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品标定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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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标准品标定规程

1、目的:建立工作标准品的管理规程。对自制的工作标准品进行标化验证,保证工作标准品与基本标准品的等效性,从而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2、范围:检测中心检测过程中所用的所有工作标准品。

3、责任:检测中心。

4、内容:

4.1法定标准品及标定检验方法:法定标准品是指USP、EP、CP等标准品的现行批号。要选择药典的检验方法。不同的标准采用不同的药典检验方法。

4.2工作标准品质量标准的建立

要对工作对照品设立批号,设立批号的原则SXXXX(年)XX (月)XX(日),如1995年5月标定的第一批参考对照品记做S199505 01.要首先建立工作标准品的质量标准,总的原则是在原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该标准要严于药典标准。要将主成份含量提高,有关物质的限度降低,其它项目可不变。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9.5%;仅供制备薄层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0.0%;仅供制备红外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备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4.3工作标准品的标定

4.3.1要按照工作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标定检验。首次标定时要全检,复标时只测定含量。标定或复标合格后,经批准后,可用作工作标准品。如果选用了近期生产的质量较好的放行原料药作为工作标准品,标定时可以只测定含量。

4.3.2有BP、USP或EP等标准品时

4.3.2.1如果标定的是USP工作标准品,那么标定时要使用USP现行批号的法定标准品,其它类推。

4.3.2.2 工作标准品的标定过程

A 若需要,应对标准品进行预处理(如干燥);

B 选用两个熟练的人员进行标定(双人复核制)第一人标定完毕后,第二人独立复核标定。C各称取一份法定标准品,三份样品;

D系统适应性应符合要求;

E 同一化验员含量结果的RSD应不大于0.5%,不同化验员含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0.3%;有人认为无特殊情况,单人间的相对偏差为原辅料化验方法中对应方法规定的50%,两人间的相对标准偏差与原辅料标准偏差相同。

F 平均后作为标定结果。若采用两种方法,两种方法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0.5%;若平均含量大于100%,即可认定为100%纯度,标记于包装瓶上;若低于100%则平均值记于包装瓶上,以备纯度校正用。内部参考对照品纯度一般不低于99%。

4.3.3 无BP、USP或EP等标准品时

4.3.3.1当无官方标准品时,自制工作标准品需要经过元素分析、IR、UV 、MS、NMR等光谱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热分析等手段确定其化学结构,结晶及含水等情况。可参照各国药典或同类样品的相关情况确定要检测的项目。一般项目应包括:定水分含量,包括表面水和结晶水;确定残留溶剂;确定无机杂质总量;确定有关物质;采用有效方法确定其纯度,并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有时熔点是反应候选标准物质纯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需标定。需按以下方法的进行标化:

纯度测定方法应选用色谱法,系统适应性试验应符合要求,并采用两种以上不同分离机理或不同色谱条件并经验证的色谱方法相互验证比较,同时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或其它适宜方法检测HPLC法的色谱峰纯度,而后根据测定结果经统计分析确定对照品(标准品)原料的纯度。同一批号分别称取5份样品,每份样品进样两次,含量结果的RSD应不大于1.0%

经计算后的结果作为此自制标准品的官方纯度值。

如果标定过程中出现一次偏差,则必须安排第3人按照“有关物质”的程序进行标定,只有三个人的标定结果的平均值符合要求后,此标准品才有效,当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偏差,则此标准品无效,应重新制备和标定。

4.3.3.2每个平行样结果都必须符合己确立的指标时方可使用。此时,总平均值可用作自制标准品的纯度值。但此结果要考虑到水、残留溶剂或残渣的含量对结果的影响,进行调整。(含量=纯度-水分(干失)-残渣-残留溶剂)

4.4工作标准品的有效期及复标日期。

4.4.1工作标准品的有效期为两年(从标定之日起算,短于原料药的有效期),但是也有人认为工作标准品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满一年即作废。

4.4.2工作标准品含量每半年复标一次,要重新对对照品做水分测定,含量分析,化验合格再给予6个月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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