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交通费、手机通讯费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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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
市内交通费、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适应集团运营需要,合理解决员工个人因业务关系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手机通讯费报销、补助问题,明确标准,规范流程,强化管理,化解矛盾,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集团总部全体员工(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执行)。
三、内容:
1、市内交通费:
1.1 市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乘坐收费性公共交通工具(含公交车辆、地铁、轻轨、中巴、大巴等)或出租车辆(含三轮车、摩的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单程距离在50公里以内,且当日可以返回,无需在外住宿者。
1.2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依据为有效票据,报销原则是从严审核,据实报销。
1.3 员工因公外出在市内区间办理公务首先应选择公交车辆、地铁、轻轨、中巴、大巴等常规性公共交通工具作为出行载体,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或者不便乘坐常规性公共交通工具时,方可改乘出租车、摩的、三轮车等其它交通工具。
1.4 乘坐收费性交通工具市内出行办理公务,应尽量索取同额正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确实无法提供正规票据的,必须以可证明实际发生费用的其它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1.5 乘坐出租车、摩的、三轮车等非常规性公共交通工具办理公务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采用其它凭证代替对应正规票据的市内交通费用,报销时须特别注明相关情况。
1.6 市内交通费实际付款金额如果小于票据载明金额时,则应在该票据显著位置注明实际付款金额,财务管理部门按实付金额据实报销。
1.7 报销人办理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须在每张车票背面填写该票据实际发生日期、起至点、乘车事由等。乘车事由须具体、对应,不得含糊其辞,更不能以“公事外出”、“办理公务”等无法表明实际办理事项的言辞代替。
1.8 市内交通费应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最长不得超过50天,当年度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报销,否则,一律以自愿放弃报销对待。
1.9 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流程及审批程序按照《XXXX集团财务资金支付与结算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手机通讯费补助:
2.1 手机通讯费补助是指为弥补员工因岗位及公务需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所发生的通话费、信息费、服务费等而实施的专项费用。
2.2 根据集团实际情况,手机通讯费补助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结余不补的管理原则。
2.3 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必须出具正规票据。票据载明金额低于或等于限额标准的,按票据载明金额据实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实施报销,并在票据显著位置特别注明。
2.4 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限额标准根据员工职位级别分类核定,具体按下表执行:
2.5 部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于在工资标准核定时已将通讯费补助纳入工资总额综合考虑,故每月原则上不再享有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权利。特殊岗位员工鉴于业务性质决定,确实需要例外补助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中心/部门)领导审核同意,报执行总裁批准后,送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审批标准执行。
2.6 凡符合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条件的各级各类人员,试用期内按对应标准减半执行。
2.7 享受手机通讯费补助限额报销的员工,不论标准高低,均应保持手机联络随时畅通,非特殊原因,不得发生关机或拒绝接听现象,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同一员工1月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关机或拒绝接听手机现象(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取消其当月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资格。
2.8 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流程及审批程序按照《XXXX集团财务资金支付与结算管理
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9 自本制度正式颁布之日起,凡享受手机通讯费补助报销的员工,出差期间,不再按照《XXXX集团差旅管理及费用报销制度》中规定的标准(5元/日)报销通讯补贴费,其他员工则照常执行。
3、附则:
3.1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中如有未尽或不妥事项,可以适时进行修改与完善,修改完善后的版本为最新版本,原版本同时作废。
2、本规定仅适用于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其代管单位相关员工,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参照执行,但执行前须将相关标准报集团总部按程序审核,获得批准后方为有效。
3、本规定实施后,原有制度中与此不一致或有所抵触的相关条款一律作废,均以此为准遵照执行。本制度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制度管理委员会。
附:《手机通讯费例外补助申请单》(正副本)
附:手机通讯费例外补助申请单(正)
备注:本单一式两份,审批完成后,正本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副本交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附:手机通讯费例外补助申请单(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