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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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内部劳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目内部劳务结算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及第四章内容的细化,并与《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条劳务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要求

3.1 劳务合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数量清单和价款,双方权利和责任、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必须明确质量、进度等违约处罚、清退等条款,明确劳务方全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列清工程项目、地点、工期、工程内容、数量、单价、总价及质量要求、进度要求、材料供应、计量结算方式、变更索赔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并明确管理费、检测费、质保金、税金、预付款等需明确的相关条款。

3)劳务单位应交纳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接受其他经济约束。各项目经理部应统一为进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4)合同应附劳务方的人员、设备、检验测量仪器等进场计划和承诺、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艺、方案、进度计划等附件。

5)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我方对与劳务方有关联的第三方不负任何经济连带责任及义务。

3.2 劳务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劳务负责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

3.3 在劳务合同或补充协议/责任书中明确劳务施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及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

3.4 劳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劳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

2)公司发出的劳务中标书;

3)劳务单位的报价书;

4)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

第四条计量支付和结算

4.1 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和劳务合同,经现场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4.2在劳务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收到业主的计量款后,进行相应的支付。

4.3结算

项目部须按照本办法所附的结算单样表的统一格式办理内部结算,并建立支付台账。并定期与财务、工程、材料、机械、人事等相关部门及劳务方核对,并与劳务方以备忘录的形式签字确认对账结果,存档备查。结算台账及合同履约情况表参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表。

项目结算周期为月,结算的时点为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结算的内容为劳务方在结算的时点内完成的(形象)工程量,对于单价不确定的工程量,可先对劳务方当月的工程量进行记录和统计,并暂估单价进行内部结算。

结算单汇总须在每月30日前完成,各专业公司的工程科应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

注:应注意区分“结算”和“支付”两个概念,本办法中所指的“结算”是指对劳务方的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内部预结算,“支付”须对应业主的计量。每月内部结算时,为保证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不需劳务方确认,但应在“支付”时需劳务方确认。

4.4支付

劳务工程支付实行月支付(或对应业主的计量周期)。由项目负责结算部门根据原始记录在计量支付报表报出后一周内完成中期账单,由生产、技术、物资、机械、财务等相关部门会签,结算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项目部须指定专人负责当月中期账单的汇总,并送财务部入账计入当期成本。

4.5项目经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项目内部支付计划的审批工作,并安排项目财务根据审批计划进行资金支付。本月支付完成后一周内,由项目财务负责将当月支付情况反馈给项目结算负责人。

4.6项目交工或单个劳务合同履行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清账单,完成对劳务队伍的最终结算工作,如遇有难以确定的变更工程量,在清账单

中注明原因及今后的结算方式,需要时,应将相应的附件附上。

4.7项目部原则上不得延期进行劳务工程结算。

4.8劳务工程结算金额不应超过劳务合同总额(如超出合同总额,应查明原因,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且须留足质保金;工程保修期满,合同履行完毕,方可结清价款。

4.9所有劳务合同执行完毕,进行最终结算时,项目必须出具由劳务方签字认可的反映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清账单和备忘录,申明劳务方已结清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双方合同义务执行完毕,劳务方再无任何索偿要求也将不提起任何诉讼或申请仲裁,且劳务方就本合同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经济往来和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

4.10劳务结算流程(见图)

4.11各项目结算部门必须在每月末,下月5日前向各专业公司工程科上报“分承

包方施工信用复(初)评表”,以便加强专业公司对劳务方的监控。第五条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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