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民事判决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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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文,是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其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质量,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信度。笔者认真翻阅了桂平市法院2004年度民事审判法官选送参加裁判文书评比的91份民事判决书(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39份,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52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并结合上级法院关于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首部制作不完备,缺乏必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
1、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表述不全或不规范。一是不全。表述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时普遍存在缺项现象,漏写当事人的职业、出生年月、住所等。如一房屋继承析产纠纷案共10个原告,判决书中对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三个原告除列出姓名外,其他基本情况均以“不详”代替;二是不规范。如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除了写明律师的姓名及任职的事务所外,还罗列了律师的性别、年龄、住址等项。
2、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部分内容缺失。共有14份民事判决书没有写明案件受理时间或开庭时间、开庭次数等内容;绝大多数公告案件,被告不到庭的,笼统的表述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体现公告送达;对审判组织变更、采取诉讼保全、当事人中途退庭等情况,一半以上的判决书不作必要的记述。
(二)事实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叙述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够全面、准确。一是不加概括,照搬“两状”。有些判决书在叙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时不加概括、提炼,仅仅照搬“两状”(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如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诉称”部分,将起诉状中叙述的与案件处理毫不相干的关于原被告关系的内容“原被告是世交,平时以亲戚相称,关系较好,在事发前逢年过节双方家人相互往来,被告还是原告第二个儿子的媒人……”大篇幅地“抄袭”,无为地加长了判决书的篇幅。二是过分简单,概括不全。主要表现为只简单地叙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结论或者概括了“两状”的主要内容而忽视了当事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三是缺乏针对性,对一案中数个被告的不同抗辩意见不分别表述,笼统地归纳为“被告XXX、XXX辩称”,使人无法分清哪个被告提出了哪些抗辩意见。
2、没有规范地列举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是只简单罗列证据的名称,不注明各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二是不注明证据提交人,只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堆砌在一起;三是根本不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仍沿袭在查明事实后,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一言概之的做法。
3、认定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认定事实普遍没法体现以证据为依托,使证据与事实脱节,认定的事实缺乏基础。相当数量的民事判决书以叙事的方式描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忽视了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而进行的举证和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官对证据的甄别,无法反映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全部过程,有“编故事”之嫌。二是对与案件实体处理毫无相干的事实予以认定,浪费笔墨。三是阐述事实条理不清,层次不分,逻辑性不强。四是对当事人毫无争议的事实啰嗦地再现。如相当部分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相识过程、结婚时间、婚后感情、生育情况等均无异议,仅对财产存在争议,叙述时完全可以用一言概之,而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却程式化地加以叙述:“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经XXX介绍相识谈婚,XXXX年X月X日双方自愿到XX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月X日按农村风俗过门共同生活。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很好,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了女(男)儿XXX”。五是“越位”认定事实。如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闹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可以适用”的低级笑话。
(三)理由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说理部分。说理部分主要存在缺乏据事依法论理的问题,没法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一是抛开事实“论理”。一些判决书说理部分完全撇开审理认定的事实,只单纯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致使由此推出的判决结果“无事实根据”,难令人信服。二是以重复事实作
“空洞说理”,缺乏法律依据。如一返还办证费用纠纷案的判决书说理部分全文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帮原告办理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将有关款项交给被告后,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办理,在原告多次追问下,被告才退还大部分款项给原告,尚有5300元未退还给原告,按约定若不能办理,应如数退回款项,为此,被告应退回尚未退还款项5300元给原告。”三是说理欠缺针对性、充分性和逻辑性。有的判决书说理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展开说理,只有法官意见,没法反映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有的说理只有断语和结论,没有充分的论据加以论证。如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都简单地以“X告的XXXX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来否定,说理简单、空洞,不够深透、充分;有的说理部分的内容只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与适用法律简单的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有的判决书说理甚至前后矛盾,事实认定时否定了的证据在说理时加以引用,作为推导出判决主文的依据,不能自圆其说。如一离婚纠纷案,法官一开始就肯定了“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婚后感情一直也较好”,但接着却又称“因原告工作较忙,较少回家照顾家庭,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致完全破裂”,最后据此判决原、被告离婚。
2、引用法条方面。检评的91份判决书都没有全文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文,只是罗列出适用法律的名称、条、款等。在引用适用法律时,不遵循引用法律顺序的一般规则,次序混乱的现象比较多。如同时需要引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时,先引用了程序法;同时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先引用了司法解释等。此外,还存在引用法律不全、不具体等问题。
(四)判决主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事人的称谓不完整,只使用简称或诉讼称谓。如将“桂平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简称为“劳保局”。
2、主文不明确、具体、完整。如一离婚纠纷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主文表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瓦木房屋三间,一间归被告所有,其余二间当原告所有;三棵荔枝树,一棵归被告所有,其余二棵归原告所有”。
3、主文内容与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如一借款合同纠纷案,庭审查明被告尚欠原告的本金是61940.89元,判决主文要求“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67022.29元”。
(五)尾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有执行内容的判决,没有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
2、对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称谓不规范,如将代理审判员称为“助理审判员”,将人民陪审员简写为“陪审员”。
3、加盖印鉴不规范,不按规定采用下套方式或将印章盖得歪歪扭扭,严重影响判决书的严肃性。
(六)其他存在问题
1、排版格式不一,字号不一致,版面不美观大方,整体效果差。我院目前所有法律文书仍统一使用16开纸印制,加之不是统一由一个部门印制,因而在页面设置、字号使用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致使印制出来的判决书五花八门,缺乏庄重严肃。
2、用语不规范,人称混乱,方言土语较多,错字、别字、漏字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判决书在日期表述上使用农历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上级法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的参照样式多样,而各种样式的要求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是否是新样式替代了旧样式没有明确规定,使法官无所适从,选择样式随意性大,一些法官突破样式进行改革,却又顾此失彼,不尽人意。
2、法官的自身素质不强,缺乏对法律全面理解和把握的能力,没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致使判决书缺乏认证和推理,看不到判决结果形成的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3、各级法院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专项培训不够,绝大多数法官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如何制作裁判文书,因而质量难以提高。
4、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相当部分法官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认为只要案件实体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