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浙大城院发学〔2007〕37号
浙大城院发学〔2007〕37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比条件及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的通知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比条件及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比条件及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荣誉称号类别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分五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分两种: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
二、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一)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积极向上,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所获得学分不少于规定学分(学分的规定参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城院发教〔2006〕59号));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4.思想品德评价排序为小班(或专业、系)前70%以上;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二)凡当学年(其中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的参评条件为评选前的所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获各类荣誉称号资格: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的;2.无故拖欠学费的;3.宿舍内表现测评不合格的。
(三)各种个人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求是荣誉奖章”是我院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设立的目的是表彰表现特别优秀,成绩显著或有较大贡献的学生。
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该项荣誉:(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学院和社会做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院赢得良好声誉;(3)为学院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祟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祟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励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浙大城院发教〔2008〕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促进良好的研究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指的是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作弊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使用非法辅助工具等;2. 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包括在校园内点燃火源、携带危险物品等;3. 不文明行为:包括言语不当、侮辱他人、损坏学校设施等;4. 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包括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规参与社团活动等。
第三条惩戒措施的种类对违纪行为者,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之一或几种联合使用:1.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提醒违纪人员遵守规定;2. 纠正教育: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引导其认识错误;3. 扣分:对违纪人员在综合评定中扣除一定分数;4. 暂停资格:暂停违纪人员的某项特殊权利或资格,如奖学金、学生干部职务等;5. 停课:取消违纪人员的上课资格,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反思并接受教育;6. 建议退学:对严重违纪行为者提出退学建议。
第四条惩戒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报告;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应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3. 惩戒决定: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行为做出惩戒决定,并通知违纪人员;4. 申诉程序:违纪人员有权对惩戒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如有需要,学校有权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任何本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和本条例,并承担违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第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敬请遵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六)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八)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九)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浙大城院的学风情况
浙大城院的学风情况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是一所本科层面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的学风非常浓厚。
学风是一所大学的精神标志,它直接反映了学校教哲学和质量。
学风行为既包括学术上的严谨,又体现了人文素养的培养。
下面就浙大城院的学风情况进行探究。
一、学校教学氛围学校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严格的课堂纪律、优秀师资团队、严格的考核制度等。
教学效果得到了同学们的认可。
在课堂上,老师注重关注学生的表现,鼓励同学们自由表达,大胆发言,激发思考和创造力。
同时,在课堂上强调时间管理和评价标准,使同学们建立严谨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从而更加高效地学习。
二、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学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活动,如各种讲座、学术研讨会、国际合作交流会等,让同学们积极参与其中,提高学术水平。
同时,学校开设了多个课堂,为同学们提供更多的知识储备,丰富了学习经历。
三、管理制度在严格的管理制度下,学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规则。
学生具有强烈的自我约束意识,能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营造一个文明的校园环境。
同时,学校也采取了严格的师德考核、学生管理考核等一系列严格的体系,涵盖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从而使得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大大提升。
总结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在学风建设方面一直坚持科学、严谨的教育理念,不断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广阔的展示和卓越的思考技能,使学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
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要求人才在知识面广度和深度上必须有所突破,而浙大城院的学风正是优越的环境,无论是师资力量、学科设置,还是教育理念,都与世界先进水平高度接轨,为学生获得全面、有实用性的国际化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省内独立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的批复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省内独立学院优秀学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8.10.17
•【字号】浙教高教〔2008〕204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等省内独立学院优秀学
生转入校本部学习的批复
浙教高教〔2008〕204号
有关本科高校: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4〕138号)和《关于选拔独立学院优秀二年级学生到校本部学习工作的补充通知》(浙教办高教〔2006〕59号)精神,经审核,同意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肖迪等488名学生转入相应本科高校本部学习(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鉴于师范类专业招生和就业的特殊性,我省独立学院不招收师范类学生,凡转入校本部学习的独立学院优秀二年级学生一般不安排在师范类专业;如校本部没有相应非师范类专业,独立学院转入该专业的学生不享受师范类学生待遇。
请相关学
校告知相关学生,做好工作。
附件:2008年浙江省独立学院转本部学习学生名单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
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学生对学生手册的掌握情况,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浙江大学学生手册考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25分):1. 学生可在未报名注册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有关课程,并在完成相应课程之后申请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业证书。
()2. 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修得的课程可以申请转换为我校的课程。
()3. 学生的成绩单上记载原始的学分、成绩,系统内部将按照转换后的学分、成绩计算学分及绩点。
()4. 各专业主修专业确认的选拔的标准是全校统一的。
()5. 有个学生大一上学期获得25学分,大一下学期获得30学分,但大二上学期只获得了7学分,此学生在大二上学期应该被退学警告。
()6.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7. 受处分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本学年内可以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8. 处分决定应有选择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9.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10.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1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不处分。
()12.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3.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
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15.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的9-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评价进行。
()16. 外设奖学金原则上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中评定。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晚归不归管理规定(试行)
为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保证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须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公寓楼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如有特殊原因不回寝室住宿的,应根据以下程序办理夜不归宿请假登记手续。
校外住宿请假登记程序:各公寓楼下值班台设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夜间校外住宿登记本》,依照登记本内容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登记注意事项:1、登记内容必须本人填写,包括登记日期、联系电话、校外住宿地址等内容;2、填写内容必须完整,缺项即视为登记无效;3、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回校登记的,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请假;4、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登记无效,视为无故不归宿:(1)被查到不归宿,事后补填写的登记;(2)他人代写的。
无故夜不归宿将受到的处理:学校将展开不定期的抽查不归情况,如有学生未经登记或请假不在寝室住宿,经查实,将作以下处理:1)无故夜不归宿一次,将在学生公寓楼内(分院内)通报批评并公示;2)无故夜不归宿二次,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公示,向学生发出违规告知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3)无故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本学年公寓素质评价分记为0分。
另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晚归不归管理规定(试行)学工委公寓中心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晚归不归管理规定(试行)各位同学: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确保住宿学生的安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学院规定学生公寓晚熄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00,周五、周六为23:30。
晚熄灯时间后返校的视为晚归。
二、住宿学生应按时返校住宿,夜间确需在校外住宿的,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宿学生应事先到住宿公寓门厅进行登记,如实填写《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夜间校外住宿登记单》,无法回校登记的,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老师请假。
如未进行登记且未向老师请假的,登记信息不全或请他人代为登记的,均视为无故夜不归宿。
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1.1.4 校园行为规范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1.2.2 严重警告1.2.3 记过1.2.4 留校察看1.2.5 开除学籍2.1 纪律违规处理流程2.1.1 违规行为的报告与确认2.1.2 调查与核实2.1.3 处分决定与宣布2.1.4 处分执行与监督2.2 学生申诉机制2.2.1 申诉条件与范围2.2.2 申诉程序与时间限制2.2.3 申诉处理与结果反馈3.1 合同的有效期3.2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3.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3.5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3.6 合同的解除与废止3.7 违反合同的责任与赔偿3.8 保密条款3.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3.10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3.11 合同的签字盖章3.12 合同的生效日期3.13 合同的修订记录3.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务处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缺课的学生,将根据缺课次数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学生应按时完成并提交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业,也不得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作业。
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传递答案或使用禁用物品。
1.1.4 校园行为规范学生在校园内应文明礼貌,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快速行驶或载人。
不得擅自进入禁入区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学生有轻微违纪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将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并通知家长。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营造优良学风校风,遵守考风考纪,坚决抵制不诚信行为,争做诚信城院人。
本人郑重承诺:
1.认真复习,积极备考,杜绝手机带入考场。
2.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3.诚信考试,创造佳绩,文明考风从我做起。
4.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遵守。
本人已认真学习学院有关考试的相关规定。
如有违纪行为,将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浙大城院发学【2017】62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违纪处理规定》(浙大城院党发【2009】9号)相关条款接受学院处理。
承诺人签名
专业班级__________ ____年__ 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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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在考试中有下列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㈠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㈡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㈢组织作弊的;
㈣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进行作弊的
㈤窃取试卷、篡改分数;
㈥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㈠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的物品;
㈡在考试用桌准考证、学生证、身体等介质上涂写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和符号的;㈢未经许可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㈣查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将自己的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递给他人;报对答案或传递纸条、答案、草稿纸;私自交换试卷或私自交换考位的;
㈤借助暂离考场进行作弊或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㈥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的,或在采用其他考试形式是出现抄袭行为的;考试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㈦共同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的给予与作弊者相同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通讯工具等)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是老师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㈤在考试中未试卷、答卷、保管好自己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㈦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㈧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或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下察看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