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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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特征
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在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法律监督的制度,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功能,是指行政诉讼制度对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主要包括:
(1)平衡功能。

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

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实现:
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②法院可变更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和其他涉及款额确定的行政行为;
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
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3)实现公正价值观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结果事关国家和社会公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具有提供社会公正的重要功能。

4.行政诉讼法
(1)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2)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
②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规范;
③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
④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法律部门。

5.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行政诉讼法律主要指《行政诉讼法》这部专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中与行政诉讼法不相抵触,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又为行政诉讼活动所必须适用的诉讼规范,此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规范。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规范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调整自治地方行政诉讼关系的规范,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4)法律解释。

法律和法规制定机关对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如果涉及行政诉讼关系的调整,亦为行政诉讼法的法源。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其含义包括: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既包括法院同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者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其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的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法律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以保护自己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而言也是平等的。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审理权和裁判权。

(2)行政诉讼参加人,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诉讼代理人等。

(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之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

其中审理权和裁判权是重心,其他权利都是围绕审理权和裁判权而展开的。

②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作出裁判。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①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等。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提供证据,不得实施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如依法如实作证,依法鉴定、勘验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但上述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更多地是基于公民的义务。

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该原则的要求是:
a.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行政行为,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2014)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如认为所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文件违法,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查。

b.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限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②诉权保障原则。

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特殊的、具有宪法权利属性的人权,是公民各种权利获得最终司法救济的前提和基础,对其理应从宪法层面给予确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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