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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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包括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包括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包括了解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制定管理制度的前提。

监理工程师需对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他们还应当监控工程进度,处理变更和索赔事宜,协调建设方、设计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基于上述职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管理:明确监理团队的组织结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同时,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提升团队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3. 进度管理: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实时跟踪进度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延误采取预防措施。

4. 成本控制:监督工程的成本使用,防止超预算现象发生,合理处理变更和索赔,保护建设方的经济利益。

5. 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

6.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记录和报告制度,保证监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7. 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监理工作,处理合同变更和争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提供一个简化的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行为,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水平。

2. 所有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监理职责。

二、人员管理1. 监理团队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质量控制1. 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质量达标。

四、进度管理1. 制定详细的进度计划,定期检查进度执行情况。

2. 对可能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调整计划。

五、成本控制1. 监督成本使用,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05
第5章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的对比分析
国内外监理工程 师管理规定的异

通过对比国内外监理工程 师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可以发现其异同之处。借 鉴和吸收国外监理工程师 管理规定的优点,有助于 不断完善我国的规定。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实际应用效果
行业规范
对行业整体规范产 生的影响
安全保障
● 03
第3章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的执行和监督
监理工程师管理 规定的执行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该 认真学习和准确执行管理 规定,确保项目按照规定 进行。如果遇到不清楚的 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以向 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确 保工作顺利进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监督
定期检查和评 估
监督部门将对监理 工程师的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和评 估,确保工作按规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规范行为
维护工程质量和安 全
提升素养
提高管理水平和专 业素养
保障利益
维护工程项目的正 常进行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单位
相关主管部门
执行要求
严格执行,不得违 反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职责
监督施工过程 整改违规行为
管理要求
准确记录资料 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行为规范
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要求
严格遵守规定 和法律
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和法律法规
提高专业水平
持续学习提升专业 技能
公正、客观、 严谨
做事公正客观,严 谨细致
保守工作秘密
维护工作的机密性
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规 范
01 保持良好工作态度
积极主动、稳健细致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考核、退出等制度,落实其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主管机关是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监理的职业资格和条件,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职业秘密,勤奋尽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业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从事损害工程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和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承接监理工程时,应当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定监理范围、监理期限、监理标准等内容,并签署监理合同。

第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业主等相关方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第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遵循择优录取、公开竞争和任职资格审查等原则。

第十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任职应当经过考试或者评审,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类别、职业资格等内容,并以实名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并在有效期内予以更新。

第三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第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职业能力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其职业工作有关。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应当有权威性、公正性,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考核人,并作为其职业发展和提高的依据。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职业失误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建市监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9月20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取得、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管理等具体工作.各省辖市、绥中县、昌图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四条省监理工程师应达到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通过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资格培训采用网上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省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个科目.第五条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2。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不含60周岁);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1。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附件一);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活动。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政 府 建设 主管 部 门初 审 .
国务 院建设 主 管部 门审 批 。
取 得 资 格证 书并 受 聘 于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
设计 、 工 、 施 监理 、 标代 理 、 价 咨询 等 单位 的人 招 造
员 ,应 当通过 聘 用单 位 向单位 工 商注 册 所在 地 的
决定。
师 变更 执业 单 位 ,应 当与原 聘用 单 位解 除 劳 动关
系 ,并 按本 规定 第 七条 规定 的程 序 办理 变更 注册
手续 , 变更 注册 后仍 延续 原注 册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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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务梗 骞 文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一 章 第一条 总 则 第 二章 注 册
为 了加 强 对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管
第五 条 注 册 监理 工 程 师实 行 注册 执 业管 理
制度 。
理. 维护公 共 利益 和建 筑 市场 秩 序 , 提高 工 程监 理 质 量 与水 平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建 筑 法》 《 、 建 设 工 程质 量管理 条例 》 等法 律法 规 , 定本 规定 。 制 第二 条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注 册 监理 工 程 师 的注 册 、 业 、 执 继续 教 育 和 监 督 管理 , 用 本 规 适
申请延 续 注册 。 续 注册有 效期 3年 。 延 延续 注册 需
要 提交 下列材 料 :
( ) 一 申请 人延 续 注册 申请表 : ( ) 二 申请 人 与聘 用单 位 签订 的聘 用 劳 动合 同
复 印件 :
日起 ,应 当在 2 0日内 审批完 毕并 作 出书 面决 定 . 并 自作 出决 定之 日起 1 日内 。 公众媒 体 上公 告 0 在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是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的专业人员。

为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效果和工作质量,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一、岗位条件要求:1. 必须拥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具有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 具备较高的工作和沟通能力,能够与施工人员以及其他项目参与方合作;4.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 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和技术指导经验;二、工作职责:1. 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2. 参与工程施工计划的制定,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3. 负责工程施工中各项技术指导,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4. 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施工进展顺利;5.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并参与工程质量评定;6. 提供工程施工中的技术咨询和培训;7. 保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信息;三、管理要求:1. 维护公司形象,正确履行职责,服从公司的决策和安排;2.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3.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参与任何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4. 对工程项目负有终身责任,遵守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规范;5. 维护与业主、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6.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和分包活动;7. 提升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和管理知识;8.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9. 积极参与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共同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10. 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要求,保护工程项目中的商业机密。

以上是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效果。

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自身的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出贡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达到 继 续 教 育要 求 ; 三
第 六 条 注册 监 理 工程 师依 据 其所 学 专 业 工作 经 历 工程 业 册 。 绩 ,按 照 《 程 监 理企 业 资 质 管理 规 定 》 划分 的工 程 类 别 .按 工
专业注册 。每人最 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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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 人 与聘 用 单 位 簦 订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 三 ( )所 学 专业 、工 作 经历 、工 程 业绩 ,工 程 类 中级 及 中级 以 四
取 得 资格 证 书 的人 员 .经过 注 册 方 能 以注 册 监 理 工程 师的 名 义执 业 。
请。逾期未 申请者 ,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 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 申请初始注册 .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 f )经全 国注册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 .取得资 一 ( 二)受聘于一个相 关单位 ;
管部门 自收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对不予批准的 .应 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人 保 管 、使 用 。
县 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 建设 主 管 部 门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注 材 料 之 日起 .应 当在 1 日内 审批 完 毕 并作 出书 面 决定 。 o
第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0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 管 部 门应 当 自受 理 申请 之 日起 2 日 内 审查 完 毕 .并 将 申 请 材
民共 和 国监 理 工 程 师资 格 证 书 ( 以下 简称 资格 证 书 ) 并 按 照 料和初 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自

2024年全国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介绍及注册管理规定介绍

2024年全国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介绍及注册管理规定介绍

2024年全国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介绍及注册管理规定介绍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2)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对照表 (6)三、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允许报考的专业目录 (20)四、2024年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39)五、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024年修订版) (40)六、《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52)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54)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规〔2020〕3号)文件精神,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一、实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

三、报名条件(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3年;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水平和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自己的工程监理活动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经济和环保。

第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度的职业素养,团结协作,勤奋刻苦,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工程监理的标准和水平。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遵守国家和业务部门有关规定,避免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一)获得全国大中型工程监理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大中型工程监理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时要求;(二)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等级的工程技术职务,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时要求;(三)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获得国家注册建造师(一级)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工时要求。

第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科目为《监理基础知识》、《工程技术与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九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工程监理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发给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工程监理注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组织考试,保障考试的安全、公正和顺利进行。

第三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的监理,确保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进场;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第五章监理员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四负责旁站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七当发现重大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和的;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解读新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最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注册监理工程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问题在此次修订中有了“说法”: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将分专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新增设了继续教育制度,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在本次修订中扩大为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下面文章能使大家更好地理解、贯彻该《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1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47号部令的公布与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障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出台《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必要性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我部建立最早的个人注册执业制度,1992年建设部就颁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18号令),18号令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快我国监理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1.7万人取得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已有9.5万人经过注册取得了《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到目前为止,监理工程师还是建设领域个人执业制度中人数最多的。

18号令颁布至今已有14年了。

一方面,由于18号令中的一些规定,如受理审批的机构、审批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和时间、注册管理等方面,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另一方面,18号令没有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的监督管理,非常有必要对18号令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从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适用于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所有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责和权利依法保护,不得受到非法侵犯。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按照执业准则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服务合同,如实、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供工程监理服务。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不得从事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等学历,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具有工程监理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具备较强责任感和团队合作能力;4、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相关监理工程师职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工作期间,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商业信息。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与委托方、承包方和其他工程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监督施工过程,检查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2、审查质量验收材料和工程变更设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3、审查发放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进度款审核;4、协调项目各方利益,并解决相关争议;5、确保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履行,维护委托方利益。

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规定,以保障工程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二、岗位安全责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一环,他们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保障岗位安全,监理工程师需要严格履行以下岗位安全责任:1. 执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标准;2. 建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事项的责任和义务;3. 及时反馈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协助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4. 组织并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5.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安全问题;6. 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三、安全管理流程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管理工作流程,以下是一个参考的安全管理流程:1. 风险评估与预防在项目启动之初,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与管理计划。

这一步骤为后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

2. 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监理工程师需要组织针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认识与预防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及相关法规等,以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安全巡检与纠正监理工程师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制定整改措施。

4. 安全记录与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保留详细的安全记录,包括巡查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和事故报告等,以备查阅和回顾。

工程项目的安全报告也需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以便及时了解工程安全情况。

5. 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在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监理工程师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响应,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公正、严格、细致。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应该具备相关的技术、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四条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仔细阅读规划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档,了解工程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交底,确保他们了解工程要求、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分工,落实相关规定。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到达施工现场,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遇到的质量问题和纠纷,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章资料管理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妥善保存工程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和结算。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出具相关验收报告,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违章处理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停工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罚结果,确保处罚措施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本管理制度内容的解释和修改,由公司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规范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确保监理工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监理工程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监理工程师个人基本信息档案;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档案;3. 监理工程师注册档案;4. 监理工程师执业档案;5. 监理工程师奖惩档案;6. 监理工程师培训档案;7. 监理工程师其他相关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监理工程师个人应负责保管好自己的个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

2. 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3.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档案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监理工程师的各类档案。

2. 档案整理。

监理工程师档案应按照档案类型、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3. 档案归档。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

4. 档案保管。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5. 档案利用。

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

五、档案变更与补充1. 监理工程师档案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2. 监理工程师档案如有遗漏,应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六、档案保密监理工程师档案属于个人隐私,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七、档案销毁监理工程师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熟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得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得注册、执业、继续教育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就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与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得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得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得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得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注册监理工程师得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得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得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得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得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得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与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得,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得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就是否受理得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得,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得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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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整理的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六)接受继续教育;(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一)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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