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现状存在问题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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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993年12月公布(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章第10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章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178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
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17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993年12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运作规范化,现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送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已按规定弥补亏损(如果有的话)、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动用公积金送股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少于股本的50%;发送的股票限于普通股,发送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持有该公司股
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因送股增加的股本额与现一财务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超过上一个财务年度截止日期时的股本额。在境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并上市的公司在决定向股东送配股时,应参照《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式
1、以现金方式分配
这是一种最直观的股利分配。它不扩大股本,只要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就可实施。同时这种分配方式不会造成公司下一年度因净利润增长与股本扩大不同步而降低净资产收益率。从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看,采用此种方案的公司有上升趋势。1997年我国上市公司中采用现金分红的公司21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98年为24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99年为28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
2、以红股方式分配
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采用现金还是红股,与企业的资金是否充裕有关,但从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执行过程中明显看出,上市公司考虑更多的是股本扩张对今后再融资关系以及维护股价的需要,往往缺乏从效益增长能否保持同步的角度考虑,由此,在股本大规模扩张后,给公司的业绩提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1997年,我国上市公司中送红股的公司达到227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超过了现金分红的公司,其中85家公司送红股的比例在25%以上(即每10股送红股在4股以上);1998年采用送红股分配的公司为14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其中仅19家公司送红股的比例在25%以上。1999年有90家公司实施了送红股的分红方式。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发行价超过票面价的溢价部分和发起人资产按比例
折股后的剩余部分都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利润分配,是一种股本扩张行为。但是,它会影响股价,资本公积转股按股票的票面值计,转增后二级市场的股价虽然经过除权,但与其票面值比还是高的。若有填权行情,投资者还可从二级市场得到实惠。而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增减公司的股东权益,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虽然会摊薄每股收益,但不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在我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一般将其视同股利政策的一种来实施。1996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4、派现送股转增组合
许多公司在权衡股本扩张、效益增长、资金紧张等各种因素后,会采用利润派现与送红股、派现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派现、送股、转增组合的方式确定股利分配。1998年有122家公司采用组合方式分配,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1999年为2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
5、当年不分配利润也不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当年不分配,其原因一是企业亏损,收益分配无来源;二是企业资金短缺,留存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三是企业收益不丰,分红微薄不如不分配,以此造成含权股的形象以利来年;四是我国法律只对利润分配顺序有规定,对利润分配的时间没有规定。利润是否分配可由股东自已决定,在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公司中,控股股东一锤定音,不分配就不分配,中小股东亦无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当年不分配利润的趋向也在上升,1994年在287家上市公司中,不分配的只有26家,而到了1997年,不分配的公司数量为356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98年达到48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99年上升至%。
上市公司近年分红的基本状况
分配情况:从整体情况看,1994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进行
分配的公司比例在明显减少。1994年在287家已上市公司当中,以各种方式进行分配的公司有261家,比例为91%,其中主要的分红方式是现金,达到203家,占分红公司数量的%,当年总计分红亿元,远远高出当年40亿元的配股集资额,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分红3000万元。而到了1999年,以各种方式进行分红的公司为375家,比例为%,其中以派现方式分红的公司有289家,占分红公司数的%,而且与1999年全年配股集资的288亿元的额度相比,分红总额只有亿元,平均每家只有2000万元。
从分红方式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经历了从现金分配为主到送股方式为主,再重新回到现金分红为主这样一个过程。1994年,在261家分红的公司中,仅有58家以送红股的方式分红,比例为%。而到了1997年,送红股的方式曾经超过了现金分红,两者分别达到227家和211家,送红股的公司占分红公司总数的比例达到58%。但近年来,以现金分红的公司又开始明显增多,1999年在375家分红的公司当中,仅有90家是采取了送红股的方式。
由此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方式上,都与发育成熟的证券市场有着很大差距。一方面,上市公司不分配或少分配已成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分配政策上轻派息多送转则形成另一特色。
当然,在大量上市公司只知圈钱不知回报股东的同时,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将回报股东作为自身责任,每年分给投资者以优厚红利。据统计,深沪两市共有8家上市公司历年派息总额超过10亿元,更有16家公司上市以来的派现总额已超过其历年筹资额,其中粤电力派发现金红利回报股东的数额是其筹资额的将近3倍。
如果以持续派现方面来衡量,到1999年末,沪深两市有42家公司每年对股东进行现金股利分配,占1999年以前上市公司总数的5%。在这些年年派现的公司中,派现总额最高的是粤电力,其次是东电B股、佛山照明和新兴铸管。
如果以上市公司上市以来的历年派现总额衡量,派现最多的为上海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