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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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限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也在大量增加,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数额不大而且事比较清楚的私人经济纠纷越来

越多。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三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将诉讼程序简化了,但对于那些标的额比较小的经济纠纷而言,仍然显得有些劳民伤财。本文主要论述了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一、小额诉讼程序

由于小额诉讼制度是在有限度的放弃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的前提下实现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在2009年才确立,所以仍有许多缺陷之处。如对于经过小额诉讼程序而得出来的判决不得上诉,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救济程序。还有就是法律并没有对于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任何限制。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同法律的规定也各不相同。以美国为例,美国各地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布法罗的小额法院甚至规定债权受让人也没有资格提起此类诉讼,而华盛顿特区则没有对于原告资格作出限制。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限制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度,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程序作出规定。而且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是设立在简易程序章中,在现在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程序尚欠缺和不明确而且就连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建构都还未完善的时候,不应当将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大。

1.限制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处理自然人之间标的额不大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诉讼,其目的也是为了便利自然人以及节省司法资源。

(1)小额诉讼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自然人的经济纠纷,方便自然人和节约司法资源。而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对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限制,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分期付款、小额贷款、物业服务这三类合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成为小额诉讼的主要的受案对象,这与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并不相符。

(2)小额诉讼案件中由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争议不大。所以原告的胜诉率非常高,有些甚至是全胜。这样使得受理小额诉讼的法院沦为了物业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分期付款公司的讨债法院。而且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势必会影响普通人对于保持中立的法院以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

护弱者权利的法律的印象。

(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类似于小额贷款这样的经济行为会越来越多,如果对小额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日后可能会发生“诉讼爆炸”现象。而这种现象肯定不是我们所期望的。

(4)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督促程序,也就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发生效力的支付令。法院在受理诉讼请求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的,并且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不得发出支付令的情况时,法院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且已经生效的支付令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对比支付令的申请范围以及小额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可知,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标的额明确的一些合同纠纷而言可以走比较便捷的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限制诉讼主体资格的可能的方案

对于小额诉讼制度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在国际上有两种通行的做法。第一种就是禁止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成为小额诉讼的原告方,有的甚至规定债权受让人不得也不得提出。而第二种就是虽然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小额诉讼,但是对其所提出的数量进行限制,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选择的都是这种。而我国可以有两种选择来限制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一,法律可以明确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成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原告方,对于自然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起诉次数没有限制,而且债权受让人也不得作

为原告方。第二,法律对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再限制,但是限制原告一定期限内在同一法院起诉的次数。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分流占小额诉讼案件大部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

司所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纠纷。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第1款规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这表明了法律赋予了法官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何种程序的自由,法官可以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且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出支付

令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所以应当鼓励法官积极适用督促程序。

有些学者建议我国推进速裁制度,设立小额速裁庭。但是笔者觉得在小额诉讼制度还没能独立出来,只能“蜗居”在简易程序中的今天,还不宜新设立小额速裁制度,只有在吃透小额诉讼制度,在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和救济机制之后才能更进一步,以速裁代替速判。

四、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有许多优点,但是如果对小额诉讼制度不做限制,而任由其“野蛮生长”的话,这对法律和社会都是一种伤害。无论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还是现在国内的司法实践都应当对

小额诉讼制度的原告诉讼资格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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