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自考票据法重难点
票据法重点难点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3)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A、关于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关于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在此注意掌握两个要点:(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票据行为代理(1)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
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但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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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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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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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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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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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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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票法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殊情况下牵连。
1、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脱离。
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是否有效,有无瑕疵均与票据关系无关。
①票据关系的独立性——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
②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
2、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①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凭其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②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以其取得票据之原因关系有瑕疵而抗辩。
③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行为。
分类一、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分类二、主票据行为(出票)。
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
无因性。
文义性。
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和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是否有效。
①无因性是票据行为的基本特性。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持票人只要能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②票据无因性的除外情形:⑴持票人以非法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包括欺诈、胁迫、偷盗等形式及取得票据时的而已和重大过失。
⑵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⑶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③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关系的成立生效并不以票据的基础关系成立有效为必要。
票据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以基础关系的不成立、被撤销、无效为转移。
因此可以起到加快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票据行为的效力要件。
指构成票据行为并使其发生效力的条件。
(一)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意思表示外观上的形式要件即可)。
第十三章 票据法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 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
所付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 应 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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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P473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 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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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 获 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 据 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 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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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 中 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 无追索权。
票据法 3
二、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 和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 据 关系。
票据法 4
票据关系是指但是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不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票据法 18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 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 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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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 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不得行使票据权 利。伪造人而言,由于没有自己名义所做的签章, 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 承担责任。
票据法
票据法重点汇集一、票据概念:票据属于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作成证券后,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2)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3)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4)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6、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三、票据的功能与作用:1、汇兑。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2、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3、结算。
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流通。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融资。
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
票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再贴现、付款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伪造、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票据的出票第五条出票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票据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并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第七条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第八条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在票据上背书并签章。
第九条背书应当连续,不得有断缺。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视为无效。
第四章票据的承兑第十条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对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一条承兑应当在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并由付款人签章。
第五章票据的保证第十二条票据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他人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由保证人签章。
第六章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第十四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第十五条贴现机构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票据上记载贴现事项。
第七章票据的付款第十六条付款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无条件支付。
第十七条票据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期限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细则,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确保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票据法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 为来完成,即出票、提示、背书、 承兑、付款、拒付与追索。
以汇票为例
出票 保证
出票人
追索 背书 提示 承兑 付款
背书
收款人
背书人
持票人
付款人
保 证 人
二、票据行为
以汇票为例
票据行为 1、汇票的出票 票据的流通一般要经过下列票据行为来完成, 是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制作汇票,并将 即出票、提示、背书、承兑、付款、拒付与追 汇票交付受票人的一种行为。 索。
受款人-
出卖人或其指定007年6月30日见票 支付给安德鲁1000美元。
本票
2008年12月12日 付款人: 巴克斯 请于2008年7月15日见票支付给巴 巴拉1000美元。
支票
第一国立银行 123大街 2006年12月12日 布鲁克威尔, 纽约 见票支付 Carter Sterna$1000 一千 元整美元 出票 提示 付款/承兑
首先,C银行不得以“出票人账户上没有足够款项” 为拒绝理由,因为C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资金预约 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独立与基础 关系而存在,并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其次,C银行的承兑属于附条件承兑,在我国该承 兑属于拒绝承兑,不产生承兑效力,付款人不付 任何付款责任。 最后,C银行电传答复D银行“承兑有效”不构成 任何具有票据法意义上的承兑。票据承兑必须以 法定形式进行;任何票据权利义务以票面记载为 准,票据以外的行为对票据无任何影响。
A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A在背书时注明 “不得转让”字样与注明“免于追索”字 样有什么不同?
“免于追索”——B仍然可以继续将该汇票转让, 但A对B以及B的后手C、D都不再承担该票据的保 证责任,B、C、D均不能向A行使追索权。 但我国A在背书时注明“免于追索”不发生任何 票据法上的效力,因为这可以视为背书附条件。 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 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一、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1、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行使票据权利情况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三、行使票据权利注意事项(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该等对价是否相当或相等,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而且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票据法基础知识
第五部分票据法基础知识一、票据结算方式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商业汇票: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银行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若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若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苏苏提示】银行汇票VS银行承兑汇票:前者银行为出票人,后者银行为付款人(承兑人)。
2.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苏苏总结】汇票VS本票VS支票汇票本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企业银行银行企业或个人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出票人——期限一般远期即期即期即期承兑一般要承兑×××【注意】远期票据的付款日期①定日付款: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XX日付款”②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限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二、汇票票样1.票据正面2.票据背面三、票据关系VS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最重要的是票据原因关系【示例】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
票据法
案例分析四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 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 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 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 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 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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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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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 款。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 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 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 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所以,不 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 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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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司徒先生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 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经鉴 定,司徒先生确属属无行为能力人。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 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 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 经济发达的国家,一切重要的交易活 动,特别是国际贸易,基本上都是使用 各种票据进行支付的。 我国于1995年5月1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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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五、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例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 、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D 、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出票行为关于出票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要件 3、出票的后果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有效要件 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案例: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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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
”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