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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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
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批改车辆),包括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电销业务、招投标业务、大宗业务等。
险种范围:交强险、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
(三)“见费出单”的实施要求
1、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入信息平台,并将车险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必须依照信息平台的指令,确认并生成保险费发票和正式保单。
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相应查询统计功能,确保保单与保费一一对应。
2、“信息平台”与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实现实时对接,以便及时获取保费和车船税款的到账信息。
3、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资金账户或基本账户,使结算银行能将收到的保费和车船税信息及时传递到信息平台。
(四)保费收取方式的操作要求
1、划卡收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投保要求在信息平台查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费率(在试行期间,商业险费率由公司自行生成)后,向信息平台预约确认,待平台获取结算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保险公司可从平台取得确认码,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
2、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其余操作和划卡收费一致。
3、支票(贷记凭证)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贷记凭证)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先在信息平台进行正常的查询和预约确认,在约定的时间内确定保费是否到账,在得到信息平台指令后,可进行后续操作。
三、工作安排
(一)实施机构。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具体负责“见费出单”工作的实施,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落实本方案的相关要求。
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
及时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选择结算银行、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系统改造
1、2008年10月15日前,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本方案要求完成平台程序改造、升级和测试工作。
2、2008年10月15日前,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合作的银联(或银行)完成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能够接受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并完成POS机的申请安装和线路架设、程序改造及系统对接工作。
3、2008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向总公司申请系统改造,并完成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系统验收。
2008年10月20日起,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对各公司系统改造和“见费出单”准备情况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即可试运行。
(四)正式实施。
2008年11月1日起,上海保险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抓紧系统改造,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督促保险中介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三)各公司要抓紧清理应收保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周转资金,也不允许以收取保险中介机构预收保费(或保证金)的方式,人工确认保费收费信息。
应收保费清收工作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应将清收情况上报我局,同时抄送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四)各保险中介机构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见费出单”的各项工作,及时结算保费收入,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和各公司应积极主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确保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