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划局日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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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0.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延期使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自2015年2月实施起已满五年,鉴于该文件目前对我局相关处室的工作能够予以有效指导,经研究该文件延期使用。

另因机构调整,文件内容中涉及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修改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计算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5日。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 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 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键入公司名称]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键入文档副标题]Mi Shen[选取日期][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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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的要求

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的要求

一环至二环范围内
1.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密度35%,容积率1.1以内多层住宅密度28%,容积率1.7以内中层住宅密度25%,容积率2.0以内高层住宅密度20%,容积率3.5以内2.公建用地
(1)办公建筑类
多层建筑密度50%,容积率3.0以内高层建筑密度40%,容积率6.0以内(2)商业建筑类
多层建筑密度60%,容积率4.0以内高层建筑密度55%,容积率6.5以内二环以外
1.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密度33%,容积率1.0以内多层住宅密度26%,容积率1.6以内中高层住宅密度24%,容积率1.9以内2.公建用地
(1)办公建筑类
多层建筑密度40%,容积率2.5以内高层建筑密度35%,容积率5.0以内
(2)商业建筑类
多层建筑密度50%,容积率3.5以内
高层建筑密度50%,容积率5.5以内
环山路以南开发强度小于 2.8,20%的建设用地中建筑低层为主,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三要素同时)
环山路以北,道路红线以北50米范围为绿带,50—1000米范围内建筑密度控制在15%,容积率控制在0.5以内,1000—2000米范围内建筑密度控制在20%,容积率控制在1.0以内
工业用地建筑系数不低于30%,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的7%,绿地不超过20%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项目
原则上按照3.5—5.5控制。

二环以内的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5.5,二环以外至三环以内的项目容积率不超过4.5,三环以外不超过3.5
除城市紫线范围内及秦岭北麓沿环山路两侧区域的地段,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特殊情况超出此规定的报市政府批准。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 u n7.5及其以上版本。

2.S U 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 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建筑日照说明

建筑日照说明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全新解读苏玉斌随着《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2014-01-09发布2014年-08—01实施,全面解决了自2002年以来,规划局、建设局及设计单位、开发商等针对日照分析一些模糊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规范,让更多的日照问题在《标准》中及时处理,不让更多的社会矛盾转移.笔者从事日照分析相关工作多年,在处理很多日照问题时,也是凭着经验和感觉,时常出现自己也后怕的心理,经常与几个编委进行讨论解决思路。

国家发布一项标准一般发布后,各省地市会进行标准的细化,将更加严格,以便解决国家标准不明确或无量化的情况。

首先将国家发布与日照相关的规范汇总进行注解:《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5)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6)中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注解:本《规范》为现行日照计算标准使用最多的标准,每一项基本都有详细规定,但对于数据选取、建模要求、计算参数及方法、计算结果及误差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次新《建筑日照参数标准》的实行,也正是解决规范中多年实施中的问题,弥补国家规范中针对日照方面的缺陷。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 作者: 不详 字体: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 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 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 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 10 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 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 2 小时,冬至日大 于等于 1 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 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 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 不小于 2 小时执行 。

日照暂行规定

日照暂行规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篇一: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02年版〕、《住宅设计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标准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电脑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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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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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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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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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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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日政办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适度、精准的调控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已经使用过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须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的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销售。

实施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将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作为纳税、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条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严禁“吃差价”“一房两卖”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成都规划局日照规定

成都规划局日照规定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 s u n7.5及其以上版本。

2.S U 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 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5〕84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5〕84号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正文:---------------------------------------------------------------------------------------------------------------------------------------------------- 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国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5〕8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现将执行国标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遮挡北侧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标要求进行日照分析。

二、国标中未对日照分析范围提出明确意见,结合天津实际,确定日照分析范围如下:(一)一般地区的日照分析范围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

以在经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最北一点的水平线上形成的拟建建筑物投影线段最西、最东两点(O1、O2)为圆心,以该建筑物高度(H)的1.61倍(中心城区快速环线内以及滨海新区核心区不大于80.5米、其他区域不大于161米)为半径(R),分别形成的弧线,与该水平线北侧距离为R的平行线相切;并同经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34.81°的最南侧夹角线和经过拟建建筑物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145.19°的最南侧夹角线分别相交,或者与上述弧线最东和最西两点的垂线与上述夹角线分别相交,围合的区域。

(见图1、图2)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以在经过被遮挡建筑(场地)最南一点的水平线上形成的投影线段最西、最东两点(O3、O4)为圆心,以161米为半径(R),分别形成的弧线,与该水平线南侧距离为161米的平行线相切;并同经过该建筑(场地)水平投影与水平线成214.81°的最北侧夹角线和经过该建筑(场地)水平投影与水平线城325.19°的最北侧夹角线分别相交,或者上述弧线最东和最西两点的垂线与上述夹角线相交,围合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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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 s u n7.5及其以上版本。

2.S U 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 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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