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和处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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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和处罚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谢爱兵 10月25日,我和春秋航空的王董事长和张CEO等一起参加了由上海证监局在上海国际新闻中心举办的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目睹了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法人内幕交易第一案、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等重大案件,王董事长还饶有兴致地为该展览题词。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危害,本文就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及刑事处罚进行说明。
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达到下列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如下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上述两项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