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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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沉降观测技术管理,规范沉降观测管理行为,强化沉降观测作业制度,加强沉降观测过程控制,确保沉降观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承建的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章沉降观测管理机构
第三条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沉降观测管理由项目部和工区二级负责制,工区各设专业沉降观测小组,具体负责各工区的沉降观测工作。项目部精测队为沉降观测的管理部门,精测队在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标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标段的沉降观测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规定、制度、并检查、指导。
(二)负责沉降观测工作基点的加密布设、复测。
(三)组织沉降观测人员对沉降观测作业进行技术交底。
(四)组织沉降观测任务安排,指导沉降观测作业的实施。
(五)负责沉降观测数据的处理并形成纸质资料。
(六)审核沉降观测的原始记录、签证,并负责收集上报业主及评估单位。
(七)规范工程项目沉降观测内业及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沉降观测主要内容
第四条沉降观测的基本任务
(一)工程开工前的测量桩点、资料交接;
(二)沉降观测控制网的加密布设和复测;
(三)元器件的埋设及线下工程变形观测;
(四)观测设施的保护,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受扰动或破坏;
(五)成立专门的沉降观测组,按”五固定原则”即固定水准点和工作基点、固定测量人员、固定测量仪器、固定监测环境条件、固定测量路线和方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沉降观测的主要任务
(一)沉降观测方案、工艺、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沉降观测资料记录、签认和移交。
第四章沉降观测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满足设计和施工对沉降观测测量精度及观测频次的要求。
第七条严格执行沉降观测作业制度,规范沉降观测作业行为。
第八条保证沉降观测记录、数据、报告的真实和准确,对沉降观测过程和测量结果负责。第九条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建立健全人员台帐。
第五章沉降观测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条按照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帐。(一)设专人负责测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需校检的测量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上报,送交有计量检校资质的机构进行校检。(三)沉降观测仪器设备均应有设备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检校计划、检校证书、维修记录等内容。
(四)沉降观测人员应严格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
(五)新调拨进场仪器设备必须自检自校,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自检自校,并做好记录。在恶
劣天气、强磁影响或长途运输等不良运输条件和不良环境影响下,应自检自校,必要时送检,确保测量精度。
(六)新型设备进场后应先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资料填写
(一)沉降观测作业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并及时填写外业情况记录表。
(二)外业情况记录表应记录作业内容、观测标志及设置情况、观测任务交接以及气象记录等内容。
(三)计算成果和图表应书写清晰,不得造假、不得涂改,签署完善,并要妥善保存。(四)原始记录和外业情况记录表填写应详实、认真。
第六章沉降观测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沉降观测技术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参与观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京沈客专(辽宁段)TJ-11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