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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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事项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六)《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三、行政审批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举办者提出的变更学校举办者的申请。

(二)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

(三)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四)董事会(理事会)就上述申请的会议纪要。

(五)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

(六)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七)新举办者承诺书(明确在今后继续办学中是否愿意接受原举办者对学校、教师、学生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举办者(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的社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九)《举办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举办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成都市民办学校变更登记表》

五、申请表格

《成都市温江区民办学校办学变更登记表》、《举办者(个人)情况登记表》

六、行政审批程序

第一步:窗口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审查申请材料:

区教育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领证:

申请人到区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许可证。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十、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一、事项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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