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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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市区“三旧”是指浈江区、武江区所辖范围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二条改造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和空间。
第三条改造规模
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维持土地市场供应的稳定性,确定我市市区将完成“三旧”改造土地面积约5.4万亩。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市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成立市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浈江区、武江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单元规划。
市“三旧”办负责市“三旧”改造规划的协调统筹,组织编制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或审核具体项目的改造方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各“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单位结合实际,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组成。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行业发
展规划编制;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三旧”改造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报批手续以及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负责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负责土地确权、登记;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五)市城乡规划局协同市“三旧”办负责全市“三旧”改造规划的协调统筹,负责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协助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六)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及政府主导改造项目拆迁成本核算、审定;
(七)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和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三旧”改造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浈江区、武江区负责协助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负责协助编制具体项目的“三旧”改造方案,“三旧”改造调查工作, 负责做好辖区内“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组
织工作。
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总体要求
(一)“三旧”改造规划的原则:规划先行,成片改造;塑造功能,公共优先;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公众参与,各方共赢。
(二)“三旧”改造规划的目标: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建配套;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城市竞争力;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空间品质;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三)“三旧”改造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指导下,逐步完善城市功能,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优化人居环境,按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一定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三旧”改造规划在保障好所改造地区总体功能和控制好片区整体容积率的前提下,鼓励增加公共用地、降低建筑密度,适当提高净地块的容积率。
(四)“三旧”改造规划分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两个层次。
第七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市“三旧”办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协助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