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二)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依据其监控管理的有效程度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定期修改、颁布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的划分标准。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所属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估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实时监控情况通过网络化的申报管理软件每年上报一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登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二)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的要求与管理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必须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以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体系,以及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一)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监控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将汇总结果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甲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状况。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所有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不同监管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对重点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申报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以及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本指导意见将按国家新规定、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尊敬的XX市环境保护局领导: XX有限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努力发展,公司现已经发展为装置搭配合理、人员配备齐整、综合实力较强的现代电子制造企业。 XX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高精密度多层印刷线路板、新型印刷线路板、新型机电组件及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近年来,公司领导一直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思路,明确目标、健全组织、严格考核的原则,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设危险废物储存仓库。 二、公司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采取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贮存并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制订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制度。 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公司产生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公司积极开展业务培训,考核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熟悉本公司危险废物管理

制度、工作流程、培训计划和应急预案,掌握正确方法和操作规程。 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生态的和谐是我们的责任。总结完毕,不足之处,请领导指正。 谢谢! XX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

知》(苏安监〔2011〕202号)中的《评审标准》和相关行业评审标准的《补充规定》,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公告通过评审的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5年(含)以上; 2、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和中毒事故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条件好、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现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程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会产生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危险的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完整)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工程名称
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移址新建病房楼 施工单位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徐峰
建筑面积
30966.61 平方米
监理单位
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
何伟
序 分部分项 号 工程
重大危险源潜在的危险因素
可能导致的 事故
控制措施
受控时间 监控责任人

土方开挖 基坑工程
基坑发生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
坍塌事故

临时 用电
未实施三相五线制供电,未做到三级配 电二级保护,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触电事故
由于架体基础及防护有缺陷或无防护导

脚手架 工程
致高处坠落,脚手板未满铺或未铺都可 能导致脚踩空造成人员高处坠落伤害, 由于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导致架体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倒塌造成人员伤害
1、编制施工方案 2、做好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 3、加强安全防护检查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批审核,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2、电工持有效证件上岗进行安装、 检查、维护;3、配备合格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基础施工 全过程
施工 全过程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批审核,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2、架子工持有效证件上岗进行 搭设、检查、维护;3、配备合格使用的个人防 护用品
施工 全过程
班组长 施工员 安全员 班组长 电工 安全员
班组长 施工员 安全员
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批审核,进行

吊装 作业
人物同吊 制动失灵 捆绑不牢 指挥失 误、特种作业无证操作,安装拆卸单位 无资质或违章操作,违犯“十不吊”规 定
整体倾覆 机械伤害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安全交底;2、由有资质的专业企业进行安装、 维护、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3、操 作工持有效证件上岗、检查、保养、做好运行保
养记录;4、配备合格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5、 绳索、卡具要合格,人物不准同吊。实行统一指
施工 全过程
租赁单位 安装单位 班组长 安全员
挥,加强现场监护

临边 作业
由于“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有缺陷 导致高处坠落人员伤亡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1、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2、配备合格 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3、定专人进行“四口” “五临边”防护、检查、维修工作
施工 全过程
班组长 施工员 安全员

模板 工程
混凝土构件浇注时因模板支撑失稳倒 塌,及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
模板坍塌 高处坠落 机械伤害
1、编制施工方案,按程序报批审核,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2、配备合格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3、定期检查、违章,发现及时督促整改
安装、拆除 全过程
班组长 施工员 安全员

防 火
电气焊作业引发火源、木工加工场易燃 场所、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线路、 电器起火
火灾
1、建立动火许可制度,动火现场配备灭火器材, 专人看护;2、宿舍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 私拉乱接
施工 全过程
班组长 施工员 安全员
施工单位公示人
何永建
职务
安全科长
公示时间: 2013 年 8 月 20 日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 - 无锡环保局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 操作手册 (运输单位) 网址:http://218.94.78.64:9090/EIDS_NEW/login.jsp 2013年8月

目录 1 概述 (3) 2 系统要求 (3) 3 运输企业 (3) 3.1 系统登录 (3) 3.2 系统首页 (3) 3.3 网上转移 (44) 3.4 数据查询 (5) 3.5 统计分析 (5) 3.6 企业信息 (5) 3.7退出系统 (6)

1 概述 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是由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建设,对全省范围内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平台。 整个系统按功能来分,可分为危险废物产生源管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废物处置管理4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通过统一的数据库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系统采用集中式应用的方式,使用对象包括固废管理部门(省、市、县三级)和企业(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两大类。 本手册针对各个使用对象,分别进行说明。 2 系统要求 (1)各种版本的Windows 操作系统; (2)Internet Explorer(以IE为内核的浏览器) 6.0 或以上版本; (3)可以正常连接互联网; 3 运输企业 3.1 系统登录 打开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58.210.204.107:8080/EIDS/login.jsp, 即可打开系统登录界面(图3-1-1)。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相应的首页。 图3-1-1 登陆界面 3.2 系统首页 系统首页包括日常提醒、通知公告、联单动态和运输车辆动态4个模块(图3-2-1)。 日常提醒包括企业信息未完善、转移签收和危废入库等。 通知公告主要是固废管理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和公告,此模块只列出了部分通知和公告,如需查看更多内容,点击右上角的更多按钮。 转移动态列出了部分转移信息,可在此处查看或直接进行转移操作,如需查看更多内容,点击右上角的更多按钮。点击转移状态栏中相应栏位,可以查看转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 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 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五)专家组成员3—5人。 第五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4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化工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实验室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成员企业以及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五)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成员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成员企业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 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 3.1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4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独立于生产设施的安全监控专用系统, 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现场功能执行设施,属于区域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现场信号的汇集、控制和转发的接入平台系统。是企业重要的安全设施。

3.5关键装置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和实时监控的装置。 3.6重点部位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以下部位: - 1 - (1)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7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8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9管理等级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公布对其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等级。 4 评估分级要素 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从若干个方面着手,《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分级要素表》(见表1)由10个A级要素和50个B级要素组成。评估考察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按照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并同时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模式。 4.1 负责人与责任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 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在全省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及国家铁路局联合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治理事故隐患,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整顿一批、关闭一批问题企业,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含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罐区、库场、堆场等),重点是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的储存场所,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储存场所,尤其是单独储存经营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区。

三、整治内容 (一)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超量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建立完备的;未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未经安全论证合格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按要求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依法租赁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及未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的;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四)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 使用与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与保存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实验室科研、学习和生活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全体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全体成员在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与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时,应遵守此规则严格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界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对于名录之外不能确定是否是危险品的化学品,报由C、B和A老师商议。 第四条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领用、暂存和使用进行详细记录。做到台账清晰,帐物相符,使用记录完整 第五条实验室成员不允许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如需采购,须向A老师提交含该危险化学品的规格、数量、引起危险的化学特性、使用目的等信息并由其导师签字的申购表。由A老师做好记录,并在B和A老师均同意后,由A老师负责统一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购买。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应按照实际需求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避免大量存放。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B和A老师共同核对验收并抄送C老师,详细记录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买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入库。

第八条储藏室必须带锁,并且配有通风机、灭火器等安全装置。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须单独存放于储藏室内带锁的储物柜内。 第九条任何人使用危险化学品前,须在A老师处登记申请并领取钥匙,由包括使用者在内的至少两人携带钥匙共同去储藏室领取,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务必及时归还至储藏室,同时在A老师处登记使用和剩余情况,由A老师检查记录并抄送C和B老师。对剧毒、极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时,必须保证至少两人同时在场,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分项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处存放; (三)受光照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一)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201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检测、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液、危险固废及其污染物。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 第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各检测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暂存本班组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组织人员将暂存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转交给其他处理部门,并作好记录。 第二条各检测间必须将本班组涉及的危险废弃物处置知识和技能列入上岗培训内容中,对新到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处理及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安全员负责对各检测间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和私自处理。违规操作行为一经发现,实验室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一并处罚。 四、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五条各检测间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密封不严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写明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及特性,并保持清晰醒目。 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严格存放在指定的收集容器或空间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混放。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存放危险废

弃物的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存放人员要做好收集或存放记录。 第八条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九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班组应将收集来的废弃物密封保存,标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及时予以屏蔽和隔离,将处置情况上报中心负责人。 第十条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倾倒、存放危险废弃物时应认真填写《废弃物收集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存放时间、存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各检测间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放置于危险废弃物收集处。 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中心安全员负责联系转运和处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各检测间负责本班组危险废弃物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搬运、登记。 第十三条各检测间要避免过量收集和暂存,在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或暂存量达到处理或转运量时及时向部门安全员通报收集情况,以便部门安全员能及时联系公司生产调度或其他部门进行转运或处理。 第十四条各检测间在将危险废弃物交由其他部门转运或处理时,必须提供或告知对方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特性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废弃物处理登记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以及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编制目的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 高安全生产率,能达到最大程度的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火 灾、坍塌、空中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伤亡等事故发生。2、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实现,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达到 目的。 3、建设过程中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避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4、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交通事故、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三、组织机构 组长:郑立军(项目经理) 副组长:陈刚(总工) 组员:范东升(工程科)、金英子(安全科)、程远(材料科) 职责:

1、项目经理的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 规程、规定和办法等,结合单位或者工程项目实际,制定 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各工种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检查落实。 ②、认真做到“五同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③、在施工前,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对新、难、险工程和不良条件下的工作场所,组织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施工。 ④、保证各种生产建筑物、技术设备和工具等,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全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经工程处批准后,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 ⑤、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检查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现场或关键岗位要实施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限时解决。对本单位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⑥、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重点检查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情况,经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包括一般工种调换的工人)。协助上级组织好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对特种作业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不得分配工作。 ⑦、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在位到岗,保证他们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 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 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 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

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安监局统称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doc

1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每两年对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 全评价报告电子版要通过互联网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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