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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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调整供养内容;
(2)调整供养标准制定权限;
(3)强调制度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解读:
(1)将受理申请的责任主体由村委会调整为乡镇(街道);
解读:
(1)以农村三无人员为基础定义特困供养人员;
(2)以“城乡统筹”为着眼点构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要点:特困人员供养与城市低保的关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2)既强调主动,又强调依法(尊重本人意愿)。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解读:
(1)退出条款,强调了村(居)会、供养机构的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要点:程序合法 注重“公示”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 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 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解读:
(1)低保标准制定权限的调整;
(2)低保标准制定应考虑的因素;
(3)明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的制定 权限。
要点:科学把握“当地居民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 刘喜堂 2014年3月13日 长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由李克 强总理以国务院649号令形式公布,5月1日施行。
解读:
1、意义:(1)维持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以法治形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3)明确了社会救助 的内容;(4)为《社会救助法》的科学制定积累更多经验。 2、背景:《社会救助法》是民政部门的夙愿,但确实面临着 需要更多部门认识上统一、实践经验提炼、制度持续创新,尚 无法完全定型等问题。同法律相比,行政法规的灵活性更强一 些,为下一步推进改革、获取经验、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
解读:
(1)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职
责;
(2)不只是原来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还包括其他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以及其他与社会救助有关的信息系统,比如山东 一些县区建立的社会救助资源分布系统等。
要点:信息系统开放性、集约性和共享性。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明确委托的行使是特困供养本人;
(3)审批(含审核)程序适用低保的有关规定,同样需要审 核家庭经济状况、公示等。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 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 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解读:
(1)“温暖条款”,乡镇、街道应及时发现供养需求;
解读:
(1)规定医疗救助的对象;
(2)如何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要点:处理好与以往医疗救助政策的关系;救助的重点更为突出 。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 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 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 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要点:主体责任和协助责任的区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 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 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1)首次赋予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织网)。2008年民政部“三定”方案的规定是:牵头拟订社会
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应的,地 方民政部门负有统筹本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2)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解决了统筹体系建设与部门 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 (3)规定了地方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管理的职责。
解读:
(1)规定医疗救助的两种形式; (2)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的制定权限。 要点:原有救助标准的有关规定继续失效;逐步简化、规范医 疗救助方式;并不妨碍开展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解读:
(1)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是低保制度的重要特征;
(2)为分类施保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发展预留空间。
要点:分类施保要区别于针对特定人群的福利性补贴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 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 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解读:
(1)明确乡镇、街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内容;
(2)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引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概念;
(3)规定了村委会、居委会的协助职责。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 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解读:
(1)医疗救助首次纳入行政法规;
(2)明确医疗救助的目的;
(3)体现了城乡统筹的理念。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解读:
(1)基层政府的受理责任,委托申请权由居民自己行使; (2)二级公示,特别是审批公示; (3)县级民政部审查、审批、公示的责任; (4)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解读:
(1)明确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救助,还包括社会力量参与;
(2)表彰性条款,为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解读:
(1)以家庭为单位(强调家庭保障为先);
解读:
(1)低保对象的告知义务; (2)县级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的定期核查责任; (3)根据收入、财产变化情况调整救助额度;
(4)书面说明停发理由(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 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解读:
(1)纳入发展规划,意味着要确定发展目标、量化考核标准 、实施重点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 (2)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突出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 (3)明确救助资金保障和工作经费保障;
(4)规定资金管理方式,具有指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点:协调机制、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 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
(2)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家庭结构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 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 形式。
解读:
(1)明确供养形式;
(2)特困供养人员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 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 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
立法依据,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制度功能:
(1)公民基本生活;
(2)促进社会公平;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
解读:
(1)将灾害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畴,核心是受灾人员救助;
(2)首次提出“属地管理”,明确地方政府责任,根据灾害
情况确定分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 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臵受灾人 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 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 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 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臵。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 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 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 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解读: (1)按灾害救助流程设计(储备库、应急、评估、安臵、重建);( 2) “当年冬季、次年春荒”、“冬令春荒”调整为“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 。
解读:
此条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原则: (1)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2)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与经济社会救助发展水平相适应;
(4)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 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收入条件;
(3)财产条件。
要点:结合国务院45号文件有关规定;家庭财产状况(不同类 型的财产设定不同的财产标准)。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 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 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