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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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兽药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假伪劣兽药饲料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促进兽药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兽药饲料经营条件告知如下:
一、经营兽药企业(商户)应通过兽药GSP验收,并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饲料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三、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应当熟悉兽药饲料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饲料专业知识或取得相关学历证明。
四、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相同批次兽药饲料须具有相应的质检报告。
五、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严禁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饲料、各种饲料添加剂。
六、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药饲料,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没收不合格的兽药饲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饲料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
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法经营、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经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具备完整的台账、采购、入库、销售、出库、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饲料的记录,记录必须详细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记录。
九、兽药饲料的陈列与储存必须按储存条件存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饲料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十、兽药饲料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
定边县畜牧兽医局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