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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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司法天地
20 08. 01(中)
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王文强
Biblioteka Baidu摘 要 当代世界各国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 目的既在于提高诉讼效率、 减轻法院负担, 也在于实现司 法的便民化, 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容易, 便捷的接近司法。 本文试着总结了小额诉讼程序所应遵守的特殊的原则, 及我国构建 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注意改革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效率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8)01-154-02
③ 简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
本人认为,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专门针对诉讼 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为简化的程序, 但它仍是属于一种 民事诉讼程序, 原则上仍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 这就区别于各种非诉 讼程序 (ADR) 如仲裁, , 调解, 协商。 那么,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太过于简单, 只有 5 个条文, 并没有构成一套完整的程序结构, 只有支离破碎的对起诉, 使唤等方 面作了简略的规定, 这些规定无法满足小额程序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期限太长。对于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追求的就是效率, 希 望尽快的审理判决。而我国对于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个月的时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过长。 而且 3 若是发现案情复杂, 则需转化为普通程序, 这将审理期限延长可能在 6 个月甚至更长的期限内审结。 (二) 适用范围模糊不清。 《民事诉讼法》 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 142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而没有对简单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加 以限定, 就是在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对什么是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 , “ 系明确” 争议不大” , “ 做出解释。 (三) 不够灵活。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以效率为前提, 是为民众提 供便利的一种司法大众化的体现, 而简易程序的审理又在法院的工作 日内, 这给诉讼双方都带来极大的不便, 可能会促使当事人在权益平 衡后放弃对小额标的物的诉权, 这最终使得人民对司法制度失去了信 赖。 (四) 诉讼管辖的确定不合理。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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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简速进行。 除双方当事人合意, 并经法院同 意, 不得限制诉的变更, 追加, 反诉。 (八) 禁止律师参与 因我国贫富差距较大, 若是允许律师参与, 或是限制律师参与都 没有绝对的禁止律师参与, 这样以来给当事人仍然提供了一个请律师 的借口, 不利于小额诉讼的初衷。 (九) 允许缺席判决 我们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 小额法庭可以 缺席审理, 若被告缺席, 一般可判原告胜诉, 若原告撤诉或听取被告陈 述再作裁判, 被告也可提出反诉, 法官撤销原判, 并裁决被告的反诉成 立。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后, 缺席方要撤回缺席判决的, 不能向上级法 院提出上诉或要求普通民事法庭重新审理, 只能向做出判决的小额法 庭提交 “撤回法院判决的动议” 请求撤销判决, , 法院举办一个听政会 讨论其动议, 届时, 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出席听政会, 向法官解释缺席 原因, 若法官同意, 则重新进入审判程序。⑦ (十) 简化判决书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书, 仅记载主文即可, 无须记载事实及 理由, 也可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 根据不同情况填制相应内容即可。 (十一) 缩短审限 本人认为小额诉讼案件的审限可定位一个月 (相对于现今简易程 序的 3 个月的审限) 。 (十二) 由专门的指定的小额诉讼法官审理。 为了防止前述的法官角色混同情况的出现, 我们应当指定专门的 小额诉讼的法官, 更好的保证小额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十三) 减免诉讼费用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 廉价的司法程序。诉讼费用的减少, 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也可鼓励当事人利用该程序, 而且有利于贫困 当事人接近正义的实现。⑧ (十四) 禁止上诉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 应采用一审终审制。 否则有悖小额诉讼的效 率原则。对终局判决不服的不允许上诉, 但可提出异议。 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意义不仅在一项具体诉讼制度的建立, 而更 在于其所蕴含的诉讼民主, 程序效益及程序多元化原则这些在司法改
的确定一般都遵循的是 “原告就被告” 原则, 而在小额诉讼中, 对原告 一方极为不利, 他们往往因为起诉不便而又可能放弃诉讼。④这一点 对于消费者起诉生产商或经销商时由生产商和经销商所在地法院管 辖尤为突出, 这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诉诸法院的权利。 (五) 诉讼费用过高。对于小额诉讼来说, 它不仅标的额小, 案件 事实也较清晰, 却将其的审理纳入简易程序中, 无形的会增加大笔费 用, 如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六) 法官角色双重。因为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审理简易案 件, 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官即审理简易案件, 又审理普通案件。这样一 来, 法官角色混同, 在审理简易案件的过程中难免情不自禁的适用普 通程序中的一些规定。在者, 同一法官在面对两种程序时难免会 “轻 视” 简易程序, 极易造成简易程序的形式化, 导致司法不公正。 (七) 当事人不具有程序的选择权。 对简易程序的是否适用, 原告 和被告都不享有选择权, 而是由法官依情况而定, 这样无疑破坏和割 离了当事人完整的诉权要议, 并且这令案件诉讼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总之, 简易程序并没有显现出其应有的简便功能, 成为了审判程 序上的 “怪胎” 。 正因为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简易程序会出现上述一系列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与简易程序分立, 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小额诉讼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也有自己的特殊的原则: (一) 诉讼效率, 费用相当原则 诉讼就意味着成本的投入, 这里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物质, 当人们 的思维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诉讼中谁胜谁负, 而进一步考虑主体在诉讼 中付出了多少而又得到了什么。当社会不再完全无视解决冲突的物 质代价时, 投入与产出是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机制。⑤ 在经济学中, 只有成本低于收益的行为才是有效率的。此时, 诉讼成本越低, 诉讼 效率就越高, 所以小额诉讼应当缩短审理的期限, 以减少原被告双方 的时间投入。 另外, 我们还必须遵守费用相当原则以达到降低成本的 目的。当诉讼费用大于诉讼收入时, 当事人往往会放弃, 就算当事人 不放弃诉讼, 也会带来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应当注意的是, 我们再怎样的追求效率, 它也不能和公平正义 相违背, 离开了公平正义, 对效率的追求会变得毫无意义而言。我们 必须将兼顾公平落实到实处, 否则将成为纸上谈兵。 (二) 自愿选择原则 当事人有对程序选择的权利。 所谓程序选择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 何种程序来解决纠纷的权利。 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 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⑥ 治, 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 程序选择权 ②
中图分类号: D925
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美国, 随后被美国, 日本, 德国及我国台湾地 区等国家或地区引进, 并依其具体情况而演变为一套适合自身的讼诉 程序并确定下来, 被称为 “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最优秀的制度” 。

所谓 “迟到的正义, 即非正义”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符合了现今社会 , 对效率的追求。常言道, 起早开门七件事, 柴米油盐酱醋茶。这些类 似的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发的纠纷是越来越多,涉及面也是越来越 广, 尤其是近年来围绕私人借贷, 物业等方面的小额诉讼更是随处可 见, 在这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是 “得不偿失” 虽然有不少 , 人 “不争馒头争口气” 赔钱也要告到底, , 但更多的人在计算利弊后放 弃自己的权利, 毕竟少有人想做 “赢官司赔钱” 之事。 那么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呢? 在美国, 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 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 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简便, 迅速, 廉价的解决诉讼为目的的程序。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小额 诉讼程序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 它经历了从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
作者简介: 王文强, 西南财经大学。
可以对小额诉讼进行制约, 也可体现程序正义。 我们将这项权利赋予 双方当事人, 即尊重了当事人对利益的追求, 也保证了小额诉讼具有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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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解前置原则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遵循调解与审判合一, 调解前置的方式解决纠 纷。 在审理之前, 法官可让原被告直接对话, 并促成双方和解, 若调解 不成功, 可当即开庭审理。因为相对于审理, 调解更能有效的解决纠 纷, 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达到了小额诉讼程序追求诉讼效率这一目 的。 (四) 禁止律师参与原则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当事人双方提供一个非正式的, 快度 的, 廉价的解决纠纷的程序, 是为了广大民众更好的接近司法程序, 伸 张正义, 有律师的参与明显会提高诉讼的成本。再者, 有律师参加的 诉讼都比较正式, 审理时间长, 因为律师经常要就延期审理等, 另外, 若允许律师参加诉讼, 对未聘请律师的一方有失公正, 这一问题在技 术性强的案件中尤为突出。 总之律师的参与有一道门槛, 会将多数的 小额案件拒之门外, 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目的。 在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构建时, 必须先确定其程序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 大体上有 3 种模式: 一是简 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都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 即 属于此种模式; 二是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分立开来, 作为于普 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程序; 三是上两种模式的结合, 即都适用简易程序, 但对小额诉讼程序又做出特殊的规定。 本人认为, 依我国国情, 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剧增, 并 经调查统计, 基层法院的小额民事案件已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 32. 5℅ 左右, 并且为了避免法官角色的混同, 我国应适用第二种模式, 即将简 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分立开来。 依照前述小额诉讼的原则, 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一) 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应采取单纯的数额标准来划分, 而划分的具体数额 应依据我国的国情来考虑, 不同的地区可划分不同的最高额限制。 有 学者认为数额的最高额限制应当以两到三个月的公民的收入为限, 也 有学者主张 2000 到 6000 元为宜, 本人认为可划定一个 5000 - 30000 元的标准, 授权各省 (直辖市) 依自身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各自的标 准。 (二)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法院在确定标的 额不超出最高限额后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并告知被告, 若被告不 同意, 则可以规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并阐明理由后, 由法院确定转入 其它程序。 (三) 管辖权的确定 小额诉讼程序中可以实行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管辖原则, 也可以 应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变通, 也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管辖。 (四) 起诉程序表格化 为了增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 法院可印制小额诉讼的格式化诉 状例程, 供当事人起诉时使用。 (五) 开庭时间便民化 对于小额案件, 若法院仅在上班日开庭 (周一到周五, 还除去法定 节假日) 当事人往往无空闲时间, , 若应参加诉讼而影响工作, 有违小 额诉讼的效率原则。 我们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可规定, 小额诉讼的庭审 日可安排在周六周日, 也可以安排在晚上。 这样可以使小额诉讼真正 达到便民化的目的。 (六) 采用一次期日辩论, 审结和即日宣判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不仅标的额小, 而且绝大部分事实清 楚, 不需多次开庭, 除个别复杂案件, 应在当日审结并宣判, 防止诉讼 拖延。 (七) 限制诉的变更, 追加, 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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