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培训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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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04年3月
前 言
《 “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训》 涉及到许多文件资料,为了便于教员的 归纳演讲,也为了学员尽快理解政策的 主要内容,尽快掌握经办社保业务操作。 本讲义设计了一些图、表、文字,这些 图表文字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编者
自 理
20% 80% 1168元
自 理
20%
80%
584元
医 保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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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支付按月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 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用完为止。
缴费年限
基数
记帐比例
1% 2% 3%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满20年,不满25年 资的60%
2、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 时,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衔接后,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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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 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 保险待遇可折算、可衔接计算;
同时符合镇保、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 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可折算、可衔接计算; 只符合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 人可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后,享受镇保待遇。 也可直接享受农保办法的待遇; 均不符合各种参保形式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本人又未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的,办理终止社 会保险关系。
自 理
30% 70%
584元
974×12个月×5%≈584/起付线
974×12个月×10%≈1168/起付线
因工伤、职业病住院,超起付线标准部分的50%由医保承担,其余部 分从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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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退休(一个医保年度内) 第一次住院 医 保 承 担 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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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城镇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一)建立补充保险的原则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 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 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 “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 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 本单位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报本市镇保 经办机构备案,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年度:2003.4.1~2004.3.31 据本人上年2002.1~12全部劳动报酬÷12=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 2. 上限:1623元(2002年月社平工资)×300%≥4869元 之间:按实际计算
下限:1623元×60%
≤974元
3. 如新进职工上年无收入,按新进企业的首次全月工资收入确定。
4. 企业与个人同一个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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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相关政策
(一)“镇保”适用范围
1、本市郊区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 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 、2003.10.20前已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并与从业人员 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城保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原城保人员, 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不适用本办法; 3、2003.10.20前已参加农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 员,应当适时参加“镇保”。
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 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 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 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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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镇保”基本养老金计算办 法
缴费满 15 年 缴费 16~35 年以上
按本市上年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20% 计发
缴费不满1年的,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目前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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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一)现行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 [(养22.5%+医12%+失2%)+(养8%+医2%+失1%)]
企业缴纳36.5%
个人缴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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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保”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 例:
公元年度:1.1~12.31
满25年,不满30年 满30年,不满35年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60%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60% 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60%
满35年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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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支付额:
一个医保年度内按上年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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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 城镇户籍;失保费缴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求 职登记手续。
沪医保(2003)173号
沪医保(2004)2号 沪劳保农发(2004)1号
《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03.11.12
《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 2004.1.6 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衔 2004.1.12 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4)47号 《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 2003.12.10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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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概况
1、城镇社会保险 社保中心经办
1、社会保险
2、小城镇社会保险
3、农村社会保险
2、城保、镇保
1、基本养老 2、基本医疗 3、失业保险 4、生育保险 5、工伤保险
3、有经济能力的还可按规定参加补充保险(养老、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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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和目的
1、2000年12月,中央提出《关于促进小城镇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2、2002年7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上海 松江、浦东新区等地区进行试点。 3、2003年10月,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小城镇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在本市郊区实行小城 镇社会保险制度。 4、本市全面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
养 医 失 城保:22.5%+12%+2% + 企业缴纳36.5% 47.5% - 24% =23.5% 养 医 失 8%+2%+1% 个人缴纳11%
镇保:
其余作补充养老 不少于3%补充医疗 (征地人员)
企12.5% (可税前列支)
个11% (可扣减个调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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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次月起, 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 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急诊进行重症尿 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 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每增加一年, 增发0.5%,最高 30%封顶。
补充养老金:根据申领者确认领取方式, 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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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城保 镇保 农保
可选择、可折算、可衔接
1、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 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 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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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
“X”补充保险,政府指导鼓励, 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X1:补充养老 X2:补充医疗 X3:征地劳动力生活费 X4:其他
养 医 17% 5%
失 2%
=24%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 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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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特点
低平台: 基本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 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为24%(其中:养老 17%、医疗5%、失业2 %),生育保险暂不缴, 工伤保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有弹性: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按规 定参加补充保险,自主确定缴费率,缴纳的补充保 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适应不同层次的保障需 要。 广覆盖: 体现在郊区的各类从业人员和所有征地人员都纳 入“镇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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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办法:
1、门诊大病(不设起付线):指重症尿毒症透析; 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
在职
退休
70%医保承担
80%医保承担
30%自理
20%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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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在职缴费期间(一个医保年度内) 第一次住院 医 保 承 担 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 医 保 承 担
自 理
30% 70% 1168元
1、日期是否准确
1、起始日期: 指劳动者到企业第一天报到并参
加劳动的日期;如:2004.1.15
缴费满1年不满2年,可领1个月; 缴费每增加1年, 增发1个月,一次连续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补助金: 农村户籍从业人员缴费满1年,可领1个月,最长不 超过6个月。 领取失业金、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住院, 发生医疗费用的70%,可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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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镇保”缴费满1年的,按镇保缴费基数(目前 974元),参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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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社会保险概况 ------------------------------------------- 5 二、背景和目的 ---------------------------------------------- 6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 ---------------------------- 7 四、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特点 ---------------------------- 8 五、“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相关政策 ---------------------- 9 六、小城镇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 15 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9 八、失业保险待遇 ------------------------------------------ 25 九、生育保险待遇 ------------------------------------------ 26 十、正确认识“镇保” ------------------------------------ 27 十一、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 31 十二、其他 ---------------------------------------------------- 43 应会操作 ------------------------------------------------------- 44 闵行区人民政府特别规定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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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 年龄条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 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 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 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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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镇保”续缴、补缴规定
本市户籍,从未办理过退休手续,从未办理 过征地直接养老人员,缴费年限不符合办理领取 养老金条件的,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 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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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账比例
城镇保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不同时段规定 不同比例
连续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上海方案 全国统一方案
1992.12.31前
1993.1.1~1997.12.31 缴费基数×16%
1998.1.1起 缴费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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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
连续工龄? 缴费年限? 中人中办法? 新人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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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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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保险缴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 (2)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3)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1、主体
2、基数
3、方式:企业与个人缴纳补充保险,可以一年缴 一次,或一年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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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保险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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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发文号 沪府发(2003)65号 沪府发(2003)66号 沪镇保发(2003)1号 沪府办(2003)61号 文件名称 时间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3.10.20 《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 2003.10.20 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2003.12.12 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 2003.11.12 充保险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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