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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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证的路径选择
罗尔斯:契约论路径 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诺齐克:非契约论路径 由保护性社团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二、分配正义与资格理论
罗尔斯------分配正义
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 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 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 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 更大程度的平等。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
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
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
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 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 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少承受这一重负 的人们的负担。
正义观点总结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 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 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 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是对人们权 利的侵犯。 对于诺奇克,正义不在于平等,也不在于 分配或再分配,而在于承认、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财产权。 捍卫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比较
争论核心:自由与平等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 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在政治、思想 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 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 就会出现一个谁更优先的问题。罗尔斯通 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的群体而表现出对平 等的强调,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 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 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 决于限制他选择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是自 然的事实,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
持有的矫正原则
如何矫正? 美国的不正义是没有办法矫正的。 历史很可能是一本糊涂帐 现实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关于持
有的矫正原则具有不可操作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符合这三个正义原则,那 么他对其持有就是有权利的。
原始状态的必然结果
“原初状态”存在着人们合作成为可能和必须 的条件:人们利益既一致又冲突。
利益的一致在于人们的社会合作能使所有人都 过一种比他们各自努力、单独生存所能过的生 活更好的生活;
利益的冲突是人们谁也不会对怎样分配由他们 的合作所产生的较大利益无动于衷,较大份额 的利益自然比较小份额的利益要好。这样,一 些原则(正义原则)的出现成为必要,只有一 个得到广泛接受的原则才能抑制冲突,实现一 致。
对“最坏”的定义?怎样理解自己占有与他人 状况变坏之间的关系呢?
两种解释: 1.使别人失去通过一种或另一种特殊占有而改
善自己处境的机会。 2.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利用他先前可以自由利
用的东西。
持有的转让
“转让”实质上是一种交换。 只有当交换是 自愿的时候才是正当的。
什么样的交换是自愿的?“自愿”与“被 迫”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主张福利国家
诺奇克------资格理论 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
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共同决定如何将 他们施舍出去 。
主张“最小国家”,交由市场分配。
三、模式化与非模式化的分配
模式化分配 作为结果显示了人们收入上的巨大不平等,但
它并不是不公正的。 怎样维持一种模式? 1.不断进行干预不准随意转移自愿 2.不断夺走某些资源 但这都是侵犯人们的权利的。 普遍意义:如果没有对人们生活的不断干预,
个人权利
权利理论
“个人拥有权利。”。诺齐克开宗明义,以权利 理论作为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础。他继承了传统自 然权利理论,认为权利首先是人的生命、自由和 财产权,权利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 又进一步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边际约束,国家的 产生、延续以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都应以个人权利 作为道德边际约束。
自我所有权
自我所有权即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
权
由和财产权。
利
否定的权利
否定的权利是指不被伤害的权利,或者
理
是不被干涉的权利,从根本上涉及不
论
侵犯、不杀戮、不攻击、不强制等。
程序权利
程序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使
他的定罪由某种最少危险和众所周知
的程序来决定。
权利理论
作为道德边际约束的权利
1、权利不是行为趋向的目标,而是一种约束。 诺齐克“把权利作为要采取行动的边际约束来看待,
即在任何行动中都勿违反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 对你的行动的约束。” 2、权利是评价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是否道德的标 准。 权利的边际约束是个人的行为界限;个人行为如果 冒犯了道德边际约束,这时个人就应当受到惩罚; 诺齐克坚持用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来建构自由主义 理论,作为国家存在和实现正义的理论基础。
调节经济、社会权力分配的原则,国家的再 分配
各原则间的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 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 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 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 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 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 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逻辑起点:最弱意义的国家 核心概念:个人权利 持有的正义:三原则
逻辑起点: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自然状 态”
一般保护 性社团
支配性保 护机构
超弱意义 的国家
最弱意义 的国家
诺齐克不仅反对无政府主义者,而且也反对福利国 家的主张,认为福利国家由于功能太多而侵犯了个 人的权利,国家的功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 骗和自愿订立契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个人权利, 实现社会正义。最后,他还设想了一种乌托邦结构 的理想模式,包含多个共同体的多元乌托邦结构
持有正义
持有正义:
原则: 1、“获取的正义原则” 持有的最初获得,对无主物的获取 2、“转让的正义原则” 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关于不正义的“矫正原则” 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持有获取原则
什么东西能够使一个人对所获得的物品 拥有合法性?
这些保护性团体具备了相互提供保护和解决 内部争端的双重职能。诺齐克认为,一个拥 有一定地域和人口的支配性保护社团,实际 上就是一个国家,因为它满足了国家存在的 两个条件:
(1)它拥有一种在这一地区内使用强力的独 占权;
(2)它对这一地区内的所有人提供保护。
国家的形成是经历了保护性社团、支配性保 护社团、超弱国家、最弱国家四个层次而自 然建立起来的
(1974年)
罗尔斯“公平正义论”
假设前提(正义原则的来源): 初始状态与无知之幕
公平的正义
具体原则: 第一原则是 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原则是 差别原则
初始状态
罗尔斯对“初始状态”的界定借鉴了洛克的观 点,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
洛克认为初始不是放任的状态,更不是一个弱 肉强食和不可忍受的状态,而是一种完全自由、 完全平等的状态,每一个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 在理性的支配下,互相尊重彼此的生命、自由、 财产。
洛克:(劳动获取理论)施加在无主物上 面的劳动使人产生了对它的所有权。人的 劳动溶入了物品之中。
诺齐克:施加于某物的劳动会改善此物, 使其更有价值;任何人对一件事情都是拥 有产权的,如果此物的价值是他创造的。
获取的限制
限制条件:只有当对一个无主物的占有没有使 他人的状况变得更坏时,这种占有才是被允许 的。
初始状态的两个条件
客观条件:是指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许多个 人等,罗尔斯强调客观条件的“适度的匮 乏”,因为自然资源非常充足使得合作计 划成为多余,而太过贫乏致使怎样合作都 将归于失败,这样便都不能达成契约(社 会合作的必要,契约论国家形成的基础);
主观条件:是指涉及合作的个体,他们有 着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其要点在于 “相互冷漠”,即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利 益不感兴趣。
关于政府职能
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 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 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 —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即从伦理 道德层面论证国家有义务通过再分配手段 来时社会达到平等(主要指经济财产方面)
诺齐克“权利正义论”
关于天赋
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 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从道德观点看这是偶然任意的因素,因而 分配不能受天赋的影响,应当从分配中尽 量消除天赋差别的因素,应当把天赋看成 一种集体资产,在处理天赋差别时采用这 样的办法,即遵循差别原则:在社会经济 利益领域中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 (常常是贡献较少、天赋较低者)的利益。
而作为非模式化原则的权利原则,则可以简化为这 样的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诺齐 克这里实际上是在强调给予者,强调他的意愿和选择, 尊重他自愿给予的对象和方式。
罗尔斯则认为原初状态中博弈各方都是自私的, 无视别人的利益,人与人之间是相互冷淡的关 系。
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 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 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 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 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 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 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 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 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为每 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 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 最好的保护。
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 平等的权利。
作为政治权利享有的原则
具体原则:第二原则
差别原则(两个子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 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平等原则)
社会正义
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
J. 罗尔斯(1921-2002) R. 诺齐克(1937-2002)
自由与平等?!
罗尔斯:我要自由! 诺齐克:我也要自由! 罗尔斯:我还要平等! 诺齐克:你咋不上天呢?!!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的人们,人人都可以维 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自卫,可以在自己权利 受到侵犯时采取惩罚手段,并且可以在需要 的时候请别人帮助。为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 果和财产权的需要,人们自发地形成一些简 单的“保护性社团”,
这些保护性的机构是以保护而非侵犯个人权 利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出售保护服务,为委 托人赔偿和进行惩罚。在一个地区之内,可 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专业性保护机构,但由 于竞争,最终一个地区出现一个击败其他机 构的“支配性的保护社团”,它承担该地区 内全部保护服务。
内在逻辑
初始社会
理性人们
相互 联系
无知之幕
相互冷淡
社会合作 和契约
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合作 和契约
国家 正义原则
公平的正义
公平的正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 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 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 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具体原则:第一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 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
这样诺奇克就提出了关于持有正义的一般纲领:
“如果一个人依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 或依照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 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 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 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 的。”
权利正义的目的
目的:反对再分配 诺认为:有税收支持的再分配的实质就是
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不能持久实现。 结论:模式化的分配是行不通的。
非模式化的分配
但权利原则是非模式化原则。它没有任何标准,不 确定任何东西作为分配的尺度。换句话说,它允许任 何人采用任何他乐意的模式进行转让和交换,只要这 些转变和交换都基于自愿即可。但是,并没有一个或 几个由国家在全社会统一推行的模式,而是一切任其 自然,有的是各种各样的个人模式,而模式太多实际 上也就等于无模式了,就不存在统一的社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