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
本办法旨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来促进员工定期累计积累资金,为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终身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为员工的退休生活提供经济支持。
二、制度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通过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提供合同期定期累计积累的财产计划,以及由本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账户执行的准备金支付计划等。
三、制度之管理
(一)公司组织管理
本公司负责组织管理企业年金制度,并确定本办法的变更事项。
(二)经办机构职责
本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作为企业年金财产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开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各项规定,统一管理企业年金账户产品,统筹调剂各种投资项目,提供科学、及时、全面的投资建议等。
(三)员工委员会
本公司组织成立员工企业年金政策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变更事项,研究和推荐更新企业年金投资组合、调整产品结构等事宜。
四、制度执行
(一)缴费管理办法
企业及员工按照全国企业年金统一的缴费比例及时缴费,员工缴费应收到企业指定的企业年金账户。
本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和财产规划的投资理念,制定合理的投资管理策略,促进投资者积累财富。
本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制度和合同规定支付保障金及时给予企业及员工,根据账户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生活补贴。
五、制度之指导性意见
本公司将定期发布企业年金管理指导性意见,内容包括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及实施,以及相关的投资活动,以帮助投资者和有关单位了解并使用企业年金制度,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比例和投资标的,但需符合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参保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逐渐成为企业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的概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与益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退休保障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退休福利。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这些资金将通过投资运作增值,为员工提供充足的退休金。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组织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派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2. 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关键环节。
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资产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策略,确保风险与回报的平衡。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提高基金收益率。
3. 缴费与福利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和标准,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
同时,员工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缴纳个人部分的年金。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的个人财务规划和退休保障。
4. 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企业年金管理的公平公正,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保人和政府部门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监督和评估。
这有助于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
三、实施与益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管理,还给予了企业和员工很多实质性的益处。
首先,对企业而言,通过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提高员工满意度,进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同时,企业年金计划也有助于企业增加的税收优惠,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财务支持。
其次,对员工而言,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的退休保障机制,能够为员工养老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为其员工建立的一种养老金制度,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提供经济保障。
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的有效运作和管理,需制定一套经典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为确保企业年金的专业管理,建议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养老金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以确保高质量的管理和保障员工的权益。
二、确立企业年金管理政策企业年金管理政策是规范企业年金运作的基础。
企业需要明确年金计划的参与资格、缴费规定、投资策略、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等。
同时,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以保障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三、合理设置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应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和员工实际情况合理设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员工可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企业年金。
为了提高员工参与度和积极性,可以适度提高企业缴费比例,以增加员工的福利。
四、有效选择企业年金投资方案企业年金资金是为了养老金支付而设立的,因此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案至关重要。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与专业的金融机构合作,制定稳健的投资战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以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稳定增值。
五、加强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和沟通为增加企业年金制度的透明度和员工对其的了解,企业应加强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和沟通。
定期向员工公开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投资收益情况、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金额等信息,让员工了解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
六、建立健全养老金相关制度为了确保员工在离退休后能够顺利领取养老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养老金相关制度。
这包括养老金发放制度、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受益人认定制度等。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服务体系,及时解答他们的问题和需求。
七、强化企业年金监管为保护员工的权益和企业年金的安全运作,需要强化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年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确保年金基金财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员工退休后收入水平,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公司及员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依照《年金方案》、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履行管理职责。
公司与员工双方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公司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缴和个人账户的结算等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第二章参加年金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参加企业年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公司在册在岗员工,且在本公司最后一次连续工作年限满5年;(二)系公司行文聘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或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主任工程(会计、经济)师聘期须满5年;(三)自愿申请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条符合参加年金条件的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填写《参加企业年金申报表》,需要退出、调整标准的,由本人填写《企业年金标准调整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年金管理办公室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退出、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途不补办或变更。
第三章年金缴费办法第五条企业年金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分月提取,于下月25日前随同个人部分一并上缴到公司年金管理账户,由公司统筹管理。
个人缴费由公司每月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自个人缴费之日起,公司按照1:2的标准为其缴费,按月缴费到指定账户。
第七条根据各人具体条件不同,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单位具体缴费档次见下表。
2023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参保人员的福利水平,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在册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1.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 企业年金计划应设置专门的基金,用于承担企业年金的支付和投资运营。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机构1.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管理经验,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
2.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投资运营1. 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应遵循稳健运作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2. 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参保人员权益保障措施1. 参保人员具有知情权,有权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配置及运营情况。
2. 参保人员有权享受企业年金计划的支付和福利待遇。
3. 参保人员的退休金待遇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计划执行,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津贴调整机制1. 企业年金计划应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进行津贴的调整。
2. 津贴调整机制应公开透明,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机构1. 企业年金计划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估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情况。
2.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九条监督措施1.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报告。
2. 参保人员或组织对企业年金计划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举报,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违规处理对于企业年金计划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印发《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各单位、本部各部室:《**(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业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次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月*日-1-**(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2-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是指由企业依法设立并用于投资境内外市场金融资产的一种特殊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员工在退休后的养老金需求。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责任1.1 设立责任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应由企业单位依法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企业单位在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时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管理责任企业单位应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参与员工进行透明公开的报告。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2.1 投资策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应根据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期望收益和流动性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同时,应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类投资风险。
2.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遵循投资管理原则,采取有效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员工提供安全稳定的养老金。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3.1 组织架构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运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2 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应及时、准确地向参与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情况等,确保信息透明度,提高参与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4.1 风险评估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类型、程度和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4.2 风险监控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监测投资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管理5.1 会计核算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确保基金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并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投资决策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应当以保值增值为核心,风险与收益相互匹配。
2.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
3.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降低投资风险。
第四章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评估与估值1.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应当定期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准确估值。
2.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估值应当依据权威市场数据和业界公认的估值方法。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估值。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规定的信息报告。
3.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保护参保职工知情权。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风险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风险。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加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
3.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开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和投资情况。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应当随着职工流动同步调整,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3.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应当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章企业年金基金评估审计1.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审计,保证业务合规性。
3. 企业年金基金评估审计结果应当如实披露,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制度模板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年金建立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内容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可以实施该方案。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
第八条企业年金待遇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九条企业年金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十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或者不参加企业年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其员工建立的一种退休金制度,旨在为员工在退休后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制定的关于年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用于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企业年金的设立1.1 企业年金的设立原因企业设立年金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1.2 设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合规性。
二、企业年金的运作2.1 缴纳规定企业应按照设立企业年金的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缴纳,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年金待遇。
2.2 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年金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三、企业年金的福利3.1 享受条件企业年金的福利享受条件应符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按时领取年金。
3.2 福利待遇企业年金的福利待遇应合理公正,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
四、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年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4.2 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构应根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福利发放等工作,确保年金制度的正常运作。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和评估5.1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监督机制,对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年金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2 评估指标企业年金的评估指标包括年金基金的资金规模、投资收益率、福利待遇满意度等,以评估企业年金制度的运作情况。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严格遵守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年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局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与组成2、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3、基金投资的范围与限制4、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5、费用收取与支付方式6、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内容7、权益归属与转移规则8、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11 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11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企业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12 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121 受托人职责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
122 账户管理人职责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123 托管人职责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3)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124 投资管理人职责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3)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13 基金投资的范围与限制131 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维护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
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可持续的原则。
二、企业年金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除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模式,实行积累制,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
三、建立与参与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员工需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应遵循自愿原则,并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四、费用缴纳与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缴纳比例和方式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个人账户与管理企业应为每位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个人账户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
六、投资运营与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应进行合法、合规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投资收益应合理分配至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七、税收与财务管理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收益和领取等环节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企业年金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八、方案变更与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经过企业和员工代表协商一致。
企业年金制度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终止,终止后应妥善处理个人账户余额。
九、监督与责任企业年金制度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2.1 建立程序2.2 缴费主体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 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3.1 管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 监督与报告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4.1 支付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
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 转移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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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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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三) 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四) 具有决策能力;(五) 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程,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理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企业年金理事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全体理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二)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三) 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四) 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五) 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六)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一) 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二)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三) 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四)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五)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职责终止,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第(一)、(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组成,或者由委托人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45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八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五) 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六)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二)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 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四)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五) 向企业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六)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七)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一) 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二) 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三) 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四)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五)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45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四章托管人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三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 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五)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六)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七) 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八)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十)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一)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 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 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 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 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 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 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 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十二)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