 的 法律 问题 进 行 研 究 , 为应 当肯 定 隐 名 出资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并 完 善 隐 名 出资 人 的 权 利 、 认 义务 与 责任 。
常采用二元标准来 判 断 , 要 有实 质要 件 , 股东 出资 , 即 如 也 保 护 。 关 于 隐名 股 东 是 否 具 有 股 东 资 格 , 理 论 和 实 务 中 主 在 要 有 形 式 要 件 , 公 司 登 记 、 司 章 程 、 东 名 册 中 明 确 的 如 公 股 一 实 , 记 载 。 只 有 同 时 符 合 实 质 要 件 与 形 式 要 件 , 们 一 般 才 认 要 存 在 以下 两 种 观点 : 种 是 “ 质 说 ” 即 认 为 隐 名 出资 人 我 其 意 主 定 为 股 东 , 隐 名 出 资 人 却 只符 合 实 质 要 件 , 名 股 东 也 只 应 认 定 为 股 东 , 理 论 依 据 在 于 契 约 自 由 、 思 自治 , 张 而 显
一 对 ( ) 资 主体 的 隐蔽 性 。主 要 表 现 为 , 公 司 实 际 出 资 何 权 利 , 般 不 承 认 其 股 东 资 格 , 隐 名 出 资 人 的保 护 仅 以 1投 对 其 和显 名 股 东 之 间 成 立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合 同关 系 加 以 依 人与名义上的股 东不 一致 。对于 股东 资格 的认定 标 准 , 通
的 目的 。
意 思 一 致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应 对 双 方 具 就 有 约 束 力 。在 公 司 内 部 , 种 契 约 改 变 的 仅 仅 是 公 司 股 东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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