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作程序】8201-44_全新飞机引进管理程序_V5R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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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全新飞机引进时的相关规定及验收检查程序。全新飞机引进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该引进飞机的机型属于厦航机队的新机型,简称新机型;一种是指该引进飞机的机型属于厦航机队的已有机型,简称已有机型。本文中,全新飞机亦称新引进飞机或引进飞机。
1.2本程序适用于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生产计划部、质量部、航空器材部、基地维修部、机务培训部、航线维修部。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
2依据文件
2.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引进”
2.2《飞行签派手册》“境外调机工作程序”
2.3《计划财务手册》“飞机购租管理”
2.4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2.5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2.6AC-121-53“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2.7AC-121-54“可靠性方案”
2.8AC-121-59“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
2.9AC-121-62“航空器租赁”
3术语和定义
3.1引进:指飞机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出售方与购买方,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等方式,使承租方获得飞机的使用权,或使购买方获得飞机的所有权。
3.2租赁:指任何通过协议将飞机由一方转给另一方进行商业使用(无论是否提供飞行机组)。
a)出租人:租赁中提供飞机的一方;
b)承租人:租赁中使用飞机的一方;
c)干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仅提供飞机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干租通常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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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承担运行控制;
d)湿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飞机并且至少提供一名飞机机组的租赁。湿租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运行控制。
3.3全新飞机:符合下列条件的飞机被认为是全新飞机:
a)飞机未曾被任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
b)飞机未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
c)飞机累计使用不超过100飞行小时/1日历年(先到为准),并符合中国民航局法规要求。
3.4选型:根据局方要求和厦航的运营、服务需求,在飞机制造厂家或出租/出售人许可的备选方案内,选定飞机性能、参数、构型、客舱布局、内饰材料和设备厂家型号等。
3.5飞机部件:指除飞机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及任何正常、应急设备)。4要求
4.1所需的人员岗位
4.1.1构型工程师
4.1.2工程工程师
4.1.3动力工程师
4.1.4质保工程师
4.1.5MCC值班人员
4.1.6培训管理人员
4.1.7办公室文员
4.1.8飞机验收检查小组
4.2职责
4.2.1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
a)负责参与飞机引进合同技术条款部分的审核;负责将书面申请及购租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交民航华东管理局审定处(简称审定处)审核认可;
b)负责参与飞机引进前的选型工作;
c)负责对运行设备及特殊适航要求编写符合性声明,并获得局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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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负责发布新引进飞机构型技术通告,以及发布运营和规章要求的工程指令;
e)负责建立飞机维修方案或在厦航飞机维修方案中包含该机型,并获得局方批准;
f)负责编制飞机维修工卡;
g)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运行部门,根据该型号飞机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编写最低设备清单(MEL)或者在厦航MEL中包含该机型,并获得局方批准。
备注:以上工作主要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发动机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完成所涉及的动力装置方面的工作。
4.2.2质量部:
a)负责办理飞机注册申请和适航证件;
b)负责建立可靠性方案或在厦航可靠性方案中包含该机型,并获得局方批准;
c)负责组织修订《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并获得局方批准;
d)负责代表公司与局方检查员进行联络和协调,商定具体检查时间及地点,提供检查计划;
e)负责对飞机验收检查小组机务人员的资格授权情况进行审核。
4.2.3生产计划部:
a)负责安排新引进飞机投入营运前需执行的工程指令和工卡;
b)负责建立飞机飞行记录本。
4.2.4航空器材部:负责参与飞机引进前的选型工作,订购首批航材和必需的工具、设备。
4.2.5机务培训部:
a)负责在新引进机型前组织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局方批准;
b)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
4.2.6飞机验收检查小组:负责引进飞机的技术验收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局方检查员的现场检查;监造组人员在该小组到达后将自动加入飞机验收检查小组。
4.2.7飞机维修工程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运行标准部做好运行规范的申请和报批工作。引进飞机投入航班前,飞机维修工程部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局方对飞机进行运行前的检查。
5飞机引进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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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飞机引进前的选型工作,根据“飞机选型管理程序”执行。
5.2飞机引进前的预备工作
5.2.1拟引进的飞机及其发动机、螺旋桨须经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司经过型号审定,并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装于飞机上的设备也应获得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5.2.2在飞机引进时,应从安全记录好、适航管理水平高、和中国签有航空安全协议或适航双边协议的国家引进飞机,干租飞机的出租人必须是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原飞机注册国的法人。
5.2.3在签署购租合同前,参照购租合同的条款,及时、有效地与局方进行沟通,了解有关适航及运行要求。
5.2.4必要时召开由厦航、出租/出售人、局方共同参与的咨询会议。
5.2.5厦航参与飞机引进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熟悉局方有关的法规要求;熟悉相关国家民航当局的有关法规要求;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英文;应当了解所引进飞机的使用历史和状况。
5.3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的准备工作
5.3.1飞机构型方案确定后,将该机型细节以技术通告的方式通报公司各相关部门。
5.3.2对于新机型,依据CCAR-121部K章、J章要求,对运行设备及特殊适航要求编写符合性声明,并获得局方批准。
5.3.3在租赁引进航空器时,至少在正式的租赁协议签署前15天向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拟签订航空器租赁协议的技术条款及其他相关部分。主管管理局在确认其航空器租赁协议后,将就协议技术条款的审核给予书面答复。
5.3.4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3个月,将该机型所涉及的飞机维修方案提交局方批准;对于已有机型,则在飞机投入运营前修订飞机维修方案。
5.3.5飞机交付前至少2个月向中国民航局申请飞机地址编码(S模式)和选呼号。
5.3.6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个月,编制该机型飞机维修工卡;对于已有机型,则在飞机投入运营前修订飞机维修工卡。
5.3.7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0个月,提出飞机维修所必需工具、设备清单或更改内容,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提交给航空器材部定购。
5.3.8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60天,将MEL连同该机型的MMEL提交局方审核批准。对于已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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