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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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介绍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介绍

一般并发症报告?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其他 并发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计生行政部门应 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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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年10 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并发症有关情况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 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 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通报并发症发生情况。14(按统计年度报告)
发生现场处置?
在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 受术者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机构 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 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损害,并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 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 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10
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方便人民群众、符合基层实际、 清晰可操作作为遵循的原则。
重点介绍明确的问题 制定新办法的宗旨?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保护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群体的合法权益)
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 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 资料和有关实物。12
(法律依据 真实性)
严重并发症报告?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中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 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技术服务人员与受术者或其委 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 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 记录进行封存。13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计划生育手术是一种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生育质量而实行的手术。

虽然这种手术具有显著的生育控制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并发症。

因此,鉴定和管理手术并发症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主要包括术后出血、感染、输卵管再通、宫外孕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术后出血和感染。

术后出血一般会在手术后的24至48小时内发生,而术后感染则主要是由手术操作不当、卫生条件差和身体抵抗力低下等因素引起的。

因此,在进行手术前和手术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选用符合标准的手术器械和消毒药品,同时加强患者的术前和术后护理。

其次,在手术后,及时发现、诊断和处理并发症也是非常关键的。

一旦发现手术并发症,应立即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其对患者健康的影响。

例如,在发生术后出血时,应迅速检查有无出血点,给予相应的止血措施;在发生术后感染时,应针对不同的感染类型采取相应的抗生素治疗措施。

最后,定期随访和复查也是必要的。

手术后需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复查,以评估手术效果和发现潜在的并发症。

同时,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确保患者的健康状况得到良好的维护和管理。

综上所述,鉴定和管理计划生育手术的并发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科学的操作和细心的护理,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保证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加强随访和复查,可以更好地评估手术效果和发现问题,为后续治疗提供参考和依据。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州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州卫生计生委

附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申请鉴定理由(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申请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1.受术者2.施术机构(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4)其他()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县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县级)县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三、申请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县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2.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日期:年月日申请再次鉴定理由申请人(签字/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市级鉴定的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上报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市级)市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五、申请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市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

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第一篇: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一、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XX〕67号)二、核准条件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三、核准程序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即: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签意见→县级计生局审查→县级组织鉴定→通知鉴定结果→启动市级鉴定→启动省级鉴定四、核准时限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措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措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措施计划生育手术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全国的节育措施,已经成为控制人口增长的一种必要方式。

但由于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干扰或操作不当,可能会出现手术并发症,如何及时处理手术并发症是医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概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分为术前、术中及术后三个阶段。

1. 术前阶段主要包括以下问题:① 患者个体差异:因个体差异影响手术效果。

② 体格检查异常:如恶性肿瘤、急性传染病、心、脑、神经系统疾病等硬性禁忌证。

2. 术中阶段主要包括以下问题:① 出血:可能因手术操作不当损伤血管而发生术中出血。

② 神经损伤:由于解剖复杂和操作困难等原因常有发生。

3. 术后阶段主要包括以下问题:① 感染:由于手术部位、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导致细菌感染。

② 腹部积液:由于手术操作不当或患者体质因素而产生的腹腔积液。

③ 阴道问题:如阴道出血、感染及痛等问题。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处理措施1. 术前阶段① 了解患者的病史:术前要进行充分的体格检查,对禁忌证的患者要彻底排除手术风险。

② 全面评估患者:对于年龄、体类型、健康状况等有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计划,选择合适的手术方式和适当的麻醉方法。

③ 手术风险告知:对患者进行全面的风险告知,使患者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和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避免手术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2. 术中阶段① 出血处理:对于术中出现出血情况,要立即采取合适的措施止血,如暂停手术、缩小手术范围、停用孕激素等,以达到止血控制的目的。

② 神经损伤处理:对于出现神经损伤,要立即停止手术,排除血肿、肌疝等原因,适当处理,以避免损伤加重。

3. 术后阶段① 感染处理:对于感染的处理要紧,要根据病情进行适当的抗感染治疗,如使用抗生素等,以预防感染并发症的发生。

② 腹部积液处理:对于腹部积液的处理要及时,进行排液操作或药物治疗,以达到消除积液的目的。

③ 阴道问题处理:对于阴道问题的处理要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相关病情,采用适当的治疗措施,如休息、给予抗感染治疗等,以达到对患者的治疗和护理效果。

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由于国家人口基数比较大,所以国家实行了计划生育。

因为实行了计划生育就会有相应计划生育手术,那么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小编整理了“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肾功能轻度减退;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在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不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干扰、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又滋生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机构的资质、条件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并发症新标准

并发症新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手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技术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手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的。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失,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代偿;5、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6、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引起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鉴定对象及范围: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在鉴定对象之列:(1)非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疾病患者;(2)未依法取得专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疾病患者;(3)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者;(4)因计划生育手术意外死亡者。

提交材料:
1、身价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2、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
3、《节育手术并发症签定申请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区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有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对县级鉴定不服者,9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10—11月份市级鉴定。

服务项目
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项目:
1、避孕节育计生服务和免费避孕药具提供及环情、孕情检测。

2、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

计划生育免费计生服务项目: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6、妇科病普查;
7、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出生缺陷干预检测。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

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许可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相关推荐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鉴定管理对象为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人员不作为本办法鉴定管理对象:(一)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二)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三)本人与不法分于合谋破坏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四)本人或家属在接受节育措施前有意隐满病史、病情、致使适应症选择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五)在节育手术或在诊治并发症过程中因手术、医疗事故直接造成不良后果者(另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第二章鉴定的组织第四条盛地、县三级应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

县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地(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二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第五条盛地、县各级鉴定小组成员,分别由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

第六条各级鉴定小组除应设组长(一般由计划生育部门人员充任)、副组长二~三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地、县级办公室可设在计划生育服务站,省级设在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或科研所。

第七条各级鉴定小组入选分别由同级计划生育。

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各级鉴定小组向同级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管理小组和鉴定对象负责,第九条负责对鉴定对象进行病史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条负责对要求鉴定的对象进行临床检查与诊断。

第十一条负责开具鉴定诊断意见并附检查诊断记录副本,作为处理善后问题的依据。

该项工作由鉴定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二条负责将同受术者或其家属有争议的病例,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检查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附件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并发症(一)子宫穿孔子宫穿孔分单纯性及复杂性子宫穿孔。

复杂性子宫穿孔指子宫损伤面积较大或多处损伤、肌壁间血肿、并发腹腔内出血、阔韧带血肿及脏器损伤等。

诊断要点:1、施术者在手术操作中有“落空感”或“无底感”、或手术器械进入深度超过宫腔深度。

2、受术者感到下腹部剧烈疼痛,疼痛部位较为明确。

3、伴有腹腔内出血,检查腹部有压痛、反跳痛、肌紧张。

内出血量多时,腹部可叩出移动性浊音。

4、有阔韧带血肿时,妇科检查发现子宫偏向一侧,另一侧可触及包块,局部压痛明显;有肠管损伤时,除腹痛外还有进行性腹胀,腹部叩诊可发现肝浊音界消失。

5、出现异常组织,如脂肪组织、网膜组织、肠管组织、输卵管组织、卵巢组织等。

6、B超检查提示子宫浆膜层缺损,盆、腹腔积液或阔韧带血肿。

7、开腹或腹腔镜检查科直视子宫穿孔部位、损伤程度及内出血等情况。

(二)术时出血诊断要点:术后24小时内出血量超过100ml或内出血超过100ml 者,或术后少量流血于数天后出血量增加超过100ml。

(三)术后感染诊断要点:术前无生殖器官炎症,于放器后一周内发生子宫内膜炎、子宫肌炎、附件炎、盆腔炎、腹膜炎或败血症者。

(四)宫内节育器异位诊断要点: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钳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子宫外,包括盆腔内、腹腔内、阔韧带内、腹腔外等。

1、病史询问放器时间,IUD类型和大小,放置顺利程度,放置时有无腹痛,置器后有无取器困难等病史。

2、妇科检查(1)窥视:如有尾丝的IUD,发现宫颈口未见尾丝需考虑IUD异位可能。

(2)妇科双合诊:检查盆腔有无包块,子宫直肠陷凹、前后穹窿处有无压痛及异物感,子宫大小、形态、有无压痛等。

必要时三合诊检查。

3、辅助检查(1)B型超声检查:是较好的IUD 定位方法,应作为首选。

(2)放射线检查:X线直接透视或摄片,CT检查可对IUD作三维定位诊断。

(3)宫腔镜检查:能直接观察、检查宫腔内IUD情况。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级: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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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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