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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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
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中,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建设规划,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主要包括:(一)经营性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
(二)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水泥项目。
(五)其他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和涉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实施条件
对于进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发展建设规划,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
三、实施方式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办理。
四、实施程序
(一)提出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制定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二)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进行审查。需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的,按程序上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招标条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视同立项文件。
(三)招标评标。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获得核准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
(四)招标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五)项目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工商、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五、职责分工
实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属于国家核准的,在完成项目经营权招标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其他项目有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有关领域项目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具体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铁路、轨道交通和水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的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其他领域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开展行政监察,并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项目竞争性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领域的竞争性配置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