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甘肃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3号)和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2016〕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
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五条甘肃省财政厅是创新券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保障创新券的有效实施,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审定,对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创新券组织部门为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为省内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经省科技厅遴选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遴选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监督和管理创新券发放和使用过程,审核创新券业务真实性并进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具有良好的科技服务工作基础条件,具备完整的科技资源供需对接服务体系;
3. 具备创新券专用服务场地并设立服务窗口,由专人组成
团队负责创新券的运营管理工作;
4. 具有完善的创新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八条创新券接收机构为省内外从事各类科技服务的机构单位,能够为省内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的科技服务,其主要职责是接收创新券并开展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九条创新券接收机构从省内外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由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组织评选推荐,经省科技厅审定后确定。
创新券接收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省内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创新券接收机构应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六)可以选择提供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先期在检验检测科技服务试行,逐步扩展至适用于按市场原则开展的供需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创新券申请人为在甘肃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划分。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创新券申请人登录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填报资料申请创新券。
第十五条申请人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年度申领额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须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第十七条申请人当年度内再次申领时,提供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额度使用确认凭证。
第十八条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创新券申请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第五章使用与兑现
第十九条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
(一)申请人登录兰州科技大市场网络平台或甘肃科聚网在线预约服务,经确认后打印服务信息表;
(二)申请人购买入库科技服务机构的科技服务项目时应提交服务信息表和创新券电子券,由创新券接收机构确认即可使用创新券抵用部分或全额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可全额抵用服务支出费用。
第二十一条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定期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兑现。
第二十二条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省科技厅复核公示后,由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兑现补助额。
第二十三条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创新券服务申请表;
(二)接收创新券的科技服务合同;
(三)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可以选择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
第二十五条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对创新券接收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业绩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