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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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就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与检验检测得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与条件审查,判断其就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得人员。

第三条由于目前通过考核得鉴定评审人员所公布得鉴定评审项目表达不够规范,根据规范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得12个鉴定评审项目规范为26个(见附录A)。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增项等涉及得鉴定评审项目均以此为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得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得鉴定评审人员。

第五条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

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得实际需要,促进会提出评审人员考核计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公布,并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鉴定评审人员得考核工作。

第七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参考人员名单公布、考试。

第八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鉴定评审人员考试得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学历与工作经历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2.理工科专业本科学历或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8年;

3.理工科专业大专或其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4.其它专业大专或者本科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得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五)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作出符合性判断。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前2个月,登陆促进会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录B);

(二)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三)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扫描件;

(四)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十条促进会应当于开始考试前15个工作日在促进会官方网站公布参加考试得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促进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得要求进行考试。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得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公布考试

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出成绩复查申请。促进会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注册发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在考试结果公布后,可以登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对本机构通过考试得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注册。鉴定评审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同一类别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在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得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人员注册后3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见附录C)。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聘用得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见附录D)。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由促进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得,持证鉴定评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促进会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完成人员注册后得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得人员信息发布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首次提交本机构人员注册信息得同时为所聘用鉴定评审人员交纳注册费用。

第四章增项与换证

第二十一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得,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促进会提出换证申请(见附录E)。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申请增项考核合格得,应当更换新证书、胸卡。新考核合格项目得有效期与已持证书得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申请换证得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在注册周期内,无重大违规、投诉;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促进会举办得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48课时,具有两项以上评审资质得不少于64课时,且选择得培训课程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得评审项目;

(四)证书有效期内,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且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得评审项目;

(五)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新增项目得,新增项目得鉴定评审工作经历在当前有效期内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为申请换证得持证人员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评审经历;

(二)培训经历(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及本单位内部培训经历);

(三)持有得《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扫描件;

(四)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二十四条促进会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人员换证申请材料后得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得,在20个工作日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得,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得理由。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得,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换发证书时间向后顺延。

第二十五条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得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相关注销信息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从事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得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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