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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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侵占罪
司考刑法:侵占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占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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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知识要点:
侵占罪包括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
委托物侵占的法益是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委托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的法益是所有权。
(一)普通侵占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
例1.在车站、店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财物仍然是权利人占有。
2.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特别提示:如果行为人将自己占有的他人提单私自处理给其他人的,成立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提单,骗取运输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到运输公司仓库窃取该财物的,成立诈骗罪或者盗窃罪。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1)侵占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具体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委托管理现金的情形,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占行为(明确表示不予归还)。
(2)“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二者表达的是一个含义,即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拒不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或者说只是对认定行为人是否“非法占为己有”的一种补充说明。
(3)“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万元以上。
4.责任要素: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脱离占有物侵占
行为对象: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例他人因为认识错误而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邮局误投的邮件,楼下飘落的衣物,河流中的漂流物,死者身上的财物(在公共场所)等,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都属于遗忘物。
2.埋藏物:埋藏物是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的,他人(包括国家、单位)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
特别提示: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三)犯罪界限
1.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区别在于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因为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律敎育网
例1.(1)乙乘坐车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甲成立盗窃罪。
(2)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正在整理自己财物,乘客甲发现车内有一名贵手机,迅速上车,吩咐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甲获取该手机的,甲成立盗窃罪。
(3)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两小时后,乘客甲发现该手机后将其拿走的,甲成立盗窃罪。
(4)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发现该手机,据为己有的,甲成立侵占罪。
2.(1)乙将自己的现金10万元存到甲的信用卡中,后来甲将1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的,甲成立侵占罪。
(2)甲分期付款从乙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乙),后来甲私自将该货物卖予他人,然后逃跑的,甲成立侵占罪。
(3)甲分期付款从乙处购买商品(约定在付清货款前所有权归属于乙),后来乙私自将该货物拿走,并要求甲继续支付货款的,乙成立盗窃罪。
(4)乙将财物质押给甲,乙将该财物盗走的,乙成立盗窃罪。甲在债务履行期满之前擅自将该财物出售的,甲成立侵占罪。
3.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2011年试卷二第62题)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辨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2.侵占罪与诈骗罪: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仅成立侵占罪(欺骗对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例1.(1)甲租用他人汽车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于是伪造各种资料,谎称该车为司机所有将其出售给第三人的,甲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2)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租用他人汽车,随后伪造资料,谎称该车为司机所有将其出售给第三人的,甲成立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
2.(1)甲去银行取款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交付甲10万元,同时询问甲,要求甲确认,甲谎称就是10万,从而拿走10万元的,甲成立(不作为)诈骗罪。
(2)甲去银行取款1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却交付甲10万元,事后银行找到甲,甲欺骗银行使其免除自己归还10万元的,甲成立诈骗罪(骗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