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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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大宗物资采购行为,保障物资采购工作决策正确、管理规范、资金安全,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采购物资一次性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需慎重对待的采购行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大宗物资采购的主管部门、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监督采购预算与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采购方案的制定与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物资质量检验与数量验收,货款结算与采购资金支付等过程。
第三条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的组织机构。
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负责相关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以监察、财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廉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价格、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情况。
包括手续是否完善;是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对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影响供应、强行推销的现象;是否存在采购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的现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现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现象;采购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数量和技术要求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有无
降低标准、更改条款等;有无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及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投标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三)物资采购信息和物资采购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公开,资金有无浪费、挤占、挪用等现象。
(四)物资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情况。
(五)物资采购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在签定大宗物资采购合同的同时,应签署相应的《廉政合同》。
采购合同的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事先会签大宗物资采购廉政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大宗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采购决策人、经办人与采购物资验收人的职责并实行权力分离。
(二)建立内部联系通报制度。
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单位大宗物资采购情况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和控告。
(四)审计部门对专项物资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物资采购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大宗物资采购的责任追究。
(一)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应该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不集体讨论决策的,擅自指定或暗示供货单位的;
2.采购过程拒绝监督、泄露标底或暗箱操作、招标走过场的;
3.接受供货单位的吃请、旅游,或接受供货方的折扣、回扣、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4.与供货方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5.贪污、私分、占用、挪用、挥霍浪费采购资金的;
6.不按投标程序或干扰招投标工作,致使招投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购进以次充好、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8.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有关约束的;
9.廉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故意纵容、包庇违纪违规行为,或自身不廉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本规定由纪检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