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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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提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五个基本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劳动关系严重失衡
(1)失衡的表现:资强劳弱
(2)失衡的原因
①经济原因:国内经济市场化,国际经济全球化。
②政治原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单纯追求GDP,造成众多社会问题。
③社会原因:市场,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工会,基层维权能力不足。
④法制原因:劳动立法滞后,劳动执法不力,劳动司法不畅。
2、科学发展,和谐社会
(1)科学发展:经济和社会要协调发展,劳资要共同发展。
(2)和谐社会:合理才能合作,合作才能和谐。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1、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2、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3、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4、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
5、增强了职工在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的作用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
1、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2、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内在要求
3、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客观需要
(四)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
1、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一部法律(在新的基础上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与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的动态平衡)
2、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社会法的特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资力量对比的现状,原因在于劳动者结社、谈判、罢工权利的缺失)
3、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具体化的一部法律(通过司法解释、配套规章和地方立法,因为劳动关系复杂,各方利益诉求复杂,不可能清晰、准确、具体)
(五)《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问题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与职工民主参与
(一)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二)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
1、制定主体合法
2、内容必须合法
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程序必须民主
程序民主,是指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进行。
(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①讨论: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②提议:提出方案和意见
③平等协商:工会或职工代表与行政方
④确定(谁来确定,确定什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由双方共决,不能由资方单决;非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由资方单决。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程序,要提交职代会讨论的,一定要提交,这要求我们要建立职代会制度。交给职工讨论、交工会协商,必须做好书面记录。
(2)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
用人单位必须告知或公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告知、公示的方式有:会议传达、人手一册、组织学习、公开张贴等。注意网络公示的合法有效性问题。
(三)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中工会或者职工的权利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也是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
(四)非经共决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构成程序违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获取经济补偿金)。
(五)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基准的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劳动者说明义务
(一)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1、对象:劳动者
2、告知时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3、告知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告知要求:主动如实告知(无需劳动者要求,立法列举的其他情况除外)
5、告知形式:口头、书面等不限
(二)劳动者说明义务
1、说明义务主体:劳动者
2、说明对象:用人单位
3、说明内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
4、说明时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5、说明前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被动说明,需要用人单位要求)
6、说明要求:如实说明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无效(欺诈)
2、劳动者获得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被迫辞职时,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
3、或者用人单位获得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即时解雇。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2、劳动关系的建立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劳动关系建立标志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因为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
何谓用工(招用劳动者从事从属性劳动)
(3)劳动关系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对应
①法律不再要求用工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步对应。
②用人单位先用工与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跨越2008年的用工,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仍然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
③用工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付劳动者双薪(经济制约)。
④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付劳动者双薪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一步制约)。
(4)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选择
①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工(优先选择)。
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用工同时进行(起码选择)。
③先用工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选择,原因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用工后,劳动者拒绝订立或不能达成一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泼水难收,用人单位只能坐等一个月和一年的到来,从而导致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成倍上升和用工管理失控。因此,用人单位用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出现劳动者利益最大化,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和风险最大化)。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法定条款
注意:与《劳动法》的相应规定相比,增加和取消的必备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