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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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古树名木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生长情况,单株古树名木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生长地点、生长环境、生长状况、养护管理等数据和照片资料,掌握了解古树名木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设计及养护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原始林区、西南西北国有原始林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普查建档范围。
第四条古树分为一、二、三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古树名木的分级标准及鉴定执行《古树名木鉴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普查的主要任务
全面系统地查清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生长状况等情况;建档立案,形成完整的文字、影像、电子资源档案;建立全国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古树名木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定期报告。
第六条组织领导
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成立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第七条建档管理
普查结束后,普查结果须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并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文字和电子档案。
第二章调查工作第八条调查流程
古树名木调查工作按照如下流程开展:
第九条技术培训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性调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
第十条调查准备
根据古树名木的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相应普查设备和仪器,如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GPS、测高仪、坡度仪、海拔仪、全站仪、围尺等。
第十一条搜集历史调查资料和管理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核实,充分利用好历史资料和数据,对缺项因子认真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
第十三条每木调查
1.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名称,调查号顺序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定,填写阿拉伯数字。
在各乡镇(街道)调查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
2.树种:无把握识别的树种,要采集叶、花、果或小枝条制作标本,由专家进行鉴定。
3.位置:逐项填写该树的具体位置,小地名要准确,是单位内的可填单位名称,标注具体分布区域,并利用差分GPS和全站仪进行精确定位。
属性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位置进行选择。
4.生长特点根据古树的生长周边环境选择散生或群状。
5.特征代码: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古树名木代码与条码》(LY/T1664-2006)。
单株古树名木的特征代码由22位数字组成,包括古树名木标识代码、级别代码、种类代码、树龄代码、树高代码、胸围(地围)代码、冠幅代码、生长势代码、和生长环境代码。
具体结构如下:
组成码段占位符说明
古树名木标识
代码古树为1,名木为2,既是古树又是名木为3
级别代码用1位数字表示
种类代码描述古树名木的种类,用4位数字表示,采用LY/T1439中树木种类的代码。
树龄代码古树名木的树龄,用4位数字表示,名木用8888表示。
树高代码为古树名木的树高测量值,以米(m)为单位计至小数点后1位,用3位数字表示
胸围(地围)
代码为古树名木的胸围测量值,以厘米(cm)为单位,计至整数,用4位数字表示
冠幅代码为古树名木冠幅测量平均值,以米(m)为单位,计至整数,用3位数字表示
生长势代码表示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正常、弱、濒危、死亡分别表示为1、2、3、4
生长环境代码表示古树名木分生长环境情况,好、中、差分别表示为1、2、3
注:按照实际测量值编制特征代码。
不必描述或代码值不足以填满规定位数的,可用“0”补足位。
6.树龄:分“真实年龄”、“估测年龄”两种情况。
凡是有
文献、史料及传说有据的可视作“真实年龄”;“估测年龄”在
估测前要认真走访,并根据各地制定的参照标准类推估计(此项
仅限于古树)。
7.古树等级:分为三级(此项仅限于古树)。
树龄达到500
年及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
8.栽植时间:根据实际栽植时间填写年月日(此项仅限于名木)。
9.栽植人:填写实际栽植人全名(此项仅限于名木)。
10.类别:名木分纪念树、友谊树和珍贵稀有树(此项仅限于
名木)。
11.树高:用测高器或皮卷尺实测,以米为单位,记至小数点
后1位。
12.胸径:指树木根颈以上离地面1.3m处的主干带皮直径;分枝点低于1.3m的乔木,在靠近分支点处测量;藤本及灌木测量地径。
13.冠幅:分“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量测,以树冠垂直投影确定冠幅宽度,计算平均数,以米为单位,记至整数。
14.立地条件
(1)坡度应实测;可采用坡度仪或者手持GPS测定。
(2)古树名木的地面朝向称坡向,分为9种,划分标准如下:
(3)地面坡度分为6级,分级标准如下:
(4)坡位分脊部、上部、中部、下部、山谷、平地6个坡位,(5)土壤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系统,记载到土类。
(6)土壤紧密度分“极紧密”、“紧密”、“中等”、“较疏松”、“疏松”五等填写。
15.生长势:根据古树名木叶片、枝条和树干等生长状况划分为四级:正常株、衰弱株、濒危株、死亡株。
分级标准如下:
按照古树名木生长状况确定生长势级别,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调查中发现已死亡的古树名木直接填写,死亡古树不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和资源总量统计。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要编调查号,并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16.生长环境:分为“良好”、“差”、“极差”三级,按照古树现在的生长环境选择,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7.生长场所:分为“远郊野外”、“乡村街道”、“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古迹区”等五个类型,按照古树现在的生长场所选择,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8.现存状态:按照古树名木的现有状态选择,分“正常”、“移植”、“伤残”和“新增”四种,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19.古树历史(名木介绍):简明记载群众中、历史上流传的对该树各种神奇故事,以及与其有关的名人轶事和奇特怪异性状的传说等,字数300字以内。
20.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它,据实确定,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1.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具体负责管护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无单位或个人管护的,要具体说明。
22.树木特殊状况描述:包括奇特、怪异性状描述,如树体连生、基部分杈、雷击断稍、根干腐朽等。
如有严重病虫害,简要描述种类及病害危害症状。
23.树种鉴定记载:非疑难树种,由调查人员确定,调查人员无把握定名的疑难树种,野外填写《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见表2),并采集(花、叶、果实、树皮照片),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标本鉴定:县(市、区)无法确定的,将照片送市(地、州)鉴定,以此类推。
特别重要的古树名木,请专家现场鉴定。
24.地上保护现状:分有“护栏”、“支撑”、“封堵树洞”、“砌树池”、“包树箍”、“树池透气铺装”及“其它”等七种类型,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5.养护复壮现状:分有“复壮沟”、“渗井”、“通气管”、“幼树靠接”、“土壤改良”、“叶面施肥”及“其它”七种类型,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
26.照片及说明:古树名木要有全景彩照,照片要清晰自然地突出古树的全貌。
照片编号与古树名木编号要—致。
照片如有特殊情况须说明的,可附简单说明,字数50字以内。
27.古树群调查:按《古树群调查表》(见表3)要求如实填写。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调查质量监督,逐级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好调查工作质量关。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普查结束后,要进行自检。
在自检合格基础上,市(地、州)要逐县(市、区)组织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古树名木重点分布的市(地、州)组织抽查。
抽查数量不少于普查总量的5%。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结果进行抽样核查。
第十六条普查工作质量等级评定
1.优秀: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5%:
2.良好: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5%,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
3.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达95%以下、90%以上,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小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小于10%;
4.不合格:树种鉴定正确率在90%以下,各项调查因子误差大于10%,树种及株数漏登率大于10%。
第四章资料汇总
第十七条县(市、区)上报市(地、州)资料,应经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通过古树名木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录入。
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资料主要有:
1.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县(市、区)古树名木清单。
4.县(市、区)古树名木普查总结五份。
第十八条各市(地、州)在抽查合格后,应经市(地、州)普查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资料主要有:
1.全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需要上级鉴定的树种标本和对应的《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3. 市(地、州)古树名木清单。
4. 市(地、州)古树名木普查总结五份。
原始数表必须上报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对各市(地、州)普查成果要严格审查、抽查,合格后向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1. 国家一级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平均年龄达500年以上的《古树群调查表》和对应照片。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分类株数统计表》(见表5)。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目录》(见表6)
4.《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树种株数统计表》(见表7)。
5.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总结报告(附省级质量检查报告)一式五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建档、挂牌,实行动态管理。
标牌内容、样式由全国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制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表1 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
调查人:日期:审核人:日期:
表2古树名木树种鉴定表
表3 古树群调查表
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市(地、州)____________县(区、市)
调查人:日期:审核人:日期:
表4 古树名木清单
__________省(区、市)__________市(地、州)____________县(区、市)
表5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分类株数统计表
18
表6省(自治区、直辖市)古树名木目录__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
19
表7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树种株数统计表
填表人:日期:审核人:日期: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