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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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师院校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国(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国(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国(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选拔。被国(境)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师范学院外派学生教学与
学籍处理意见表》(附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签字盖章,再交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签字盖章并留存;出境前需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及《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对方高校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第八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理论授课16学时。
第九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回校时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提供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校方出具的成绩记载方法和成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交流学习。确因某种原因调整了专业,而本校又无相应专业与其对应时,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
换。
第十一条经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确认,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我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
国(境)外高校成绩转换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 ——95分;A- ——90分;
B+,B ——85分;B- ——80分;
C+,C ——75分;C- ——70分;
D+,D ——65分;D- ——60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国(境)外高校短期交流项目的可参照《师范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进行学分认定。学生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参加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可申请整体学分认定。即认定其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修满课程计划学分(每学期12学分及以上)相当于其在本校对应学期修读的学分。学生回校后填写《师范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换学习学分审核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教务管理系统内不再对申请整体学分认定的课程做具体课程转换,毕业审核采用手工操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若对方学校与我校签有互免学费的协议,则学生只需缴纳本校学费;
若对方学校要求缴纳学费的,则学生只需缴纳本校该专业学费标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