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草事业法 中文翻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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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应在按地区划分的前款规定宣布的每种区域的总种植面积的范围内缔结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合同。
第 6 条 公司与《烟草种植联盟法》第 2 条所规定的烟草栽培协会成员的中耕者(以下简称 本条款中的“成为成员的中耕者”)和第 3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合同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 的情况下,作为工会会员的耕 ator 者向中央协会索要烟叶的价格,因灾害造成的栽培烟草 或收获烟草受损时的处理,价格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合同。承包上述基本事项时,应 当与中央委员会订立合同基本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应被视为公司与作为其成员的农 民之间在同一款中规定的合同的一部分。 (烟叶委员会)
第 7 条 为了响应公司代表的咨询,公司内成立了烟叶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以 调查和审议有关生产和购买家用烟叶原料的重要事项。
(2) 理事会可向公司代表提议前款规定的事项。
3. 理事会应由 11 名成员组成。 这四名 成员将由公司代表在财政部长的批准下从代表农民的人和具有学术知识的人中任
命。 5 名成员是兼职。 6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有关理事会的必要事项还应根据财政部的一项条例予以规定。
1958 年第 68 号法律 日本烟草商法
烟草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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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年第 68 号法)
实施日期:2019 年 9 月 14 日
最后更新: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发布,修订版(灵岩元年第 37 号法令)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则(第 1 条和第 2 条)
第二章 生产和购买家用烟叶原料(第 3-7 条)
第三章 香烟制造(第 8-10 条) 第四章
销售制成的烟草(第 11-32 条)
第五章 零售价(第 33 条至第 37 条) 第六章
杂项(第 38 条至第 46 条)
第七章 处罚(第 47 条至第 52 条)
第 4 条 公司拟订立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时,公司代表应当事先确定与公司购买国产烟叶 有关的烟叶种类的总种植面积和烟叶价格。 ,必须咨询烟草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 应尊重有关烟叶理事会的意见。
(2) 烟叶委员会应考虑生产成本,价格和其他经济情况,考虑前款规定的烟叶价格,以确 保烟叶的繁殖。
第 5 条 每年,公司都要听取《烟草种植联盟法》(1933 年第 135 号法律)第 2 条的规定, 听取烟草种植联盟中央委员会(下一条称为“中央”)的意见。应确定按地区划分用于购 买家用烟叶烟草的每种类型烟草的总种植面积的细分,并应根据财政部的条例给予公告。
第 10 条 公司应在考虑当地供需情况的情况下,努力确保成品烟草的平稳供应。 第四章烟草制造销售 (注册生产香烟的特定销售业务)
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篇 鉴于废除烟草专卖制度,对制成烟草征收的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地位,该法律
规定了生产和购买用作制成烟草原料的家用烟叶烟草以及制成烟草的生产和销售。通过对
业务等进行必要的调整,目标是实现日本烟草业的健康发展,并为稳定确保财政收入和国 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定义) 第二条 在本法令中,下列各项中列出的术语的含义应与该项中的规定相同。 一种 是指卷烟烟草属的植物。 两 叶烟草烟草叶。 ( iii)烟草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作为烟草制造的烟草,用于吸烟,咀嚼或钩住。 第二章家用烟叶原料的生产和购买 (生产和购买国产烟叶) 第三条 日本烟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每年购买打算用于其制成的烟草的原料的家用 烟叶(以下称为“原料用国内烟叶”)。在任何人打算这样做的所有情况下,均应事先与 将种植烟草以出售给公司的人(以下简称“耕种者”)签订购买家用烟叶原料的合同。 .. (二)在 前款规定的合同中,应当规定每种烟草的种植面积和每种烟草的价格和等级(以 下简称“烟叶价格”)。 根据财政部条例的规定,这三个 公司应向耕种公司公开宣布适用第 1 款规定的合同所需的 事项。 四 家公司应购买根据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生产的所有烟叶,但不适合用作制成烟叶原料的烟 叶除外。 (五) 前款规定的购买时确定烟叶质量的方法,由财政部条例规定。
第三章生产烟草生产 (禁止非公司制造) 第 8 条 除非是公司,否则不得制造烟草。 (制造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九条 当公司打算将与制造相关的制造烟草的制造烟草出售给根据第 20 条进行注册的人员 (以下称为“批发分销商”)时,制成烟草制品每项的最高售价(消费税法(1988 年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烟草税法(1984 年法第七十二号)包括相当于第 1 段中规定的《烟草 税和地方税法》(1952 年第 226 号法)第 2 章第 3 节中规定的当地消费税的金 额。 )。),并在相关烟草移出生产现场时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 当 有制造香烟,该公司已经在前面的段落和本段的批准,已经卖出,如果有关审批的最高 销售价格改变,其实施的时间应设置与必须由财政部长批准。 (3 )财政部长认定,在前两款所规定的批准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以该申请的最高售价 出售制成的烟草,将会不合理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给予前两段所述的批准。
(4)如果 鉴于经济状况的变化或其他原因,财政部长根据前款的宗旨,发现根据第(1) 款或第(2)款授权的最高售价已不合适,则财政部长应:您可以命令您申请固定期限内最 高销售价格变更的批准。
(5) 公司不得收取超过第(1)款或第(2)款所批准的最高售价,以出售给成品卷烟的批 发分销商。
(6) 当公司打算向根据第二十二条第 1 款获得牌照的人出售制成的烟草时,应比照适用前 款的规定(以下称为“零售者”)。在这种情况下,第 1 款中的“和相当于《地方税法》 (1952 年第 226 号法律)第 3 章第 2 章规定的地方消费税的金额为”,本地税法(号法令 1952 226)本地消费税在第 2 章第 3 节所规定,县烟草税在第 5 章规定,第 5 和第 3 章第 4 节相同法相当于第 5 款中的“和”和“批发商”规定的市政烟草税的金额应理解为“零 售商”。 (制造卷烟供应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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