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智能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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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智能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我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内容包含《中山大学智能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和《中山大学智能工程学院本科生专项奖学金测评办法》(智能〔2018〕86号)。
第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负责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和学生事务委员会代表等。
第七条学生事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初审及复审工作。
(一)学生事务委员会班级委员负责组织学生申评奖学金的工作。
(二)学生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核实申请人申报材料,初步评定奖学金等级及类型,将初评结果报学生事务委员会常委会议。
(三)学生事务委员会常委会议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定。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八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中山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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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卓越工程师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院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对学院本科各年级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审核各年级初评奖学金结果,向学校和奖学金捐赠方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学院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五条各年级辅导员和各班初评小组负责奖学金初评工作,审核综合测评分和成绩排序,组织奖学金初评并将结果报送学院本科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初评小组由各班班委和推选的学生代表共7-13人组成。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六条学院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的奖学金项目。
第七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英才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的参评或获评条件,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由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5类专项奖学金,包括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文体艺术奖和学业进步奖。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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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四)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所修全部课程都合格,无重修重考科目;(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第五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且上一学年所有课程必须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第六条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院系规定。
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基本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七条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
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和程序第八条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0%,具备单项奖励金评选资格。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4a306f1192e45361166f552.png)
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激励广大同学形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良好氛围,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体现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的要求。
学生综合测评的过程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是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机构,对评审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综合测评分两级评选,初审小组由各班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及团支部代表组成,二级评审小组由年级委员会组成,由年级学生教育管理教师任组长。
各年级综合测评初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的附加分和综合分计算等事宜,初评结果上报年级委员会,由年级委员会进行二次审核,最后由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
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有1—3天的网上公示期。
如同学对公示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若有异议,可逐级提出质询意见。
四、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平均分和综合测评附加分两部分构成:(一)学业平均分具体算法为:单科考试成绩乘以该科目的学分求和再除以该学年总学分。
计算科目为该学年所修的必修课和全班同学选修率在90%以上的专业选修课,不含公共选修课。
(二)综合测评附加分设加分上限,最多不能超过9分(含9分)。
附加分标准见分则,各班若有加分项目不在列表,可按相似加分条件酌情处理(但须报院本科学生奖励和资助工作小组批准)。
五、以班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按名次确定推荐名单。
具体有关奖学金等级评定细则以该年学校有关部门所发奖学金评定通知为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在校内外制造安全或纪律事故者;(二)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以书面处分通知为准);(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单科学习成绩不及格者,考试作弊或论文剽窃者;(四)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假成绩、假证明者。
中山大学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
![中山大学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https://img.taocdn.com/s3/m/9b9c7d21ec3a87c24128c430.png)
中山大学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出一批“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处关于组织开展2017-2018学年中山大学院(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学生〔2017〕3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哲学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是我系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适用于我系全日制本科生。
其实施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
第二条本方案旨在对学生在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三个方面上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方案中具体划分了四个层级的指标,以提高可操作性,并实现测评标准的定性和定量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由我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各班级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和评审。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班主任代表、专职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
班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党员代表、班干部、普通同学代表,成员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人数的10%(不足1人按1人计),原则上普通同学代表人数占一半。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成绩由年度学业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评定结果两部分构成。
1、年度学业平均成绩是当学年内除公共选修课外所有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学业加权平均分成绩,并最终转化成绩点成绩,原则上以教务系统导出数据为准。
2、综合素质测评评定结果由必达项和选达项的达标情况确定:必达项若不达标,则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奖学金评选;选达项的加分不得超过本人当学年度学业平均成绩绩点的20%,其中,课程成绩、四六级成绩、哲学学术论文发表、学习类竞赛的加分不设上限,其他项总计不超过5分。
《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bb6e3b1ddccda38366baf62.png)
《中山大学芙兰奖评选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由两位热心校友(夫妇),于xx年母校85周年校庆提出,捐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并于xx年90周年校庆续捐人民币500万元。
“芙兰奖”提倡“芙蕖自洁,兰若自芳”品德,奖励母校科研学术杰出贡献的中青年教授,以利提升中山大学科研学术水平和持续发展。
二、评奖条件第二条:中山大学“芙兰奖”对象: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科研学术贡献杰出的个人或团队,个人或团队负责人的年龄须在55岁以下(含55岁)。
即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在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第三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以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者应在中山大学全职工作。
至奖励申报当年1月1日,申报人(个人或团队负责人)需全职在中山大学工作满5年。
本奖项所指的科研学术贡献,须是申请者在中山大学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凡已连续申请中山大学“芙兰奖”2次但未获得奖励的人选,停止1次申请资格。
1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山大学“芙兰奖”奖励的教师(包括获奖个人或获奖团队负责人及成员),可间隔1届评审后再次申请。
再次申请时,应重点提交上一次获奖之后取得的科研成果。
三、奖项第六条。
中山大学“芙兰奖”于xx年启动实施,共分十期,颁奖年份为xx年、xx年、xx年、xx年、xx年、2020年、2022年、2024年、2026年、2028年。
总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平均每期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本奖项每期评选5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
每名获奖者(个人或团队),获予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评选委员会第八条。
本奖项成立由各相关领域中,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中山大学与捐资人共同协商确定,专函礼聘。
评选委员会设顾问2至3名,主任委员1名,聘请委员8至10名。
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拥有一人一票之投票权。
评选委员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62ac591dd88d0d233d46ac2.png)
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奖学金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奖金及申请条件第三条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
第四条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5000元;二等奖每人4000元;三等奖每人3000元。
如有变动,以当年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六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按要求可申请免考的科目除外。
第七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一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2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30%以内;(二)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二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50%以内;(三)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三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2.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70%以内;(四)一年级新生可以申报三等奖,但院系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本院系港澳台侨学生总数的10%;(五)该条规定前三款所称“绩点”为上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的绩点。
第八条如符合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学生总数不够教育部分配名额,应根据全校范围内专业特点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一份。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7e99fc8aeaad1f346933f64.png)
中山大学物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7年5月15日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根据“切合实际、鼓励先进、公平规范”的原则,本实施细则在制定中着重体现了如下四点:一、以原《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中山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基础,参考其它相关的细则与条例,结合院系专业学科特点与教学、教育管理、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内容与形式上做适当改动与增减而形成本细则。
二、修改制订的方向是“梳理程序、介定内容、强化引导”以求“提高可操作性、解决旧问题、适应新情况”。
三、适当提高加分考核门槛,增加考核部分,删除扣分细则,以增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可操作性。
四、本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以学业成绩为主,兼顾素质全面发展的原则,规定加分上限为10分。
本实施细则由总则、考核规则、加分细则和附则四部分组成。
一、总则1.综合测评计算方案:学业成绩绩点+(加分细则加分×5%)2.每个学生根据加分细则加分的上限为10分,若超过10分,按10分算。
3.综合测评的学业成绩以本学年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所有科目成绩为准,仅计算到本学年第三学期的所有成绩,由教务系统直接读取。
在成绩绩点基础上,累加德育加分(加分细则加分×5%),构成综合测评总分,并按高低排定名次。
构成综合测评成绩的德育成绩不得超过本人专业成绩的20%。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1> 所有修读课程中单科有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2> 无故不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者;3> 一年级新生无故未参加军训者;4> 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纪律处分者。
5.获奖等级判定原则:1)主办方为国家各部委、团中央,承办方为部委直属单位以上级(如中山大学)的各类评比、竞赛活动,可判定为国家级比赛。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9e75bc8d4d8d15abf234e28.png)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我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七条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三)捐赠奖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e751cace45c3b3566ec8b04.png)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核准后统一报送学校教务部门,按规定补发学生证。
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学校教务部门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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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优良学风班奖;2.优良学风标兵班奖;3.文明宿舍奖;4.文明标兵宿舍奖;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6.单项奖励金;7.英才奖学金;8.优秀毕业生奖;9.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0.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寄发喜报;(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六)其他。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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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在参照《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以专业为单位计算出每个学生当年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大一与大二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大三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60% + 任选大三学年内五门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分*40%。
在此基础上,累加该学年本人的综合测评分数(加分标准详见附表),即为该生本学年度的总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定名次。
二、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依照学校划拨名额和比例按名次选定。
有突出特长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资格:1、受过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2、本年度所有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者(体尖生除外);3、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港澳台侨、留学生生除外)。
五、奖学金及综合测评评定程序如下:1、在院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学生代表(2人,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等人组成的班级奖学金初评小组,负责本班学业成绩核算及综合测评加分审核事宜。
评选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学工部,由学工部在学生网统一公示。
2、评选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本班同学之加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向本专业同学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经签名确认(包括没有申请加分者)后上报学工部。
逾期未向本班评选小组递交加分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3、学工部组织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1)年级辅导员、班主任;2)本年级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学生代表须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3)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干部中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
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对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每位同学签名确认。
加分一旦签名确认后,不得更改。
4、各班(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参评成绩并在班级(专业)内部公示三天。
奖学金管理办法
![奖学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dbf515f18583d0496459f5.png)
附件一: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定奖励办法第一章宗旨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本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评奖机构及奖励方式第五条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院奖学金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各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评委会主任,由教务处、学生处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若干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通报表扬;(二)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章奖励条件及奖励办法第七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四)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五)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良。
成绩评定以综合测评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无补考记录)。
综合测评分是学年学业考试成绩的折合分和社会活动与实践附加分的总和(综合测评细则见附件1)。
(1)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第1名,且综合测评总成绩90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80分以上;(2)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3%,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5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70分以上;(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级排名前8%,且综合测评总成绩80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65分以上;(4)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级排名前15%,且综合测评总成绩75分以上,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
![中山大学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37116ec5022aaea998f0ff4.png)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在参照《中山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以专业为单位计算出每个学生当年的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大一与大二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大三学年的计算方法为:必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60% + 任选大三学年内五门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分*40%。
在此基础上,累加该学年本人的综合测评分数(加分标准详见附表),即为该生本学年度的总分,并按分数高低排定名次。
二、综合测评加分的上限为6分。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依照学校划拨名额和比例按名次选定。
有突出特长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失去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资格:1、受过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级)及纪律处分者;2、本年度所有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者(体尖生除外);3、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港澳台侨、留学生生除外)。
五、奖学金及综合测评评定程序如下:1、在院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各班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普通学生代表(2人,需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等人组成的班级奖学金初评小组,负责本班学业成绩核算及综合测评加分审核事宜。
评选小组成员名单上报学工部,由学工部在学生网统一公示。
2、评选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本班同学之加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向本专业同学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经签名确认(包括没有申请加分者)后上报学工部。
逾期未向本班评选小组递交加分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3、学工部组织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小组成员包括:1)年级辅导员、班主任;2)本年级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学生代表须为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3)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干部中不参与评选奖学金者。
年级奖学金评选小组对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每位同学签名确认。
加分一旦签名确认后,不得更改。
4、各班(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参评成绩并在班级(专业)内部公示三天。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de3d114a26925c52cc5bfc0.png)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奖励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优化本科生奖学金体系方案》和《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学生〔2018〕445号)的相关条文,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申报专项奖学金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根据《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根据《学生工作管理处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奖学金设置将根据学校“院系办校”改革要求,下放专项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审。
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专项奖学金总金额,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方向、奖项名称和获奖条件等,奖励金额可设为1000元/人或2000元/人两档。
根据旅游学院的特色,设置以下四种奖励方向:包含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和学业进步奖。
每项奖金2000元/人。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研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共同署名的其他合作者,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或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被采纳的学术论文;(只要名字在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信息中出现,都认定为共同合作者,符合评选条件;全国学术会议的认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确定)2、科研成果: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优胜奖及以上,或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指在获奖荣誉证书、奖状、成果证明等材料中列明的成员)3、参加科研项目:个人或作为团队主要成员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714ff9f2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65.png)
中山大学-学生守则目录1.前言2.学术行为规范3.课堂和考试行为规范4.行为规范5.诚信与纪律6.社交媒体行为规范7.奖惩措施8.结语1. 前言中山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名列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大学。
作为中山大学的学生,我们应该以良好的行为规范展现中山大学人的风采,并积极为校园环境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本学生守则旨在规范中山大学学生的学术行为、课堂和考试行为、行为规范、诚信与纪律以及社交媒体行为,以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请每一位中山大学的学生仔细阅读本文档,认真遵守其中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诚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2. 学术行为规范为保证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中山大学学生应遵循以下准则:•学术诚信:认真学习,对他人的学术成果表示尊重,严禁抄袭、剽窃,应准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在科学实验中遵守道德原则;•学术规范: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严格遵循学术规范,不得采用伪造数据、捏造结果等行为,同时尊重研究伦理和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注重团队合作和开放分享,与他人互相学习,共同推动学术进步。
3. 课堂和考试行为规范中山大学学生应遵循以下规范参与课堂和考试活动:•课堂纪律:及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尊重教师和同学,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课堂行为:不回答手机电话、不玩手机等行为,不进行与课程相关以外的娱乐活动,尊重他人的学习权益;•考试规范: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作弊行为,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诚实守信地完成考试。
4. 行为规范中山大学学生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和个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不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传播谣言等行为;•文明礼仪: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言行举止,尊重他人的感受,礼貌待人,不使用粗言秽语;•保护环境:爱护和绿化校园,不乱扔垃圾,关注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环保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的规章制度,不参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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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2014年9月印发)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组成,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 国家奖学金2. 国家励志奖学金3.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 优良学风班;2. 优良学风标兵班;3. 文明宿舍;4. 文明标兵宿舍;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包括台湾、港澳及华侨优秀学生奖学金);6. 单项奖学金7. 英才奖学金;8. 优秀毕业生;9.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0. 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
(三)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寄发喜报;(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六)其他。
第四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第十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四)党员比例达到全校同年级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9月启动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创建活动,只有参加创建活动的班级才可参评优良学风班奖和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第十二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大部分同学的成绩优良;(五)宿舍整洁,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留宿外人;(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避免晚出、无故晚归,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八)宿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九)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十)宿舍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十一)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标兵宿舍奖,文明标兵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二)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三)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四)宿舍成员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项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三)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四)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第十五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以上排名以班级、年级或者专业为单位,由院系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前10%(包括10%),同时获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或者成绩排名在前50%,或者比上学年度进步十名或以上;(二)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十七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
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台湾、港澳侨学生可以申请教育部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和校台湾、港澳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参评;(二)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第十九条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
本科学生获奖者原则上应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同时符合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推荐获得英才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捐赠单位差额评选落选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籍在我校的外出交换的学生可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参见本规定第十四条:(二)等级确定:依据申请者参评奖学金学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或者专业的排名,确定其获奖等级。
申请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等于或者超过班级、年级或者专业某等级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或者学习成绩的最低成绩,可申请获得同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每名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捐赠奖学金其中一项。
获得校台湾、港澳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教育部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奖。
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曾连续四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三次二等奖以上,四年制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一次二等奖以上;(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同时具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的,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准。
第二十四条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勤工助学学生中起表率作用;(二)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强,较为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三)坚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评选年度内在岗,且在岗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四)评审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所修全部课程合格。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年度人物”和“大学生年度人物提名奖”的获奖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并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高威信及认可度。
(四)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参选学生还需在以下至少一项中具有突出表现:勤奋好学、自强不息、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热心助人、志愿服务、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特殊才能、其他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感动他人的事迹。
第五章奖励办法与名额第二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选的比例和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800元。
每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