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对药品及疾病目录通知(泰安市医保)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泰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全行业、全流程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泰安、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管理。
以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切实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推进全市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健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依照现行标准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协同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医保办发〔2021〕30号文件做好部分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医保办发〔2021〕30号文件做好部分药品医保目录归属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6.10
•【字号】鲁医保办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转发医保办发〔2021〕30号文件做好部分药品医保目录
归属认定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认定部分药品医保目录归属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于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确保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药品目录
美扑伪麻口服液
氨咖黄敏片
美扑伪麻片
氨咖麻敏胶囊
美息伪麻片
氨咖愈敏溶液
美愈伪麻胶囊
贝敏伪麻片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布洛伪麻分散片
美愈伪麻口服液
布洛伪麻胶囊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布洛伪麻颗粒剂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布洛伪麻片
扑尔伪麻片
酚咖麻敏胶囊
双分伪麻胶囊
酚咖片
双分伪麻片
酚麻美敏胶囊
双扑口服液
酚麻美敏片
双扑伪麻分散片
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
毛果芸香碱滴眼剂
抗蛇毒血清注射剂
噻吗洛尔滴眼剂
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乙酰唑胺口服常释剂型
氨酚咖黄烷胺片
可的松滴眼剂
氨酚美伪滴剂
可的松眼膏剂
氨酚美伪麻片
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眼膏剂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剂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阿托品眼膏剂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阿托品滴眼剂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凝血酶外用散剂
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
酚磺乙胺注射剂
卡维地洛口服常释剂型
维生素K1注射剂
美托洛尔缓释控释剂型
肝素注射剂
酚妥拉明注射剂
华法林口服常释剂型
利血平注射剂
低分子肝素注射剂
哌唑嗪口服常释剂型
尿激酶注射剂
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硫酸亚铁口服常释剂型
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
硫酸亚铁缓释控释剂型
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
金刚烷胺口服常释剂型
黄体酮注射剂
左旋多巴口服常释剂型
甲羟孕酮口服常释剂型
新斯的明注射剂
短效胰岛素注射剂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泰政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不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得到普遍推广。
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量化标准
每缺一项程序的,每张处方扣2分,签字不规范的,每张处方扣1分;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的,每种扣1分。
现场查看外配处方处置程序;处方药销售以微机记录为准;现场抽查10种处方药。
不经营或摆放食品、日用百货、洗化用品、日用杂品等非医疗用品。
经营或摆放任何非医疗用品(“食健字”保健品除外)的,一票否决。
药品经营品种(含中药饮片)。(10分)
每满100种药品,得1分。
以实地核实药品种类为准。
信息管理
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材进销存信息系统并实现实时录入;医药连锁公司与所属零售药店实现信息系统联网。经营特殊药品有专用贮存设施。(10分)
系统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核对不一致、每项扣2分;未与公司联网的,扣10分。
附件3
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量化标准
否决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及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考核说明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
1、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为准。2、缺少证照或证照无效,一票否决。
考核项目
人员管理
营业时间内有1名药学或的具有药学技术职称人员在岗。(10分)
得分
备注:每项得分、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实地查看不少于3个月的相关数据。
实行销售商品明细单制度,能及时提供机打明细。(10分)
不能及时提供销售明细单的,扣10分;提供明细不完整或仅对部分人员提供明细的,扣5分。
现场查看。
营业场所
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10分)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泰政办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泰安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利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提高标准、严格准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公众安全用药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2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构建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杜绝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重点整治任务(一)整治违法药品广告。
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建立协查机制,加大对广告药品的抽验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封违法违规网站。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为健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着力解决采购价格虚高、供应配送约束力弱、同一城市药品采购价格差异大等问题,现就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通知如下:一、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是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相结合的药品采购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当前药品采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
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在全省统一挂网限价下,实行联合议价采购。
机构改革前已建立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尚未组建的,要尽快组织建立。
二、探索药品采购联合体形式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县域药品采购联合体;(二)市域药品采购联合体;(三)跨市药品采购联盟。
联合体或联盟应涵盖辖区内所有参加网上药品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参加网上药品采购试点的民营医药机构可自愿参加。
联合体由一家公立医院牵头,各医疗机构派人参加,组成联合体办公室。
跨市联盟的运行方式,由结成联盟的市协商确定。
要划清行政部门与采购联合体的职责边界,行政部门负责策划、搭桥、对接,发挥指导、服务和监督作用;采购联合体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自主开展价格谈判、结果确认、签订协议和建立联合体成员自我约束机制等工作。
三、规范联合采购工作(一)促进降低虚高价格。
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和价格、解决药品同城不同价问题是开展联合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泰政办字〔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92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推动全市医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6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政策落实,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泰安。
二、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市安排部署,全面启动、加快推进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驻泰省属公立医院随我市改革同步推进。
积极协调部队、行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
参与改革的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城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城区各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区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58号)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院管理(一)参保人员住院,须持身份证、《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治疗。
经治医师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其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院医保科(室)要于患者住院次日上午10时前,将患者的住院登记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参保患者入院当日,医护人员要向其发放《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便于参保人员了解有关规定,及时反映意见和要求。
(三)定点医院每日应将参保患者上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同时向患者发放“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经治医师对参保患者要做到合理检查、用药、治疗,优先提供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服务,确需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时,经治医师须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使用审定表》,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参保患者使用统筹外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定点医院要控制在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五)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限带住院时使用的口服剂型,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泰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公益、创新机制,资源下沉、提升能力,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原则,2017年,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探索医联体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在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至少建成2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
2018年,扩大医联体建设范围,所有县级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加快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特点,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的医联体服务模式,医联体内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等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医联体建设覆盖全部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6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27【实施日期】2014.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泰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下简称新农合)进行整合,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综合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调整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为做好调整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理顺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省、市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同步开展。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管理和经办人员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泰政办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0〕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3号)精神,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发〔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56万人,其中城镇职工73万人、城镇居民83万人。
2010年底前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2)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参保范围,基本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医改规划、《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四)职工门诊统筹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五)门诊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门诊统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及待遇水平第五条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后,自2013医疗年度起,全市统账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确定为,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35周岁以下的,按1%记入;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1.5%记入;45周岁(含)以上的,按2%记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鲁卫函〔2019〕334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做出相应规定。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分级确定并公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我省执行《通知》并将《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作为省级目录。
各市以往制定相应目录的,应根据《通知》及时调整,确保《通知》所列药品全部纳入监控;既往未制定相应目录的,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市目录或直接执行省级目录。
制定市级目录的,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文件pdf版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执行省、市级目录的基础上,应对本机构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就诊患者疾病谱特点,合理确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附件),并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级和各医疗机构目录应当按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按照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有关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时,原则上不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药品纳入限制使用范围。
二、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一)明确医疗机构责任。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泰市监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市监字〔2023〕8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第三章备案凭证管理第四章变更与补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泰安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行为,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是按照中医药理论,根据中药饮片自身性质,为提高调剂、煎煮与制剂的质量及效果,满足临床(特殊)需求,对中药饮片再次进行炮制加工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第五条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报送备案的中药饮片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为满足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的品种;应当为《中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山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没有列入的,有独特工艺、自有特色的、满足临床需要的品种。
关于药品目录异名库信息维护的通知
关于药品目录异名库信息维护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保中心,局信息中心: 为满足参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根据药品异名库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情况,现对异名库部分药品信息进行维护。
本次维护共涉及品规129个,其中西药95个品规,中成药34个品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更新药品库信息。
为确保临床用药的连续性,在异名库新老信息更替期设一个月的过渡期。
附件:2009年版异名库信息维护(第十六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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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9年版异名库信息维护(第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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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泰政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社会保险工作新理念,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通过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撬动“改医、改药、改费”手段,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就医,推动医联体、医共体建设,着力构建市以上公益化加市场化、县以下公益化加福利化的医疗服务新格局,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泰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卫生局、纠风办、经贸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制订的《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泰安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规范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负担,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的药品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和履行合同、药品网上采购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廉洁和诚实信用;(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四)保障中、低价位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
第四条市卫生、纠风、经贸、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药品集中招标工作。
第二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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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基础信息库
及疾病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院:
为推进我市智能协同化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基础信息库建设,规范疾病目录编码规则,拟在全市定点医院开展药品目录及疾病目录信息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库建设及疾病目录规范标准
药品目录库建设按照“一品一规”标准,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的目录数据库”为基准蓝本,用药品本位码作为医保药品目录的编码,包含药品的详细信息(药品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项目)。
共确定药品113882种。
其中,西药数量80642种,中成药32411种,中药饮片829种。
疾病目录以诊断名称及编码库(ICD-10字典库)为蓝本,共20889种疾病诊断及编码。
二、做好药品目录及疾病目录信息比对工作
各定点医院需将本院使用的药品信息及疾病目录与蓝本目录库进行比对。
结合各自具体使用药品、疾病目录情况,对蓝本中没有的项目需要增加的,医院要按照规定格式上报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处汇总后,再对蓝本目录进行补充。
各定点医院使用的自制制剂,需填报卫计部门获取的统一编码,以医院名称作为
生产厂家,卫计部门批准的医院制剂的批准文号做为商品名目录中的批准文号,没有批准文号的医院制剂统一对应到“统筹外医院制剂”。
各定点医院完成比对后,不要对目录蓝本作修改,只需按规定格式提报各自补充项目。
药品目录和疾病目录蓝本、补充格式及本通知内容可通过内网登录ftp://10.113.133.124/ 下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工组织指导各自辖区定点医院做好药品目录及疾病目录信息比对工作,并做好补充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对因工作不力,影响智能协同化系统建设进度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各定点医院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及疾病目录信息比对工作,对不及时提供有关补充信息影响上传、结算的,责任自负。
三、市直各定点医院补充信息及各县市区汇总信息务于9月5日前以规定格式通过电子邮箱报市医疗保险处。
市医保处联系电话:6992326 联系人:焦裕斌白福丽张岩电子邮箱:taybznjk@
附:定点医院药品目录及疾病目录信息比对分工安排
2016年8月24日
定点医院药品目录及疾病目录信息比对
分工安排
市直:
1.泰安市中心医院
2.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3.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
4.泰安市中医医院
5.泰山医院
6.泰安市煤矿医院
7.泰安市肿瘤防治院
8.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
9.泰安市荣军医院
10.泰安市精神病医院
11.泰安市妇幼保健院
12.泰安市第四人民医院
13.复退军人精神病院
14.泰安市交通医院
15.泰安市棉纺厂职工医院
16.泰安市颐博康复医院
17.泰安建工医院
18.新矿集团中心医院
19.新矿集团华丰煤矿医院
20.新矿良庄医院
21.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医院
22.新矿集团翟镇煤矿医院
23.新矿禹村医院
24.新矿华源医院
25.新矿华恒医院
26.新矿集团莱芜中心医院
27.新矿盛泉医院
28.新矿协庄医院
泰山区:
1.泰安市中医二院
2.泰山区人民医院
3.邱家店卫生院
4.省庄卫生院
5.骨科医院
6.爱尔眼科医院
7.同仁眼科医院
8.泰安丽人医院
9.泰山区岚岭医院
10.泰安协和医院
11.泰安泰山颐康医院
12.泰山区徐家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泰山区大津口乡卫生院
14.泰安泰山大观医院
岱岳区:
1.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2.岱岳区妇幼保健院
3.泰安长城医院
4.泰安合仁堂医院
5.岱岳区皮防所
6.岱岳区博爱医院
7.满庄卫生院
8.泰安长城老年护理院
9.岱岳区精神病医院
10.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1.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卫生院
13.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卫生院
14.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卫生院
15.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卫生院
16.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卫生院
17.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卫生院
18.泰安市岱岳区良庄卫生院
19泰安市岱岳区房村卫生院
20.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卫生院
21.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卫生院
22.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卫生院
23.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卫生院
24.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卫生院
25.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卫生院新泰市:
1.新泰市人民医院
2.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
3.新泰市第三人民医院
4.新泰市中医院
5.新泰市精神病医院
6.新泰市职工医院
7.新泰市利民医院
8.新泰市恒丰矿医院
9.新泰市青云卫生院
10.新泰市泉沟镇卫生院
11.新泰市西张庄镇卫生院
12.新泰市翟镇卫生院
13.新泰市汶南镇卫生院
14.新泰市羊流镇卫生院
15.新泰市谷里镇卫生院
16.新泰市宫里镇卫生院
17.新泰市石莱镇卫生院
18.新泰市龙廷镇卫生院
19.新泰市放城镇卫生院
20.新泰市岳家庄卫生院
21.新泰市刘杜镇卫生院
22.新泰市果都镇卫生院
23.新泰市天宝镇卫生院肥城市:
1.肥城市人民医院
2.肥城市孙伯卫生院
3.肥城市王庄卫生院
4.肥城市桃园卫生院
5.肥城市王瓜店卫生院
6.肥城市安站卫生院
7.肥城大封矿医院
8.肥城陶阳矿医院
9.肥城市新城卫生院
10.肥城市仪阳卫生院
11.肥城市汶阳卫生院
12.肥城市边院卫生院
13.肥城市安庄卫生院
14.肥城光明医院
15.肥城仁爱医院
16.山东泰山轮胎有限公司医院
17.肥城矿业中心医院
18.肥城市石横卫生院
19.肥城市湖屯卫生院
20.山东石横发电厂医院
21.肥城特钢厂医院
22.肥城查庄矿医院
23.肥城国庄矿医院
24.肥城白庄矿医院
25.山东隆源煤矿集团医院
26.肥城市中医院
27.肥城市老城卫生院
28.肥城市潮泉卫生院
29.肥城曹庄矿医院
30.肥城杨庄矿医院
31.山东聚源矿业集团医院
32.山东聚源矿业集团医院第二执业点
33.山东阿斯德职工医院
宁阳县:
2.宁阳县中医院
3.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
4.宁阳县妇幼保健院
5.宁阳县八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宁阳县泗店镇卫生院
7.宁阳县东疏镇卫生院
8.宁阳县鹤山乡中心卫生院
9.宁阳县伏山镇卫生院
10.宁阳县堽城镇中心卫生院
11.宁阳县蒋集镇中心卫生院
12.宁阳县磁窑镇南驿卫生院
13.宁阳县华丰镇卫生院
14.宁阳县东庄乡卫生院
15.宁阳县葛石镇中心卫生院
16.宁阳县乡饮乡卫生院
17.宁阳县文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8.宁阳县结核病防治所
东平县:
1.东平县人民医院
2.东平县中医院
3.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
5.泰美宝法肿瘤医院
6.泰美保法综合医院
7.东平县梯门镇卫生院
8.东平县大羊镇卫生院
9.东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东平县旧县镇卫生院
11.东平县斑鸠店镇卫生院
12.东平县银山镇卫生院
13.东平安康精神病医院
14.东平县彭集镇卫生院
15.东平县老湖镇卫生院
16.东平县接山镇卫生院
17.东平县新湖镇卫生院
18.东平县沙河站镇卫生院
19.东平县州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东平县商老庄镇卫生院
21.山东黄河防汛石料供应处职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