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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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外资保险公司 21、直销企业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24、劳务派遣企业
25、典当行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公司很简单?
NO!!!
登记前置改革概述
国务院:201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 2014〕 27号 、 国 发 〔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将一些工商登记 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信息报送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外商投
资信息报告办法》 ➢ 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司法解释与相关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法实施条例》
工商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事项目录》并施行动态管理,包括了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 审批事项目录》和涉及变更、注销登记的附件2。 现行的目录为2017版本,附件1包括了28项前置审批,附录 2包括了31项变更、注销前置审批。其中,涉及金融类、国 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类占据了大多数。
2020 以后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信息报送 →推送商务主管部门
外商投资备案制度的更新迭代
主管部门(2020年后) ➢ 制定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商务主管部
门和国家发改委 ➢ 外资准入及审批许可:国家发改委、行
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
信息管理:商务主管部门
负面清单
主要的负面清单
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比《清单(2018年版)》原有的151项减少 了20项,缩减比例为13% ➢将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
➢进一步明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 的地方性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直接纳入清单
20162019
2016 之前
商务主管部门:逐案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普遍备案+负面清单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自2017年开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别被《鼓励外商投 资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 替代。随着自贸区建设的全面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也开始了不断更新的过程
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 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0年版)》,主要变化: ➢ 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 ➢ 二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 ➢ 三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
实践中,除了前述负面清单,还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互联网 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等清单或目录,负面清单与其存在一定交集,但又不完全重叠。
公司法实务
汇报人:XXX
目录
CONTENT
01 设立的审批、备案与负面清单 02 非货币出资法律与财税适用 03 典型的出资瑕疵及处理 04 减资于回购的适用 05 清算与注销
Part 01
设立的审批、备案 与负面清单
设立的审批、备案与负面清单
27类注册资本实缴行业: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实质性的颠覆和修改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将 “投资合同”概括为外国投资者,即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因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相关协议, 并主要列举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 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符合外 商投资法所指向的“绿地投资”、外资并购和新建项目的情形,衔 接外商投资法列举的具体外商投资的形式。
➢ 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所列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三是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作细化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有变通,即使外国投资者投资了负面清单所列 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当事人采取了 必要的补正措施,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认定该投资合同有效。
2、商业银行 3、外资银行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信托公司 6、财务公司 7、金融租赁公司
8、汽车金融公司 9、消费金融公司
10、货币经纪公司 11、村镇银行 12、贷款公司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农村资金互助社
15、证券公司 16、期货公司 17、基金管理公司
18、保险公司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外国投资者通过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与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 投资权益而设定的合同也纳入“投资合同”的范畴
关于司法解释与相关适用
合同效力:实际以负面清单为标准
➢ 一是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 四是以前瞻和长远的视角维护负面清单的实施: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 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国家对负面清单的 调整,取消了禁止性或限制百度文库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投资合同 有效。
➢ 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 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应按照从新兼有效的原则进行处理。
外商投资备案制度的更新迭代
自2016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多次更新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 资企业:事后备案
➢ 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事项:商 务主管部门前置逐案审批制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 告2016年第2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 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