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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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的方式来看,各国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平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看,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
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者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性法律原则
其他渊源:司法判例、公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1.条约:方式(并用)
1)在民商事领域,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不需要转化,并且条约效力高于国民事法律。
2)单行法和WTO规则必须经过国法转化才能适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1.对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
七、国际合作原则
八、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法人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和政府
4.主权(根本属性)
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
2.复合国
3.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4.附属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优先属人保护性——还行为依据受害国与行为地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才能行使普遍性)
国家豁免
是指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1.商业交易2.雇用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
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2.3.4.5.7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管辖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形势的出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和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的特征:1.承认对象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2.承认是国际法主体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3.承认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注:政府承认不涉及或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因政府更替而有所改变。政府承认的必要条件是有效统治)
国际法上的继承
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
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条件:1.合法性 2.领土性
条约的继承
约定:继承
无约定:(1.领土条约:继承 2.人身条约:不继承)
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并继承
档案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
合并:全部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继承无协议,平分按比例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联合国的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协调各国行动
联合国表决模式
1.表决一致通过
2.协商一致通过
3.多数表决通过(a.简单多数通过:程序问题b.特定多数:多于简单多数c.特定多数加特定成员:实质事项)
大会的表决形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的职权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大国一致原则
秘书处
它的任务是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而获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引渡
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1.犯罪本人所属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引渡的条件:1.政治犯例外原则2.双重犯罪原则3.罪名特定原则
引渡的程序:中国外交部,最高法院指定某个高院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定,最高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复核。外交部代表国家作出承诺是否引渡,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检察院决定,量刑承诺由最高法院决定。
庇护
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的规则(1.庇护对象限于政治犯,反对殖民统治,维护公共利益,从事科学进步事业和创作活动而受到迫害的人士包括争取名族解放的士兵 2.对条约或习惯法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予庇护)
国际领土的构成
领陆,领水(1.水--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通洋运河湖泊海水 2.领海),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领土的取得
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约
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
领土主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围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容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 3. 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领海
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注:领海的权限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如果是潜水艇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现旗帜。与航行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除非有不可抗令,遭遇海难,进行救助,才允许其停泊。
毗连区
领海基线24海里
无害通过权:条件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②潜水艇必须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③军用船舶是否享有各国不一致,但中国不享有无害通过权。④必须对沿海国家无害,与航行无关的活动皆为有害。⑤必须在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不得停泊,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海难或救援等)。满足条件的外国船舶可以通过,而且沿海国不得以其通过而收取费用。
紧追权
指沿海国的军舰或者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围的海域,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